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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汕头市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

时间:2023-04-26 09:10:04|栏目:广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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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汕头市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

汕头市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广东、视察汕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区域创新中心,大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1.设立基础研究重大专项。围绕产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学领域,面向汕头大学、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化学与精细化工广东省实验室等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遴选顶尖的领衔科学家,采取长周期滚动支持方式,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2个项目,以“一事一议”形式给予每项不低于20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设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专项。围绕制约我市“三新两特一大”(即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纺织服装、玩具创意、大健康)等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在科技计划项目中设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专项,支持企业联合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关键技术瓶颈。对参加产学研对接活动并成功签约的项目,优先给予立项支持。对科技部牵头或归口管理的落地汕头市的国家重点或重大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设立社会发展支持专项。支持开展医疗健康、文化教育、生态环境、乡村振兴、公共安全以及软科学研究等领域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予以立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

二、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

4.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效。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奖励;对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4万元的奖励;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在1年以上),市财政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奖励。鼓励区县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5.支持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发展。对新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15万元补助;创业孵化基地达到市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给予每个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被评为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每个给予60万元奖补,此后每次复评达到优秀等次的每个给予10万元奖补;被评为国家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再给予6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加速器给予一次性补助,经省级认定的补助40万元、国家级认定的补助6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补助,经市级认定的补助15万元、省级认定的补助30万元、国家级认定的补助50万元。开展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评价,对运营成效良好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最高15万元补助。众创空间按相同级别科技企业孵化器50%的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支持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对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省直部门主办的省级创新创业大赛、省级工业设计大赛获奖企业(团队),给予每家1万元的奖励;对进入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国家部委主办的全国性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总决赛的参赛企业(团队),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加大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力度。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激励创新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的优惠税费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比例100%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培育壮大新动能。(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8.主动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持我市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粤港澳大湾区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或联合实验室,联合承担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以专项形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9.支持创新创业服务。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者向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购买科技成果或研发、检验检测等创新创业服务,促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10.加强技术市场培育。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积极开展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市财政对年度累计登记技术合同技术交易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按照技术交易额的最高1%给予奖励,每年每个单位最高奖励20万元。年度全市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技术合同的双方有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不纳入奖励的技术交易额计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1.加大省科学技术奖培育力度。市财政对以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申报省科学技术奖、获省科技厅(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公示的项目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2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2.配套资助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市财政对以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给予配套资助。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项目每个资助100万元,一等奖项目每个资助50万元,二等奖项目每个资助30万元;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项目每个资助50万元,一等奖项目每个资助30万元,二等奖项目每个资助10万元,突出贡献奖每个资助30万元,科技合作奖、青年科技创新奖、科技成果推广奖每个资助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3.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鼓励民间资金支持科技奖励活动。鼓励和支持学术团体、基金会等社会力量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奖励为促进科技进步做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构建多层次科技创新平台载体

14.持续稳定支持化学与精细化工广东省实验室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支持省实验室建设运行和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引进一流学术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团队,精准对接本地产业技术需求,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和应用,打造开放式科研平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化学与精细化工广东省实验室)

15.建设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支持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等来汕设立独立研发总部、区域研发中心或创新研究院,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给予建设经费支持。鼓励和支持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研发机构,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资源。(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16.支持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首次认定的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初创期一次性经费补助,经市级认定的补助30万元,经省级认定的补助10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经省级认定的补助30万元,经国家级认定的补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7.实施研发机构提升行动。对首次认定的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经市级认定的补助2万元,经省级认定的补助10万元,经国家级认定的补助100万元。鼓励区县对首次认定的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给予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18.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支持国家级、省级高新区整合产业资源,提升产业集聚和公共服务能力,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国家级高新区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分布零散的产业园区。支持区县申报省级高新区,对经认定的省级高新区,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给予补助。(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科技局)

五、强化科技金融支撑能力

19.建立创新融资需求对接机制。建立企业创新融资需求与金融机构、创投机构信息对接机制,探索精准式科技金融服务,鼓励更多金融资本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和成果产业化。鼓励金融机构对重大技术攻关与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科技局)

20.培育科技金融专营机构。鼓励银行设立科技支行和部门,设置支持工业智能化数字化升级的差异化审批机制和考核机制,单列专用信贷额度,打造专业服务团队,提供特色化金融产品。探索设立科技保险专管专营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产品研发责任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等科技保险保障。(责任单位:市金融局、汕头银保监分局)

2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推广“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助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鼓励保险机构降低费率、扩大承保范围,进一步推动科技与金融保险结合。发挥市知识产权类专项资金杠杆作用,发展专利保险。(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22.支持科技企业在科技创新专板和华侨板挂牌。鼓励企业规范化管理运营,每年对于同时挂牌广东省区域股权市场科技创新专板和华侨板的前10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每家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激发科技创新人才活力

23.引进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围绕“三新两特一大”等重点发展产业,认定一批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每人每年给予一定生活补助,资助期3年。通过全职、柔性引进等方式,大力引进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研究方向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需求、技术成果能在我市转化的高水平创新团队,并给予一定项目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4.鼓励青年科技人才开展技术攻关。围绕“三新两特一大”等重点发展产业的技术需求,鼓励我市具有创新潜力的博(硕)士及青年科技人才开展技术攻关,每个项目给予一定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5.实施能工巧匠进校园计划。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设立50个特聘岗位,引进具有行业、企业工作经历的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每个岗位每年提供一定生活补助,每人最长资助3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6.加强科技人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核心成员,本人及家属入户予以及时办理、子女入学给予优先安排、就医看病开通绿色通道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27.加强人才住房建设。各区县按照职住平衡、就近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在高校、科研院所、高新区等人才密集区建设产权型或租赁型人才住房。(责任单位:高新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加强创新生态环境建设

28.打造高水平学术交流平台。推进高水平学术交流合作,支持举办“南澳科学会议”等高水平学术活动,汇集顶尖科学家资源和知名科学机构,共享前沿学术资源,促进学科交叉与融合,深化重大项目合作,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学术交流品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29.改革科研组织管理和项目形成机制。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探索推行定向组织、揭榜挂帅等新型科研组织模式。精简合并经费预算编制科目,下放预算调剂权给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探索实行科研经费包干制。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减少各类过程性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0.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行为零容忍,实行终身追责、联合惩戒。对于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实行科研伦理承诺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本措施若与我市已出台的其他政策措施重复,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未尽事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执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按其规定贯彻执行。各区县可参照制订相应政策措施。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2019〕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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