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东莞市寮步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寮步镇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化发展水平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大创新要素投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做强做优,提升寮步产业综合竞争力,夯实高质量发展经济基础,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财政设立每年5000万元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和奖励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招商引资、“倍增计划”和商贸流通。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超出当年预算的,从下一年度预算中列支,单个企业每年获得镇财政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寮步镇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的企业;“倍增计划”政策仅适用于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寮步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名誉试点企业和协同倍增企业。
第二章 鼓励科技创新
第四条 鼓励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2万元;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奖励1万元。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首次纳入我镇规上企业数据库企业,额外奖励1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设立技术研发机构。新成立国家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成立省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成立市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规上企业新设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新认定的东莞市院士工作站,根据市财政资助额度按照1:0.2比例配套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于新设立研发机构的外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不同层次研发机构认定的按最高标准奖励。
第六条 重大科技项目资助。
(一)对获得国家、省和市级立项的科技项目,根据市财政资助额度,按照1:0.2比例配套资助。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两个以上资助项目的,按最高金额进行资助。国家、省、市级项目配套资助总额分别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 10万元。同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投入经费与镇财政资助比例不少于3:1。
(二)每年立项资助2—3项重大科技项目(不限项目申报时间),重点扶持符合我镇产业发展方向,掌握核心技术,开展自主创新活动,成长性突出,能够补充产业链缺失的重点优质项目。其中对申报市级及以上重大科技项目未能获得立项,但专家评分靠前的,采用市镇联动方式,经镇政府“一事一议”讨论同意后给予扶持。
第七条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投入较上一年度正增长的,分档次给予奖励:
(一)当年研发经费投入300万元至1000万元以内的,奖励1万元;
(二)当年研发经费投入1000万元至3000万元以内的,奖励2万元;
(三)当年研发经费投入3000万至1亿元以内的,奖励3万元;
(四)当年研发经费投入高于1亿元(含1亿元)的,奖励5万元(本档次不受增速限制)。
企业研发投入依照“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填报《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并经相关部门最终审定后的研发(R&D)经费投入作为奖励依据。
第八条 鼓励企业实施专利战略。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二)获得国家、省、市级专利奖或科学技术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科技工作人员。对认真配合我镇经济部门填报企业R&D数据、固定资产投资数据、“倍增计划”企业经营情况数据等企业相关经济数据,且工作成效突出的企业科技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每年由镇商务局考核并整理人员名单,每年每人奖励2000—10000元。
第三章 鼓励优质产业发展
第十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对企业在境内外参展参会实施补贴。企业参加由市、镇组织的各类展览会,经申报备案,给予展位费用补贴。
(一)企业参加由市、镇组织的展览会,给予展位费和特装费全额补贴,市、镇两级补贴总和不超过企业展位费和特装费的100%,每个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二)企业自主参加境内外展会,经申报备案通过,给予展位费补贴50%,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进行特装布展的,给予特装费补贴50%,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每个企业自主参展补贴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三)对新增设立商业分销的外资企业,经镇商务局认定后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高质量产业园区,提升园区形象,招引优质企业落户。经镇商务局备案,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园内企业年纳税累计达到50万元/亩及以上的;
(二)园内企业年纳税累计达到30万元/亩至50万元/亩以内,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占园区内企业数超20%的;
(三)园区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占园区内企业数超30%,园区内企业在寮步镇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园区企业年主营业务总收入达1亿元及以上的。
对园区运营商按企业纳税总额镇级财政税收留成15%进行奖励,每个园区运营商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孵化器建设,获得国家、省、市级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与院校科研机构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产生项目合作费用,凭发票按照实际费用的20%进行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高于1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上市发展。对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和总部迁至寮步的,奖励3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被评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镇内工业企业产业链合作发展。每年设立200万元产业链合作资金池,以机械装备联盟为试点,建立镇内工业企业合作供需平台,鼓励镇内企业配套加工。当年配套加工产值达到50万元的,对付款方奖励2万元;每增加50万元交易额补助2万元,最高补助20万元。若当年本资助项目总金额超出资金池预算,按200万元上限比例进行资助。
第十六条 鼓励小微企业上规。对首次纳入规上企业并按照要求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完成数据填报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七条 加快发展智能制造,提升我镇产业集约高效发展水平,促进制造业向高端迈进。
(一)实施自动化改造项目获得市财政奖励的,按1:0.2比例进行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万元;
(二)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获得市财政奖励的,按1:0.2比例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万元;
(三)实施智能制造示范项目获得市财政奖励的,按1:0.2比例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十八条 全面提升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强化企业信息化应用基础,对通过市经信部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认定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第四章 鼓励招商引资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加强投资。
(一)对在我镇新设立的企业或增资项目,项目方在3年内完成投资,按实际投资额每达到1亿元的奖励10万元,每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对优质项目引荐机构进行奖励,经镇商务局备案认定的招商服务机构,其引荐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每完成实际投资5000万元奖励5万元,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镇内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金额达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10万元、15万元定额奖励。
