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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茂名市电白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电白区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时间:2023-09-06 09:36:29|栏目:广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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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电白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电白区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电白区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茂府规〔2018〕14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一)降低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逐年减少土地等级和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根据《关于抓紧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财法〔2017〕18号)规定,从2017年起分3年调整执行到位,至2019年,土地等级由原来的10级简并为5级。根据《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规定,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从1.8-13元/平方米调整为1-8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从1.5-8元/平方米调整为0.6-4元/平方米。(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负责)

(二)降低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落实全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的政策。执行《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粤府〔2017〕103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新的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负责)

(三)降低印花税税负。执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标准,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70%作为计税依据;商业及其他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50%作为计税依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30%作为计税依据。(区税务局负责)

(四)调整契税纳税期限。根据《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1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我区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契税税款缴纳期限由原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调整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区税务局负责)

(五)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区税务局负责)

(六)2021-2022年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电白区再投资项目,按项目对属地财政贡献比例,可由区给予奖励,用于支持外商投资原企业扩大生产或新投资电白区鼓励类项目等。(区科工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七)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在该控制范围内禁止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电白规划办、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八)优先保障工业企业用地。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保障工业项目所需用地指标;“三旧”改造土地及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用地需求;制定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优先考虑保障工业项目用地供给。(区自然资源局、区发改局、区土地储备中心、区“三旧”改造办负责)

(九)执行工业用地优惠地价。对属于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区自然资源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

(十)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灵活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工业用地,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修正系数。鼓励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出让。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工业用地出让最长年限为50年,根据企业意愿,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区自然资源局、电白规划办负责)

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十一)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执行《转发关于进一步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茂人社〔2017〕105号),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从15%降到14%。从2022年1月1日起,根据省统一要求,将单位缴费比例调整到16%。(区人社局负责)

(十二)进一步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用。根据《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茂人社〔2016〕5号),实施失业保险优惠费率(其中用人单位费率0.8%、个人费率0.2%),同时根据《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茂人社规〔2018〕2号),我区从2018年7月1日起,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根据《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茂人社〔2015〕163号),继续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稳岗补贴。(区人社局负责)

(十三)继续执行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率优惠政策。根据《关于印发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茂府〔2015〕53号),按照我区生育保险运行情况,继续执行生育保险费率由0.8%下调至0.5%的优惠政策。按照省的要求,探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工作,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在基金允许的情况下,适当调整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区人社局负责)

(十四)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根据《关于调整完善我区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茂人社〔2016〕89号),继续执行一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2%、1.3%和1.4%。执行《关于印发茂名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茂人社规〔2018〕1号),从2018年3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区人社局负责)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十五)扩大售电侧改革试点。落实广东省电力场交易政策,支持我区用户参与全省电力场用电交易,提高我区用户的场化交易电量;加快培育售电场主体,促进电力交易顺利开展。(区发改局负责)

(十六)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国家和省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实时更新调整到位。根据《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关于再次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茂发改价格函〔2018〕1040号),从2018年7月1日起,我区大工业电度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5.7分(含税)。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全面清退临时接电费,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130号)文件精神,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暂免收取系统备用费。(区发改局、电白供电局、茂港供电局负责)

(十七)精简企业用电工程业扩配套项目审批流程和时限,由区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并联审批,确保企业用户接电时间压减至80天以内,其中规划施工报建时间压减至30天以内。对具备电力承装资质的企业所承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均应无歧视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电白规划办、电白供电局、茂港供电局负责)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十八)贯彻执行货运车辆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省属国有交通运输企业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粤通卡支付通行费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区交通运输局负责)

(十九)贯彻执行国家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和重大节假日七座以下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政策。(区交通运输局负责)

(二十)规范车辆超限处罚标准。严格执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粤交执〔2012〕640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规范,查处的案件全部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坚决杜绝乱罚款、以罚代管等行为。(区交通运输局负责)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十一)降低企业直接融资成本。在执行粤府〔2018〕79号关于扶持企业上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同步执行我市《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再融资的若干意见》(茂府办〔2013〕2号)的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向省、市申请扶持资金。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场融资,推动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场发展壮大。(区金融局、区科工商务局、区财政局)

(二十二)支持应收账款融资。鼓励银行、商业保理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为制造业核心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组织动员国有大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等供应链核心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引领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优化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推动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登记公示制度,开展面向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应收账款融资主体的登记和查询服务。依托“数字政府”改革,引导我区中小微企业广泛应用广东(茂名)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提高融资效率。(区金融局、区科工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人民银行电白支行)

