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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扶持企业发展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

时间:2023-02-24 09:32:04|栏目:广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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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扶持企业发展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扶持企业发展奖励办法(2022 年修订,征询意见稿)

为促进产业升级转型,鼓励企业走科技创新发展模式,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集聚新兴产业,加快推进我镇高质量全面发展标杆镇的建设工作,根据上级关于上市融资、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品牌建设等系列奖励扶持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丹灶镇范围内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机构。

二、奖励类别和标准

第一类:对挂牌上市的奖励

(一)企业在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以下简称股改)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实收资本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及上一年净利润达 800 万元以上(含 8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扶持;实收资本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及上一年净利润达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 25 万元扶持。

(二)企业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回执的,奖励 100 万元,需扣减之前已经获得的股改奖励(即奖励金额已包含股改奖励,不重复计算)后再进行奖励。

(三)上市企业新迁入的奖励:镇外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或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后(包括但不限于红筹架构方式上市),将工商注册地迁入丹灶镇的,给予企业 500 万元奖励。

(四)区外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将工商注册地迁入丹灶镇的,给予企业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企业“挂牌”是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是指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发行上市,包括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上述第(三)、(四)条奖励资金在企业办理好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由企业申报并经丹灶镇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支付。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须保证 5 年内不得解散、不得迁离丹灶镇,否则申报企业所得扶持资金必须全部退还我镇。

第二类:对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的贴息

已纳入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扶持范围的受保企业,对本企业的银行贷款项目完成偿还本息,并获得南海区对该笔贷款利息贴息扶持的,我镇再给予该笔贷款利息10%的贴息扶持(如受保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则我镇给予企业该笔贷款利息 20%的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一个风险补偿项目,每年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每笔贴息扶持计算时间不超过 1 年。

第三类:对开展科技创新的奖励

(一)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 50 万元、20 万元、5万元、2 万元。

(二)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

(三)新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 50 万元、20 万元。

(四)对 2021 年后(含 2021 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扶持奖励 5 万元。

(五)新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补助 10 万元、5 万元。

(六)新获得省级以上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5 万元、4 万元。

(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补助;获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补助。

(八)新认定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智能制造领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新认定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企业(智能制造领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九)新认定为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机构,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 20 万元。

(十)新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为:CNAS)授予实验室认可证书的企业、机构,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 20 万元。

(十一)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的,每个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50万元;新认定为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每个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中,认定为优秀(A 级)的孵化器单位,每个单位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十二)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每个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5 万元。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中,认定为优秀(A 级)的众创空间单位,每个单位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十三)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25 万元、12 万元;新认定为省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8 万元;新认定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广东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25 万元、8 万元。

第四类:对企业创知名品牌的奖励

(一)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100 万元、50 万元;首次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佛山市政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20 万元、10 万元;首次获得南海区政府质量奖组织奖、提名奖和一线班组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同一企业、机构获本条款的经费补助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二)企业在境内(外)参加重要展览会的,并已获得佛山市或南海区对该场展会的展位补贴的,按每家企业展位费的 50%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境内每场补贴最高 1 万元、境外每场补贴最高 2.5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 5 万元。全镇每年依据本条款的补贴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三)企业在丹灶镇内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的经济、科技、产业论坛(峰会、沙龙)等活动的,按举办费用(不含专家费、餐费)的 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场(次)补助不超过 30 万元。

第五类:对创新创业团队及其服务机构的奖励

(一)对创新创业团队的奖励:区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团队,在该团队的承载单位落户丹灶镇后:

1.通过区级及以上科技部门现场考核后,我镇给予其获立项扶持资金 15%的扶持奖励;

2.通过区级及以上科技部门中期考核后,我镇累计给予其获立项扶持资金 40%的扶持奖励;

3.通过区级及以上科技部门终期验收后,我镇累计给予其获立项扶持资金 50%的扶持奖励;

4.创新创业团队自通过终期验收后三年内其中一年营业收入达 2000 万以上,按三年累计营业收入总额的 0.5%进行等额奖励,总额不超过获得立项扶持资金的 100%资金。

获得扶持资金的创新创业团队须保证 5 年内不迁出丹灶镇,否则申报主体所得扶持资金必须全额退还。

对服务机构的奖励:服务机构每成功辅导培育 1 个经我镇推荐的创新创业团队获得立项,给予该服务机构所辅导团队获得的立项扶持资金 5%的奖励(单个团队的辅导培育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单个团队不能同时由两个或以上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第六类:对参与制修订标准的奖励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资助 10 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 4 万元;主导或者协助修订的,资助 3 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资助 6 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 2 万元;主导或者协助修订的,资助 1 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资助 2 万元。

主导制定修订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三、奖励原则

(一)已获得佛山市内同级同类奖励的申报主体,按照“就高不重复,扣减再配套”的原则给予扶持奖励。

(二)申报主体须在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之日起 2 年内申请奖励,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奖励。

(三)申报主体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资金的,追回其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企业或机构在获本办法相关奖励后,3 年内不得迁出丹灶镇,如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该规定实施。

四、奖励申请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申报主体向丹灶镇经济发展办提交相关奖励申请材料,由丹灶镇经济发展办进行条件审核,报丹灶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

五、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丹灶镇经济发展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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