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佛山市南海区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南海区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佛山市建设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新技术企业提档晋级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佛科〔2022〕16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南海区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高质量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高新技术企业扶持专项经费,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进行扶持奖励。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扶持对象
南海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第四条 扶持项目和标准
(一)高企认定奖励
对通过认定的高企给予8万元扶持奖励。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高企认定申报备案工作。
(二)名优高品奖励
对企业每认定1件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给予1000元扶持奖励。
(三)持续研发创新奖励
按年度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有效高企,给予2万元扶持奖励:
1.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小于2000万元;
2.近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3.近一个会计年度内,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关的1件及以上I类知识产权,或5件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备注:营业收入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准,研究开发费用数据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为准,并同时提供年度审计报告;I类知识产权分类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四)科技服务机构奖励
对南海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机构,且近一年成功辅导10家及以上南海区内企业认定为高企的,每成功辅导认定1家给予5000元的奖励。所辅导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高企认定申报备案工作。
(五)培育科技领军企业
区科学技术局每年开展南海区科技领军企业测评,科技领军企业可优先享受南海区科学技术局提供的政策宣讲、管理培训、产研融合、融资对接、业务推广等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奖励资金已包含佛山市同等奖励项目中区财政应承担部分。
第三章 奖励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区科学技术局每年发布扶持奖励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组织和提交申报材料。
(二)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至区科学技术局。
(三)区科学技术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奖励方案。
(四)区科学技术局对奖励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期间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科学技术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由区科学技术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申请持续研发创新奖励的企业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年度审计报告;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4.数据对比差异说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与年度审计报告中的营业收入或研究开发费用数据不一致时提供)。
(三)科技服务机构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服务对象支付服务费的银行回单(回单须注明XX年高企认定服务费用,且金额须与服务合同约定的金额一致,若不符合要求,须补充说明)。
第八条 扶持奖励的申报具体时间以区科学技术局发布的通知为准,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奖励。
第四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局负责编制扶持资金预算,组织企业申报扶持奖励,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公示扶持奖励方案,发放扶持资金;对扶持奖励资金的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十条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的保障,根据区科学技术局的申请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负责发动辖区内企业申报扶持奖励;对企业申报材料完备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后推荐至区科学技术局;结合实际情况出台配套政策加快高企培育和发展,推动高企量质双提升。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局会同区财政局做好扶持奖励资金拨付等工作;区科学技术局确保扶持奖励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于申报主体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撤销其获得扶持奖励的资格,由区科学技术局追回已拨付的扶持奖励资金并退回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认定的高企存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规定的三种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相关规定处理,同时由区科学技术局追回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该专项扶持奖励资金并退回财政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XX月XX日。
第十五条 2022年申报和认定的高企、省名优高品按《佛山市南海区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奖励办法(2021年修订)》(南府〔2021〕63号)执行,2023年起认定的则按本办法执行。南府〔2021〕63号文件执行完毕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佛山市南海区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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