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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广州市从化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从化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10-06 10:12:15|栏目:广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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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从化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从化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区委、区政府科技强区计划,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建立多层次创新人才队伍,打造高能级创新平台,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和人才政策,以完善从化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产业发展、生态优化、人才支撑”创新发展体系为目标,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企业群体紧紧围绕“科技创新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小巨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全链条政策服务体系,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引导创新资源和创新服务向科技创新企业集聚。

1.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一是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四上”企业额外奖励10万元。二是遴选一批有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培育,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给予10 万元奖励。三是对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并获得省科技厅受理的企业,给予 3 万元申报奖励。

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核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度分别给予奖励:研发费用在5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研发费用1000 万(含)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研发费用 50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

3.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新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给予300 万元奖励;新获得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给予 200 万元奖励;新获得广州市重点实验室、广州市高水平企业研究院认定(登记)的,给予100 万元奖励。

二、优化完善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创新创业链条,引导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提质增效,对创业项目和初创企业提供精准服务。

4.支持众创孵化平台体系建设。新通过国家、省、市、区认定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新通过国家、省、市、区认定的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5.支持众创孵化平台提质增效。根据广州市科技局建立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评价体系,开展“赛评结合”的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一比一配套奖励。

6.支持奖励优秀创新创业项目。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从化区创新创业大赛”,评选出优质的创新创业项目进行奖励。每年支出 30 万元用于大赛组织经费和优秀项目奖励。

三、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积极营造科技创新和人才交流良好环境,建立“政、产、学、研、用”为一体的产业科技人才项目服务机制,打造创新创业服务、校企科技人才服务、企企产品供需对接综合服务平台,逐步完善区内科技创新小循环。

7.支持从化产业科技和人才服务平台建设。切实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交流互动,鼓励支持校地、校企合作,每年拨付 20 万元经费用于平台运维和开展服务活动。

8.支持深化产学研合作。鼓励区内企业与区内高校、区内科研机构进行产学研合作,按照项目实到高校、科研机构金额的 1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9.支持“高校创新人才联盟”建设。充分发挥“高校创新人才联盟”作用,建立高校人才联盟专家库,开展区内创新创业导师团队培育和创新创业指导。每年支出10 万元用于联盟运维经费。

四、打造科普建设宣传新阵地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广泛开展科学普及活动,加强青少年科学兴趣引导和培养,形成热爱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10.支持开展科技活动周系列活动。根据科技活动周系列行动安排,按计划组织“讲科学、秀科普”大赛、科技活动周启动仪式、“一区一品牌”特色科普活动、科普基地公共“开放日”、青少年科普等各类科普专项活动。每年支出30万元用于开展相关活动。

11.支持区内科普基地建设。支持创建市科普基地,打造培育区级特色科普基地品牌;充分发挥“科普基地联盟”作用,整合全区科普力量,组织区内科普基地开展形式新颖、内容丰富科普“四进”活动。每年支出30 万元用于开展相关活动。

五、强化科技服务促进成果转化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全力开展政策宣传、专家服务、高新技术企业运行监测统计等科技服务工作。

12.支持设立区技术合同登记点。经市认定新成立的技术合同登记点,前三年每年给予 10 万元经费,用于开展技术登记及培训服务工作,引进和培训一批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科技服务人才队伍,打造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

13.支持技术合同登记奖励。区内技术输出企业或机构(含涉外交易中的区内输入方),经市局认定的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年度累计技术交易额达 100 万元-500 万元的奖励5 万元;500万(含 500 万元)-1000 万元的奖励10 万元;1000万元(含1000 万元)以上的奖励 15 万元。

14.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开展政策宣传培训、专家评审、火炬统计、高企运行监测等工作。

六、设立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发布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点领域科技项目、一般科技项目和民生科技项目三类。项目采取“集中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对申请技术研发方向相近的项目,由专家组从技术水平、经济社会效益、实施风险等角度进行综合评审后,选取最优的项目立项。鼓励探索对有研究价值、取得重大进展的项目实行滚动支持。

15.科技创新重点专项。围绕我区重点产业,聚焦生物医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等重点产业领域,集成各类创新资源,着力突破共性关键技术,实现技术产业化。每年拟立项目不超过 5 个,每个支持经费100-200万元。

16.科技创新一般项目。围绕我区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每年拟立项目 20 个,每项支持经费 15-30 万元。

17.民生科技研究专项。围绕医疗卫生、现代农业、环保等城市发展和民生需求,更好地发挥民生科技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全面推进科技兴农促进农业高质高效,支持开展农业科技推广、农业科技攻关、农业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在危化品企业、民爆行业、消防、交通、食品安全应急等领域开展广泛的安全生产科技研究。拟每年立项目不超过10个,每项 10 万-20 万元。

七、建立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

18.评选奖励优秀科技人才。对在从化区工作1 年以上从事产业技术研究的各类科技专业技术人才,在产业领域从事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较高水平成果,并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科技人才,拟每年评选20人,每人奖励 5 万元。同一人 3 年内不重复申报,已认定为从化区高层次人才的,不能申请该奖励。

19.探索科技人才牵头开展科研难题立项。设立由已获区评定的科技人才自主选题项目专题申报,由科技人才自由选题、

自主设计、自行组织。牵头申报人需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技和市场发展动态,具有本领域的工作经验以及一定的技术优势,是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鼓励产学研协作,鼓励与我市高校院所合作申报。拟每年立项不超过5 个,每项支持经费20 万。

八、申领兑现程序

(一)申领科技创新发展奖励配套资金的按以下程序进行:提交政策文件所述奖励项目的资格认定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开户银行信息至区科工商信局,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后拨付配套资金。

(二)申领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项目资金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申报。企业按指南通知要求提交纸质材料,符合条件且提交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专家评审。项目采取“集中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由专家组从技术水平、经济社会效益、实施风险等维度进行综合评审,选取最优项目,形成扶持资金安排方案。

3.项目审定。区科工商信局把拟安排立项项目和经费额度报请区政府最终审定。

4.公示与资金拨付。通过审定的奖励资金安排方案将在从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科工商信局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5.按广州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做好项目管理各项工作。

九、监督管理

(一)申请奖励资金的申报单位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或申报单位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 5 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迁离本区、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3 年内不予受理该申报单位任何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包括上级部门考核“一票否决”事项、具体行政处罚事项等,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尚未结案的暂缓奖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判定构成犯罪的,不给予奖励。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申报单位,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审核后,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账号。申报单位或个人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申报单位或个人承担。

(三)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本区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申报单位获得本措施的奖励资金,除有规定使用用途的资金外,可用于企业生产、营业成本支出,如电费、燃油费等。

(五)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十、附则

(一)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且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措施将每年另行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当年的立项数量和奖励金额以发布的指南为准。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 日。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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