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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新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兴县不锈钢制品产业和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二十条

时间:2023-09-07 09:22:54|栏目:广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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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新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兴县不锈钢制品产业和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二十条

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兴县不锈钢制品产业和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二十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不锈钢制品产业和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县实际,订如下创新发展二十条

一、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一)支持企业改制上市。具体按《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推进企业上市奖励办法的通知》(新府办〔2017〕36号)执行。

(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实行兼并重组的企业,自兼并重组完成后满1年,纳税比兼并重组前纳税总和增加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满2年后,按新增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30%补助其扩大生产经营。

(三)支持“个升企”。对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每户一次性补助1000元;转型升级为法人企业(有限公司)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000元;对直接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限额以上企业)的,每户一次性补助5000元。

(四)促进企业成长。实施细则按照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工业企业成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2009〕28号)、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云浮市商贸企业成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2010〕5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五)支持企业“机器换人”。企业购置工业自动化和信息化(“两化”融合)中使用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具有三轴或三轴以上可重复编程、多用途的自动控制操作机械及工厂用AGV机器人(在使用),由机器人用户企业申报,县财政按照企业应用机器人及相关智能装备服务实际投资额(以当年已购置设备发票金额为准)的10%给予用户企业奖补(机器人主体设备占比原则上不低于20%),单家企业每年累计奖补不超过200万。

(六)支持企业申报科技(研发)项目。对成功申报国家、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的研发项目,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和5万元。支持企业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按照不超过其技术交易额或合同额5%、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家企业科技(研发)项目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七)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享受国家既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

(八)支持企业申报发明专利。支持企业申请专利,对获得PCT(国际)专利、国家知识产权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5000元和1000元。单家企业每年获奖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修)订。企业每参与制(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联盟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和1万元。单家企业参与多项标准制定的,取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多家企业参与同一项标准制定的,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企业给予奖励。

(十)实施“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大力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对通过省两化融合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对通过全国两化融合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

(十一)支持企业自主设立工业设计中心,优化品质,提升价值。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

三、支持企业创品牌

(十二)支持企业注册商标(含行业地域品牌)。企业每枚商标注册成功后给予补助1000元。企业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签定国家(地区)注册商标的,每枚商标给予注册费50%的补助,单家企业当年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

(十三)支持企业创建著名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三方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对获得国家出口免检产品(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1万元。

(十四)支持企业品牌宣传(含地域性、行业性品牌)。企业1年内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进行品牌宣传的广告费达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每年补助1次。对地域性、行业品牌(如商会集体商标等)在媒体或大型展会活动宣传推介的,给予补助50%(一次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十五)支持企业国外(境外)参展。对企业参加国外(境外)展会的,每个展位给予展位费的10%补助,单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十六)支持企业实施“互联网+”计划。对在2016年12月30日前注册成立电子商务企业或加入“新兴商城”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当年网上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网上销售在县内纳税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网上销售纳税总额5%奖励;当年网上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且网上销售在县内纳税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网上销售纳税总额8%奖励;当年网上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网上销售在县内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网上销售纳税总额10%奖励;当年网上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网上销售在县内纳税总额在1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网上销售纳税总额12%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十七)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确保每年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业务品种,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还款方式,减轻企业还款压力。

(十八)支持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券、集合票据、信托产品等新型融资产品。

六、支持企业节能降耗

(十九)支持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对通过省级、市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5000元。

(二十)促进企业电机效能提升。补贴范围分为更换高效电机和实施电机系统节能技术改造两种情况。

七、备注

本创新发展二十条适用于在新兴县注册、生产、经营的不锈钢制品行业(包括不锈钢制品产业链上的所有相关企业)和装备制造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国家、省的优惠政策以及本创新发展二十条。企业申报政策奖励(补助)的前提是须守法经营,无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八、实施期限

实施期限:新修改后的创新发展二十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各项具体实施细则以及资金管理办法由县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原印发《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兴县不锈钢制品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二十条的通知》(新府办〔2015〕44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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