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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石碣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石碣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5-04-18 11:19:05|栏目:广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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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石碣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石碣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提升我镇企业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创企业,特设立石碣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东莞市创新型企业。根据《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措施〉的通知》(东科〔2024〕65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奖励

(一)申请条件

1.在石碣镇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2.已获得东莞市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或认定奖励专项资金。

(二)支持标准

1.申报奖励:对经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审核推荐申报高企认定,且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受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申报奖励。

2.认定奖励:对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高企认定的企业(包括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除上述1万元申报奖励外,再一次性给予2万元认定奖励。

(三)申请材料

1.石碣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东莞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或认定奖励专项资金补助银行收款凭证。

以上各项材料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多页的每页均需盖章。所有材料提交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

二、东莞市创新型企业认定奖励

(一)申请条件

1.在石碣镇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2.已通过东莞市创新型企业(含百强创新型企业、瞪羚企业)认定。

(二)支持标准

对经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审核评定为百强创新型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认定奖励;经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审核评定为瞪羚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认定奖励。

(三)申请材料

1.石碣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东莞市创新型企业认定文件。

以上各项材料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多页的每页均需盖章。所有材料提交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

三、其他扶持措施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绿色通道”快速办理服务

所有涉企业务均可使用“绿色通道”办理。此外,持卡企业每年配有10次个人业务“绿色通道”服务次数:如其管理高层或重要技术人员有紧急业务办理需求时,可优先使用企业配有的个人业务“绿色通道”次数进行快速办理。

(二)东莞市创新型企业用电享受保障

有效期内的东莞市创新型企业由石碣镇经济发展局推荐纳入动态保用电企业名单。有关企业的用电保障按我市保用电企业原则执行,即在需要执行有序用电时较一般企业多安排一天用电。

四、审批程序

(一)审核受理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奖励

待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对当年申报或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拨付奖励专项资金后,相关企业向石碣镇经济发展局提出镇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奖励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报石碣镇经济发展局审核。

 2.东莞市创新型企业认定奖励

待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发布当年东莞市创新型企业认定文件后,相关企业向石碣镇经济发展局提出镇对东莞市创新型企业认定奖励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报石碣镇经济发展局审核。

(二)征求意见及公示

石碣镇经济发展局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企业名单,按《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3〕2号),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通过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石碣镇经济发展局提出,必须提供书面材料和有效证据,否则不予受理。

(三)资金审批。石碣镇经济发展局将征求意见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名单上报石碣镇人民政府审批。

 (四)资金拨付。资金计划经石碣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石碣镇经济发展局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手续,并对企业进行拨付。

五、退出机制与责任追究

(一)石碣镇经济发展局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专项资金,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获得资助企业的发展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东莞市财政局石碣分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

(二)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违反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3.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4.对属于《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3〕2号)中不予资助范围的。

(三)企业申请专项资金需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一)本办法与我镇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择优申请,不重复支持或奖励。

(二)本办法适用于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发生的项目。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四)本办法如与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文件执行。

(五)本办法由石碣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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