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英德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英德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英德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 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号)、《清 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 知》(清府〔2020〕68号)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实施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英德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 称“专项资金”)管理,优化专项资金配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 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清远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所惠及的企事业单位,是在享受国家、广 东省、清远市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同时享受本办法所提及的政策。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事前立项和事后补助相结合的 形式,其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 公平公正
(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第二章各方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投 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 制定和下达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及 日常审核、审批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财政监督和检查;并 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向市政府提出相关安排和外 理意见;负责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等。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在我市注册,并依法纳税、有健 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围绕创新驱动发展,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
(一)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升级和创新平台建设奖励 1.对年度内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 技术中心及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企业,按照不同级别,一次性分别 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 2.对年度内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 元奖励。
(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双升奖励 对年度内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7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入选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的 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三)支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奖励 对在我市辖区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 科技企业加速器),其每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 每年每家总额不超10万元。
(四)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给予每家一次性8万元奖励,对 新认定的省级星创天地给予每家一次性3万元奖励。
(五)支持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科普项目 支持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关键 核心技术攻关及新成果转化应用; ; 支持高效适用的种植养殖、智 慧农业、数字农业等现代农业关键技术研究攻关、示范与推广应 用; 支持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动科学普及活动 惠及于民。
第四章申报、审批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分 配方案。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 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科技局在网站公示项目情况,时间不少于 七个工作日,对公示后有争议的项目,及时调查处理。公示期满 后,若无争议,市科技局在网站上正式公告项目情况,并由市科 技局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书面文件。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同一项目或事项,如可同时享受 多个条款或英德市其他优惠政策的,按照 “就高不重复”的原则 只给予一次资助或奖励
第五章资金拨付及调整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市财政局 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如属政府采购范围资金,按政府采 购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因客观原 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由 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 程序报批。
第六章管理、监督和处罚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负责专项资 金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专 项资金分配、 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 照 “谁审批、谁负责” 書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 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 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对涉及违法违规的 责任人员, 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有效期3年,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七条市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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