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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板芙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板芙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时间:2023-06-21 08:59:07|栏目:广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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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板芙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板芙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板芙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我镇先进制造业智能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培育新发展动能,增强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中山高质量崛起的实施意见》(中山发〔2020〕12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九条的通知》(中府〔2022〕63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所涉奖补金额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是指经镇政府批准设立,由镇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招商引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智能化改造、素质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等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强化监督的原则,采用公开的竞争性分配方式,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只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奖励及项目资金不得列支除扶持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镇经科局是专项资金使用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及项目结题、验收、信息公开、监督绩效跟踪等工作。

第六条 镇财政分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扶持对象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在我镇依法设立,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我镇,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镇产业发展方向,并如实填报统计部门和科技部门相关统计数据的企业、社会团体、机构及个人。

第四章  促进招商引资

第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4号)中鼓励类项目,符合我镇产业导向、产业布局规划和项目准入门槛。具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供地类意向招商引资项目

1. 符合我市招商引资产业导向或对推动我镇先进制造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和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2. 经板芙镇党委或者中山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审议通过后,项目方采用公开出让方式确权;

3. 项目已完成立项程序并动工建设,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

(二)租赁或购买工业厂房等重点工业项目

1. 项目为光电装备、新一代电子信息、高清视频显示产业、高端装备制造、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精密仪器、医疗器械、新材料、新能源、智能家居等新兴产业或重大龙头企业项目或总部项目;

2. 2020 年(含)后引进项目,申报前一会计年度内在我镇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200万元;

3. 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以下简称“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我镇。

(三)重点服务业和建筑业项目

1. 服务我镇企业科技创新,对我镇企业服务有重大影响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或促进我镇工业、服务业做优做强的高端优质服务业和建筑业企业;

2. 按照投资协议完成协议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现代服务业(现代服务业行业范畴包括:新兴金融、专业服务、文化创意、新兴旅游、教育体育、新兴信息技术、研发和技术服务、现代物流、健康服务、商务商贸、检验检测等)、建筑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为二级或二级以上);

3. 规模或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我镇。

第九条 扶持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投产。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在我镇完成商事登记、税务登记注册后,给予项目投资方项目落地扶持补贴。

(一)优质项目落地补贴

1. 协助提供注册办公场地

对已与我镇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书的项目,落地前期可以优惠租金提供公有物业作为其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注册之用。

2. 租赁办公场所补贴

2020年(含)后与我镇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书,租赁办公场所的重点服务业和建筑业项目,按照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给予投资方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元/平方米/月、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补贴期限最长2年,每个项目补贴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3. 租赁工业厂房补贴

2020年(含)后与我镇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书,新引进供地类意向招商引资项目租赁过渡性厂房或重点工业项目租赁工业厂房,按照租赁期限给予投资方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多2年、项目厂房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

(1)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元/平方米/月,补贴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2)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元/平方米/月补贴,补贴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5万元;

(3)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元/平方米/月补贴,补贴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4)已享受省、市同类优惠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4. 企业项目开办费补贴

对已与我镇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书,若企业整体搬迁落户我镇,或企业在其它地区已注册公司名但在我镇重新注册落户,2020年(含)后在我镇注册之日起连续三个会计年内,按某一年年应税销售收入突破额度对应给予项目开办费补贴。其中:

(1)供地类意向招商引资和重点工业项目:对年应税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2)重点服务业和建筑业项目:对年应税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5. 项目创新团队补贴

对以院士或入选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为项目核心成员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项目,按实缴注册资金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人民币扶持;博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带成果在我镇实现产业化且获得社会化风险投资1000 万元及以上,实缴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缴注册资金的2%给予最高50万元人民币扶持。

(二)对于重大优质招商项目,经镇党委、政府同意,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形式确定补贴方式和额度。

第五章  推进科技创新

第十条 对光电装备、新一代电子信息、高清视频显示产业、高端装备制造、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精密仪器、医疗器械、新材料、新能源、智能家居等新兴产业在本镇设立研发机构总部或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根据年度研发投入额度等级,按不同比例给予扶持。