(二十三)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完善《电白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电府办〔2017〕44号),逐步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加强与商业银行合作,持续推荐中小微企业加入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企业池”,加大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资金融资力度,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覆盖面。(区科工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

(二十四)支持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为企业股权出质登记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服务,对资料齐全的,符合法定形式的,争取1个工作日内办结。(区市场监督局负责)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十五)严格贯彻落实《茂名市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茂府办〔2018〕47号),大幅压减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投资项目立项、报建、验收阶段可能涉及的主要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间压减至45个工作日。其中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办结时限减至5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结时限减至2个工作日以内。创新联合审批工作机制,按照“一窗牵头、并联办理、依次审批、限时办结”的办法进行项目审批。依托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快实现我区投资项目审批“统一标准规范、统一项目代码、统一服务入口、统一审批流转、统一信息共享”目标。(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政数局负责)

(二十六)推动符合园区规划的建设项目进入产业园,对已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的产业园区,其符合条件的入园建设项目可简化或免于办理相关手续。(区生态环境分局、电白规划办负责)

(二十七)加快推进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建设,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按照《关于加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财政管理的通知》(粤财行〔2018〕64号)及《关于试运行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通知》的要求,推动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的,一律在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承接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进驻超市。(区政数局、区发改局、区科工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

(二十八)根据省的部署要求,对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推动开展中介服务的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区政数局负责)

(二十九)配合省推动涉企工业数据的归集和共享,建立广东省制造业大数据指数(MBI),及时跟踪监测制造业发展情况。(区科工商务局负责)

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三十)支持优化用地规划条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新编或修编时,根据各镇(街道)产业发展需求,灵活确定工业、物流等产业性用地功能、建筑密度与容积率,合理利用地下空间。(电白规划办负责)

(三十一)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经审核批准后,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电白规划办、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三十二)鼓励工业用地原址升级改造。执行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文,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及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区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电白规划办负责)

(三十三)支持和鼓励各镇(街道)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严格遵守工业建筑和高层建筑的消防要求,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三十四)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地,经市政府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返还。(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三十五)进一步规范工业厂房租售场管理,工业厂房要直接面向用于发展工业或与工业生产相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市场主体销售或租赁。(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三十六)适时扩大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试点范围,开通绿色通道,依法依规为手续齐全的重点制造业企业土地尽快办理不动产登记。(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三十七)加大地方财政的奖补力度,大力推进“工改工”项目建设。(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负责)

(三十八)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办非营利性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相关用地允许参照公办教育类别以划拨形式提供。(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九、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三十九)加大优势产业扶持力度。加大对优势产业扶持力度,重点支持优势产业重大项目建设、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和公共平台发展。(区科工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

(四十)对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的标志性重大项目落地,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兼并重组等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优先支持。(区发改局、区科工商务局负责)

(四十一)切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大科技项目技术攻关支持,深化科技专项资金统筹整合,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券补助,加快研发机构、研发平台建设,深化产学研合作。落实《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茂府〔2016〕83号)及《关于印发电白区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办法的通知》(电府〔2016〕75号)《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电府〔2017〕62号)要求,对新获批准组建或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区级一次性给予20万元支持;对获批准组建或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区级一次性给予15万元支持。对获批准组建或新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区级给予10万元支持。对获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区级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级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区级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2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区级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区级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区科工商务局、区财政局、区科协、区人社局负责)

(四十二)推动实施电白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行动。通过股权投资、贴息、设备更新事后奖补和普惠性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企业实施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和绿色发展等项目;加大技改扶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项目申报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区科工商务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局、区统计局负责)

(四十三)拓宽技术改造资金来源。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的信贷支持,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实施优惠利率。支持企业通过市场、股权交易平台等多种方式融资。(区金融局、区科工商务局、区财政局、人民银行电白支行负责)

(四十四)探索建立制造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引导资源向优质企业和优质产品集中。(区科工商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国资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负责)

(四十五)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支持工业企业运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上云上平台”实施数字化升级,有效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区科工商务局负责)

十、加大重大产业项目支持力度

(四十六)按照省的要求,对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单体制造业项目或投资额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列入“1名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1名项目联系人+1个重大项目”工作组范围,进行全程跟进服务。继续实施《茂名市电白区重点骨干企业服务官制度》,重大项目由区领导挂钩服务。贯彻落实省预留占用林地指标,优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的政策。(区发改局、区科工商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

(四十七)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要在重大产业项目论证阶段提早介入,同步开展并联审批。(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局负责)

(四十八)重大制造业项目投产后,对企业高管、研发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实行分类激励措施,加大对重大制造业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区发改局、区科工商务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

各部门要按分工将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5日前报区科工商务局,由该局汇总报告区政府。

本文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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