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会区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新会区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奖励申报审批程序,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办法的通知》(新府办〔2022〕24号)要求(以下简称“科创十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兑付方式
实行“申报兑付”,由扶持对象按本细则要求主动申报,按程序提交有关材料报相关受理单位,按程序经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把资金指标下达各受理单位,并由受理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兑付给企业。
二、申请时间
本细则有具体要求的,按指定时间进行申请。未有具体要求的,扶持对象于次年9月30日前组织申报材料报至受理单位,逾期原则不予受理。如有上级要求或特殊要求,受理单位需提前进行发布。
三、受理单位
第(一)至(三)条,第(五)至(十)条由新会区科工商务局受理。采取网上申报的形式,通过“新会区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网址:http://stpro.jiangmen.cn/xinhui.jsp)进行申报,待审核通过后递交纸质材料。
第(四)条由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采取网上申报的形式,通过“江门市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简称江惠通平台,网址:https://jht.jiangmen.gov.cn/#/home)进行申报,待审核通过后递交纸质材料。
四、兑付办理
由区财政局安排资金兑付。
五、政策细则
(一)打造高水平开放型创新城市
1、补充说明
(1)江门市人民政府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的实验室、研究院、创新中心等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注册地址在新会区,新会区相关产权单位或服务机构为上述科创平台提供办公、科研、住宿等场地的,根据实际产生费用,申请该周期的补贴费用。
(2)有意进驻上述平台的企业机构,将需求提交至新会区科工商务局备案,经平台主体单位同意进驻的,按年度申请租金补助,每年补助上限为200万元,最多可申请两年。
(3)按照新会区产业规划布局需要,每年遴选一批科创示范性项目,经新会区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根据项目建设费用30%事后补助,每个项目仅可享受一次补助,补助总额不高于300万元。
2、申报材料
(1)新会区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办法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科技创新平台认定文件。
(4)银行账户资料。
(5)资金申请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科创平台运营产生费用证明、科创平台同意进驻文件、租金缴付资料、科创示范项目建设材料)。
(6)承诺书。
(二)推进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补充说明
(1)条款所规定的建设经费补助为市、区两级补助金额,资金申请需在市级经费文件下达后才可办理。
(2)已获得科技创新平台(包括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补助经费的单位,不得就同级别同类型的科技创新平台重复申请资助。
2、申报材料
(1)新会区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办法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科技创新平台认定批文。
(4)银行账户资料。
(5)承诺书。
(三)加强孵化育成体系建设
1、补充说明
(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或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或粤港澳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25万元奖励。
(2)鼓励孵化载体提升运营绩效,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提供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结果,对被评定为A等级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被评定为B等级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10万元补助。
(3)本办法对孵化载体的资质认定、运营评价结果补助为后补助项目(不包含市级补助资金)。
2、申报材料
(1)新会区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办法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孵化载体认定批文/孵化载体运营评价结果文件。
(4)银行账户资料。
(5)承诺书。
(四)实施专利增量提质工程
1、补充说明
根据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安排,每年组织多批次申报,扶持对象通过“江门市惠企利民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2、申报材料
(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①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②企事业单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③国内发明专利证书首页复印件。
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载有专利号的实审费收据复印件;实审费收据丢失的,上传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专利缴费明细截图。
(2)PCT 专利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
①PCT 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②企事业单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③PCT 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 表)第一页复印件。
④专利授权证书首页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加盖翻译机构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
⑤授权公告扉页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加盖翻译机构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
⑥翻译机构或专利代理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3)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奖励
①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奖励申请表。
②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③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认定结果文件。
(五)鼓励开展技术交易
1、补充说明
(1)本办法所补助的技术交易,指的是符合《民法典》、《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等有关规定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所交易技术应在新会区转化实施。
(2)补助对象是在新会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成果买方企业。
(3)本办法的技术交易补助与江门市技术交易补助不重复进行补助,如企业已获得江门市技术交易补助,在江门市技术交易补助最高额度内,不再进行补助,如超出,则对超出部分进行补助,市、区两级年度总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
(4)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不予补助:
①技术交易双方存在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
②专利许可实施项目和已获得省(市)科技创新券政策补助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性质的技术交易项目。
③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品为载体提供技术和开发成果的。
④补助申请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
(5)本办法的技术交易补助为后补助项目,对技术交易中的技术成果买方企业,按照专家评审认定的技术交易额10%给予财政资金补助,支持企业技术交易合同签订的发生时间于2021年12月起。
2、申报材料
(1)新会区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办法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技术合同文本,以及与技术交易对应的付款凭证、税务发票。
(4)涉外技术交易,还需提交中外文技术交易合同、商务部门自由进口技术备案材料、外方营业证件、付款凭证和外方收款凭证。
(5)技术交易项目涉及商业秘密的,需提供书面报告。
(6)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7)银行账户资料。
(8)承诺书。
(六)促进创新主体提质增量
1、补充说明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符合《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要求,具体由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认定,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同意。