(一)年度研发投入500万元-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按投入金额2%的比例给予研发费用补助;

(二)年度研发投入1000万元-3000万元的(含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2%的比例,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1%的比例给予研发费用补助;

(三)年度研发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其中1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2%的比例,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部分按1%的比例,超过3000万元部分按0.5%的比例给予研发费用补助。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核算以企业在我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依法填报,并经镇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低于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核算由企业申请,镇经科局审核后,报镇政府最终审定。

第十一条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不断提升我镇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第十二条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推动全镇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优、上规上限。对上一年度有正式文件及相关证书并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人民币5万元。对处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年营业收入提升到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人民币5万元。

第十三条 通过扶持重大科技攻关、科研成果转化、战略产品开发等重大项目,培育壮大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和骨干企业。

(一)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最高给予一次性补助人民币20万元,且不超过市级配套补助额度。

(二)对获得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广东省应用型科技研发专项的项目,最高给予一次性补助人民币10万元,且不超过市级配套补助额度。

(三)对获得市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按照市级补助额度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且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第十四条 重点引进有助于我镇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先进创新成果、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产业化前景的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对认定为市级创新创业科研团队的,按照市级补助经费额度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产业化类团队补助额度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投融资类团队补助额度最高为人民币2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制度,开展技术研发,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一)对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防科技国家实验室、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人民币20万元。

(二)对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人民币10万元。

(三)对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程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人民币5万元;对市科技局考核评估结果为A类且未获得过我镇奖励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人民币5万元。

(四)对新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万元、5万元的创建补助。

第十六条 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的管理水平,引导其科学发展,进一步完善我镇科技创新创业体系。

(一)对获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补助。

(二)对获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万元、5万元补助。

(三)对经市政府批准获得“中山创客·众创空间”授牌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万元补助。

(四)对经市政府批准获得“中山创客·国际孵化器”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人民币20万元补助。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和个人申请知识产权,对国内发明专利授权、PCT专利授权、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利奖和商标奖等给予补助。

(一)以本镇地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补助人民币0.15万元,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不予补助。

(二)以本镇地址申请的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并以本镇地址获得发明类专利授权的,单位每件补助人民币0.5万元,个人每件补助人民币0.1万元。同一PCT专利申请最多获得境外3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授权补助。

(三)共同申请或者拥有发明专利的,补助申请人必须是第一申请人或者第一专利权人。

(四)本镇单位申请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每件最高给予一次性补助人民币3万元;对经审核批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最高给予一次性补助人民币3万元;成功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最高给予一次性补助人民币3万元。

(五)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在获取《国际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家或地区核准注册后,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给予一次性补助人民币0.2万元,每件最多补助4个国家或地区,同一商标注册人每年获补助不超过5件。

(六)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补助人民币10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给予补助人民币2万元;获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补助人民币1万元。

(七)获国家、广东省专利奖或国家商标奖的补助标准:

1. 获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补助人民币20万元;获中国专利银奖的,每项给予补助人民币10万元;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补助人民币4万元。

2. 获广东省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补助人民币6万元;获广东省专利银奖的,每项给予补助人民币4万元;获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补助人民币2万元。

3. 获中国商标金奖中的商标创新奖、商标运用奖、商标保护奖的,每项给予补助人民币20万元。由财政供养的商标保护奖获得单位或个人,不给予现金奖励。

第六章 扶持企业做优做强

第十八条 支持首台(套)研发。

支持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被认定为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按照市级奖励的10%给予补贴,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台。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实施节能减排和能源审计。

(一)鼓励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对首次通过省、市行业管理部门审核验收的自愿性清洁生产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2万元。

(二)企业实施能源审计项目,按照项目相应服务费用给予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同一单位3年内只能享受1次能源审计费用的扶持。

第二十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对由企业建设并经认定为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一次性人民币5万元的补助;经认定为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一次性人民币10万元的补助。

(二)对通过市级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人民币5万元的补助。

(三)经认定为提供工业和工业互联网服务的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给予最高1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平台最高补贴人民币5万元。

