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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恩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恩平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

时间:2022-09-19 09:08:59|栏目:广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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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恩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恩平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

恩平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聚集创新资源,以科技创新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江府〔2019〕24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扶持范围为在恩平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本办法扶持项目发生时间应当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二章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第三条对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25万元奖励,非首次通过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未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5万元奖励,非首次通过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按申报认定当年是否在规上库为准)

第四条对企业每认定1件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给予1000元补助,每年度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1万元。

第五条针对具备自主知识产权,连续两年销售收入每年增长20%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研发投入(以税务部门允许的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为准)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大于或等于4%的,且近两年(含本年度)申请或授权一个或以上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分为三档:高新技术企业1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5万元、其他企业3万元。

对申请第三条、第四条补助的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第三章 推动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第六条促进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对经国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或遴选的国家级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孵化器(包括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对经国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或遴选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和省级众创空间(包括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粤港澳台众创空间、国际众创空间等),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对于在孵期间的入孵企业(入孵场所为本市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0万元,利润总额同比增长25%以上的,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毕业企业并且在恩平落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额外给予5万元奖励。对成功孵化出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按当年孵化数目给予每家3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加强孵化载体的运营管理,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提供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结果,对被评定为A等级的孵化载体,给予30万元补助,对被评定为B等级的孵化载体,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四章 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第十条对已通过江门市科技贷款贴息备案并获得市级科技贷款贴息补助的企业项目进行利息补贴,按项目上年度发生贷款额(根据市级补助结算额度按年度计算)的1%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对已通过江门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并获得市级科技贷款贴息补助的企业项目,按项目上年度发生额(根据市级补助结算额度按年度计算)的2%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

第五章  支持研发投入

第十一条对经恩平市科技管理部门推荐上报,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采用后补助方式进行配套。对国家级项目按国家支持资金50%的比例配套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省级项目按省支持资金30%的比例配套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对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前三等次的项目,对项目中排名前三个完成单位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照所获奖等次的第一、二、三等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组织或个人参加科技创新创业大赛,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动力。对获国家级大赛前三等次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省级大赛前三等次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经推荐参加并晋级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大赛复赛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 万元、2 万元、1 万元费用补助。

第六章  支持技术交易

第十四条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合作,支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对于企业当年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等共同进行技术开发的,完成技术合同登记且当年度技术交易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年度交易额10%、其他企业按年度交易额5%的比例进行补助,每年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支持范围不包括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品为载体提供技术和开发成果,不包括具有关联性质的买卖双方进行的交易以及涉外的交易。

第七章   附注

第十五条本办法及与江门市、恩平市相关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列扶持资金额度已包含上级政策需要市本级配套的部分,扶持资金纳入市科技投入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本办法扶持资金的申报流程按照当年申报通知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印发后,如上级出台同类扶持政策的,以上级最新政策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8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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