(2)入库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质计划:是指相关企业(高企有效期连续重新认定企业除外)于当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结束时间前10天通过纸质或在新会区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登记入库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质计划,并于当年通过“省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网上申请材料且获江门市科技局推荐申报;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补助。
(3)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高企:是指截止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通知的当月,企业已纳入规模以上统计。
(4)对入库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质计划、并于当年获推荐申报高企的企业给予的5万元补助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不重复享受。
(5)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资金拨付时间为申报次年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补助资金拨付之后。
(6)整体搬迁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所述,申请补助的高企需按照现行科技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真实报送统计数据。
(7)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批复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8)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是指符合《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粤工信规字〔2020〕3号)要求,由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认的“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9)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奖补资金与省级“专精特新”奖补资金不重复享受,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可申请补助差额。
2、申请材料
(1)新会区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办法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金申请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认定文件、入库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质计划的材料)。
(4)银行账户资料。
(5)承诺书。
(七)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1、补充说明
(1)实施科技项目的承担企业是指以其名义独立申报或牵头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并作为项目计划和财政资金下达对象,以及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的企业。
(2)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对该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配套支持。
2、申报材料
(1)新会区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办法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申报省级以上科技类奖励项目且获得受理的证明材料/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证明材料。
(4)银行账户资料。
(5)承诺书。
(八)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1、补充说明
(1)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要求的企业,具体由科技部门认定。
(2)科技支行须符合以下条件:经银保监部门审批同意在新会区内设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分支机构。具有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单独授信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的准入条件,单独的审批流程,单独的授信产品,单独的人员配置等,同时应积极探索创新外部投贷联动服务模式和开展科技贷款业务,特别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3)贷款用途为研发投入、技术改进或扩大生产,需提供研发费用相关财务报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设备采购合同或厂房报建材料等相关资料。
(4)银行相关单据中的放款、支付利息和还款账号需一致且为科技支行。
(5)按照贷款到账日期开始计算贷款周期,贷款周期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但超过20天的,记为1个月;10-20天的,记为0.5个月;不足10天的,记为0个月。循环借款合同、授信额度合同根据一笔借款凭证享受贷款贴息。
(6)贷款合同已享受各级贴息政策不重复补助。
(7)对江门市在本细则实施后出台的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实施细则,按市有关规定一并执行。
2、申报材料
(1)新会区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办法资金申请表。
(2)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公告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截图及代码。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相关贷款凭证(包括放款对账单、每月利息单、还款对账单)。
(5)贷款用途证明材料。
(6)银行账户信息。
(7)承诺书。
(九)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1、补充说明
(1)同一参赛项目在获得区赛、省赛、国赛总决赛的赛事奖金奖励外,可以重复获得本条款对省赛、国赛前三等次(一、二、三等奖)的奖励。
(2)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省级赛事(含港澳台赛)中获一、二、三等奖项目落户我区,经科技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后,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落户补助。
(3)落户补助资金分两批次申请,第一批次为获奖项目的企业或团队赛后1年内在我区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并开展获奖项目的运营工作,有固定办公场所(租赁期一年或以上)并在我区纳税或为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已缴纳半年或以上),可申报落户补助的50%额度;第二批次为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年度,并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可申报剩余的50%额度。
(4)获奖项目落户承诺书须有全体参赛人员签字确认,如项目是以企业进行申报,需加盖企业公章确认。其中港澳台赛获奖企业名称必须与参赛时在广东省科技厅备案的名称一致。
(5)如获奖项目已获得区级财政补贴或配套补贴,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2、申报材料
(1)省赛、国赛总决赛获奖奖励
①新会区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办法资金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获奖批文、大赛奖金到账证明材料。
④银行账户资料。
⑤承诺书。
(2)获奖项目落户奖励
①新会区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办法资金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获奖项目参赛材料、获奖批文、大赛奖金到账证明材料。
④企业办公场地购买证明或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租赁期一年或以上)。
⑤在区内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已缴纳半年或以上)。
⑥银行账户资料。
⑦承诺书。
(十)加大科学技术普及力度
1、补充说明
(1)支持举办行业内具影响力的学术会议、科技创新展会等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对全国范围的活动给予按核定费用最高给予100万补助,对全省范围的活动给予按核定费用最高给予30万补助。
2、申报材料
(1)申报国家、省、市科普教育基地经费补助
①新会区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办法资金申请表。
②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单位申报各级科普教育基地且获得受理的证明材料以及获得的证书、牌匾。
④银行帐号资料。
⑤承诺书。
(2)申请具影响力的学术会议、科技创新展会等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经费补助
①新会区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办法资金申请表。
②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会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方案、议程、邀请函、参会人员名单和签到表等)。
④会议经费支出明细表和发票。
⑤银行帐号资料。
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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