(四)对获得市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扶持的平台项目,按照服务平台总建设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无偿补助,单个平台最高补贴人民币5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工业企业开展增资扩产项目、机器换人项目、自动化生产线及智能车间改造项目、两化融合项目进行补助。

(一)对获得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扶持的技术改造项目,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根据项目投入强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定,按市级扶持额度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二)对获得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扶持的技术创新项目,按市级扶持额度的1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三)鼓励企业实施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项目。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人民币5万元补助。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上规上限。

(一)对新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规后连续2年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以下简称“在库”),且未享受过高成长中小企业项目奖励的,每家奖励4万元。

(二)促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效益提升。对新升规后第二年仍在库、营业收入增长10%-20%(含20%)的工业企业奖励4万元;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8万元。对升规后第三年仍在库、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10%-20%(含20%)的工业企业奖励4万元;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20%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8万元。

(三)对新入库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含大个体),上规后连续2年在库的,每家奖励2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扶持和引导企业借助改制上市实现做大做强,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原则,对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给予扶持。

(一)企业A股(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分三阶段予以补助。

1. 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给予补助人民币50万元。

2. 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补助人民币50万元。

3. 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给予补助人民币50万元。

(二)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镇,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镇纳税的,给予补助人民币50万元;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镇、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镇纳税的,给予补助人民币50万元。

(三)本镇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且所募资金投资本镇项目,金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补助人民币20万元;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补助人民币40万元;金额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含20亿元)的,给予补助人民币60万元;金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补助人民币100万元。

(四)本镇上市公司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且所募资金投资本镇项目,金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补助人民币20万元;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补助人民币40万元;金额超过10亿元的,给予补助人民币100万元。

(五)企业成功在香港主板(H股)直接上市的,给予补助人民币50万元。

(六)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给予补助人民币10万元,对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再增加补助人民币5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且所募集资金投资在本镇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补助人民币10万元;募投资金投资在本镇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补助人民币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鼓励跨境电商形成规模效应。对镇内依法收付汇,并从事9610、1210、1239、9710、9810等海关监管代码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及服务,经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备案并开展业务的企业,且资金申报年度内纳入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统计的交易额达到200万美元,一次性补助人民币2万元;交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一次性补助人民币10万元。

(二)引导物流企业做优、做强、做精。支持新建或改造机械化、智能化立体仓库、公共冷库,支持提升物流标准化水平、支持建设流通领域供应链体系及农村物流标准运营网点,对获得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物流发展项目扶持的项目,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按市级扶持额度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三)鼓励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对上一年度已签订接包合同并开始执行,且经市商务局审定通过、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注册登记,合同执行金额达5万美元以上(含5万美元),并获得市级补助的,按1美元给予0.06元人民币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

(四)对上一年度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达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且获得中山市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企业,给予人民币3万元补助。每家企业只能享受该补助一次。

(五)鼓励发展金融保险业。对新进驻我镇的银行营业网点、创业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达到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标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人民币2万元。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设立经济总部。对首次被认定为市总部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人民币20万元。

第二十六条 扶持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

(一)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展示中心、营销中心、交易中心、专业街、专卖场以及原材料、零配件交易市场项目,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不含地价)的,建成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总投入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二)重点支持产业集群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以及线上线下结合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按实际支付平台建设及推广费用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对行业协会或机构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电子商务实训基地建设的,给予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补助。  

第七章  申请与奖补

第二十七条 申请程序及材料。

(一)奖补申请每年集中办理,其中,符合第十七条的项目,向镇市场监管分局申请,符合其他条款的项目向镇经科局申请。

(二)申请资料具体如下:

1. 板芙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 申请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获得上级评定或奖励的认定文件);

5. 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三)申请时需提交上述资料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根据本办法要求组织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报镇经科局或镇市场监管分局。镇经科局或镇市场监管分局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以及申报资格等进行初审,将审核合格的项目上报镇政府,经镇政府批准后,下达奖补方案,镇财政分局按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拨付手续。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所有奖励(补助)专项资金使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奖励(补助)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设定专门台账,登记资金的使用,自觉接受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镇政府有权撤销相关决定并追回下拨资金;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板芙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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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中山市板芙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板芙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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