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浮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新区”)企业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 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或科技成果是指企业合法取得的技术成果和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税收、统计关系在新区(高新区)的单位。
第三条 奖励条件、内容及标准
(一)对知识产权方面的奖励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给予如下奖励(如知识产权为共有,则奖励第一署名单位):
1、对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以及PCT(国际专利),每件分别按10000元、3000元、1000元、30000元给予奖励。同一单位当年专利申请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00元。(对同一件授权专利不得反复申请资助,如已享受相关资助,此项奖励不再享受)
2、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在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可以申请获得三年的年费资助。
3、在新区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独立法人)年度代理新区内单位的专利授权50 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比例达10%以上的,可以申请获得一次性资助30000元。
4、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的单位进行奖励,其中金奖分别奖励20万元/个、10万元/个,银奖分别奖励10万元/个、6万元/个,优秀奖分别奖励5万元/个、3万元/个。
5、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每家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新认定为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新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每家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6、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每家奖励5万元。
7、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个奖励1000元。
(二)对获省级及以上科技立项的奖励
以第一项目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省级科技项目立项并有资金支持的,每个项目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三)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
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每家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每家奖励10万元,重新认定的必须是规模以上企业。
(四)对创新型企业的奖励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或创新型(试点)企业的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晋级补差。
(五)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奖励
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晋级补差。
(六)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单位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5万元。晋级补差。
(七)对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
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每家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
(八)对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奖励
对新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的每家奖励3万元。
(九)对获得科学技术奖的奖励
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奖单位应对项目完成人按贡献大小分别给予奖金奖励。)
(十)对创新产品的奖励
获得广东省创新产品的每项奖励5000元。
(十一)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奖励
获得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的每项奖励3000元。
(十二)对清洁生产企业的奖励
对认定为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的每家奖励1万元,认定为云浮市清洁生产企业的每家奖励5000元。由市环保局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能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十三)对规模以上企业的奖励
获得市规模以上企业的奖励1万元。
(十四)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奖励
1、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单位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晋级补差。
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含试点单位)的单位每家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晋级补差。
第四条 奖励程序
新区经济发展局每年发布一次奖励申请通知,对上一年度获得的科技成果进行奖励。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可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
(二)立项批文或相关证明文件。
(三)办理专利授权资助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境)外专利管理机构发出的专利授权通知书和缴费发票原件(提供核对)及复印件。
(四)办理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授权通知书和缴交年费的发票原件(提供核对)及复印件。
(五)办理专利代理资助的,提交专利申请代理委托书、专利申请授权通知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开户账号并加盖公章。
(七)完税凭证复印件。
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审核,通过审核后的结果在新区(高新区)官网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完成后报新区管委会批准,由新区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自收到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后一年内按申报通知要求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奖励:
(一)成果权属有纠纷未解决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当年有非正常专利申请以及被撤销专利申请的。
第六条 申请奖励或资助的企业应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在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新区及相关部门奖励的资格,已奖励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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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广东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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