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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和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和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时间:2023-02-10 09:14:50|栏目:广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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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和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和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和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推动我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优惠扶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以独立法人落户我县的工业项目及平台企业,且固定资产投入达8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不含平台企业),重点鼓励落户我县工业园区的生产性企业。

二、重大项目落户政策

对重大项目、优质项目落户我县,实行“一事一议”的政策,给予特殊政策优惠。

三、土地政策

(一)工业用地出让价,按125元/平方米挂牌出让,出让年限最高50年(如涉及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调整的,本文规定的最低出让价随之相应调整)。

(二)对符合我县工业园区入园规定的企业购买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达1亿元(含本数,下同)以上,待企业投产上规后,次年缴纳工业增值税达3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购地款可享受125元/平方米的70%补贴扶持。

四、厂房补贴政策

(一)对落户我县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购地自建标准厂房,实行厂房补贴扶持,一次性最高可享受170元/平方米的补贴,标准厂房建筑面积按竣工验收面积为准。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1.购地10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固定资产投入达20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企业,待企业投产上规后,次年缴纳工业增值税达50万元以上,且建筑容积率达1.0~1.5(含1.5)的,给予90元/平方米补贴;建筑容积率达1.5以上并经县相关部门批准的,给予110元/平方米补贴。

2.购地30000平方米以上,固定资产投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待企业投产上规后,次年缴纳工业增值税达200万元以上,且建筑容积率达1.0~1.5(含1.5)的,给予110元/平方米补贴;建筑容积率达1.5以上并经县相关部门批准的,给予130元/平方米补贴。

3.购地50000平方米以上,固定资产投入达1.2亿元以上的企业,待企业投产上规后,次年缴纳工业增值税达500万元以上,且建筑容积率达1.0~1.5(含1.5)的,给予130元/平方米补贴;建筑容积率达1.5以上并经县相关部门批准的,给予150元/平方米补贴。

4.购地100000平方米以上,固定资产投入达3亿元以上的企业,待企业投产上规后,次年缴纳工业增值税达1000万元以上,且建筑容积率达1.0~1.5(含1.5)的,给予150元/平方米补贴;建筑容积率达1.5以上并经县相关部门批准的,给予170元/平方米补贴。

(二)在我县工业园区内租用厂房生产的企业,厂房租金每月最高可享受5元/平方米补贴扶持,补贴年限为3年,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1.固定资产投入达800万元以上,待企业投产上规后,次年缴纳工业增值税达30万元以上,厂房租金给予3元/平方米补贴。

2.固定资产投入达1500万元以上,待企业投产上规后,次年缴纳工业增值税达50万元以上,厂房租金给予4元/平方米补贴。

3.固定资产投入达2000万元以上,待企业投产上规后,次年缴纳工业增值税达70万元以上,厂房租金给予5元/平方米补贴。

(三)在我县工业园区内购买标准厂房用于生产的企业,其购买标准厂房的面积一次性最高可享受90元/平方米补贴,厂房面积以不动产转移登记面积为准,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1.购买标准厂房面积达5000(含本数,下同)-10000(不含本数,下同)平方米,待企业投产上规后,次年缴纳工业增值税50万元以上,给予50元/平方米补贴。

2.购买标准厂房面积达10000-15000平方米,待企业投产上规后,次年缴纳工业增值税100万元以上,给予70元/平方米补贴。

3.购买标准厂房面积达15000平方米以上,待企业投产上规后,次年缴纳工业增值税200万元以上,给予90元/平方米补贴。

五、贷款贴息政策

对落户我县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其建设厂房、购买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若银行已提供借款期限1年以上中长期贷款,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25%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累计不超过200 万元/年,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 年。

六、企业上规财政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上规模发展,对首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上规获得通过后,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对新落户我县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实行财政扶持政策,待企业投产上规后,按其当年对县地方财政贡献量的50%资金扶持企业发展,扶持年限为3年。

(三)对已落户我县的企业增资扩产,实行财政扶持政策,以企业增资扩产前上一年度对县地方财政贡献量为基数,待企业增资扩产投产后,按新增部分县地方财政贡献量的30%资金一次性扶持企业发展。

七、技改、品牌、科技创新政策

(一)对新引进落户我县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首次购置生产设备金额达3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待企业投产上规后,次年缴纳工业增值税达50万元以上,按其首次购置设备金额的2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规模以上的企业实施设备更新、机器换人等技术改造的项目,其购置更新设备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其购置更新设备金额的2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规模以上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

(四)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扶持;对入选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前两年给予每年10万元的扶持。

(五)对县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落户我县并经重新登记备案为高新技术的企业,达规模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未达到上规要求,其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六)对获得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扶持。

(七)对组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扶持。

八、外资、外贸政策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含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不含房地产、金融业、类金融业和外方股东贷款项目),按当年累计实际投入外资金额300-500万美元(不含本数),按其实际投入外资金额的1%(按当年末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实际投入外资金额5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按其实际投入外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对外贸企业首次发生进出口业务的,且当年进出口金额累计达300万美元以上,每1美元给予1分钱人民币的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三)对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出现增长的,且当年进出口金额累计达300万美元以上,以上一年度进出口总额为基数,且比上一年度增长15%以上的企业,按增量部分每1美元给予1分钱人民币的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九、企业上市政策

(一)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30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二)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80万元。

十、平台企业扶持政策

对落户我县的平台企业,并在我县依法缴纳税收,按其当年度对县地方财政贡献量给予最高50%资金扶持,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一)当年累计缴纳税款达2000万元(含本数,下同)-5000万元(不含本数,下同)的,按其当年对县地方财政贡献量的20%资金扶持。

(二)当年累计缴纳税款达5000万元-1亿元的,按其当年对县地方财政贡献量的30%资金扶持。

(三)当年累计缴纳税款达1亿元-1.5亿元的,按其当年对县地方财政贡献量的40%资金扶持。

(四)当年累计缴纳税款达1.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县地方财政贡献量的50%资金扶持。

(五)扶持政策年限视平台企业运营情况而定。

十一、人才扶持政策

(一)对落户我县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或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的外籍员工,解决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就学问题,享受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二)对落户我县企业生产或管理一线就业的技师和高级技师,服务期满三年以上,分别给予1万元和2万元奖励补贴。

(三)对其他地区特别是深莞惠地区各类创新人才与我县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协议且每年在我县实际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给企业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满一、二、三年工作协议后,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7万元、10万元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

十二、服务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策

(一)对落户我县的企业从项目立项、注册直至投产运营实行全程免费代办服务,按《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县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府办〔2017〕16号)和《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县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府办〔2017〕58号)规定执行。

(二)对落户我县省级产业转移园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减免缓征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3〕33号)文件规定减免和缓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对落户我县省级产业转移园的企业,免收建筑放线费、测绘费、规划设计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

十三、附则

(一)本政策由县工商信局负责解释,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另行制订。

(二)同时符合本优惠政策条款及国家、省、市其他政策的,本着从高从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有已出台的同类政策停止执行,与本政策有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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