(二)对镇内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达100万美元及以上、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及或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10万元、15万元定额奖励。
(三)对经镇商务局认定的新建服务外包专业园区,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园区入驻企业达到5家以上,其中从事服务外包产业的企业所占比例不低于70%,且园区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承接离岸服务执行金额累计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对每个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进出口贸易。
(一)对将深加工结转或者外关区进口(出口)转回企业直接进口或出口(以纳入寮步镇统计为准)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企业每拉回1000万美元的进口或出口额,奖励5万元,最多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关务主管根据其数据回归贡献情况奖励1至3万元。
(二)当年度进口或出口在1亿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绝对增长额超过5000万(含)美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绝对增长额超过3000万(含)美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度进口或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企业,绝对增长额每增加1000万(含)美元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家企业封顶50万元。
(三)在我镇新设立的进出口服务型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在1亿美元及以上(纳入寮步镇统计为准)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
(四)对我镇原有的进出口服务型企业,年进出口额较上年增量达1亿美元(以纳入寮步镇统计为准)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超出部分每1000万美元奖励3万元,每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80万元。
(五)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向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当年发生的保险费以一个项目申报),按企业实缴保险费的15%给予支持(“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除外),对向“一带一路”、美国及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出口投保的,按实缴保险费增加10%的支持,省、市、镇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支持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鼓励电子商务发展。
(一)对总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入驻(在寮步镇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15家以上且每家企业入驻时间超过半年的电子商务园区主办方给予支持,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赁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核定,并经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每个园区支持总额不超过8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支持。
(二)经镇商务局备案的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在市内举办电子商务系列活动,按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5万元;每个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每年累计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5万元、15万元、5万元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一)跨境电商企业进出口奖励。在我镇新设立具有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年进出口值达3000万美元以上的(以纳入寮步镇统计为准),按其每年进出口额的0.5‰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跨境电商集聚园区奖励。经我镇商务局备案认定的园区运营商,园区投入运营1年以上,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达10家以上,年进出口额达1亿美元的(以纳入寮步统计为准),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跨境电商集聚园区企业租金奖励。入驻园区年进出口总额达500万美元(以纳入寮步统计为准)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每平方米每月补贴2元,每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五章 鼓励“倍增计划”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加强人才培训。由企业每年上报人才培训计划,对聘请第三方培训机构进行人才培训的,给予50%的培训费用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5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培训补贴不超过15万元。对企业每年填报备案承办的共性培训或镇经济部门组织的专门性培训给予全额补贴,不纳入企业每年的培训补贴限额。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服务包奖励。对企业购买经镇“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的,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法律、财务、知识产权代理和认证等第三方中介服务,按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事后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5万元。已享受市级财政补助的企业,同样享受镇级财政补助。
第二十六条 留住企业骨干人才。对企业技术骨干及中高层人员,按年薪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镇级财政留成的80%奖励至个人。其中对年纳税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给予3个奖励名额,对年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每增加500万元增加一个奖励名额,每人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七条 保障企业人才教育资源。优先解决企业人才子女义务教育入读公办学位或购买民办学位入学指标。对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及名誉试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经申报认定,其子女公办义务教育指标给予全额解决;对镇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名誉试点企业以及协同倍增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经申报认定,每个企业给予2个公办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第二十八条 本章奖励政策仅适用于当年营业收入正增长的市、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和协同倍增企业。
对市、镇倍增企业实行差异化奖励政策。对本办法中第二章、第三章的奖励政策,当年营业收入增长达标的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和名誉试点企业可享受2倍奖励;当年营业收入正增长但不达标的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和名誉试点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长达标的镇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名誉试点企业和协同倍增企业享受1.5倍奖励;当年营业收入正增长但不达标的镇级倍增企业享受1.2倍奖励。
第六章 鼓励商贸流通
第二十九条 鼓励重点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
(一)当年营业额达10亿元及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根据企业新增营业额予以奖励,营业额较上年每增加1亿元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当年营业额达5亿元及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含汽车新车销售企业),根据企业新增营业额予以奖励,营业额较上年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三十条 鼓励开展促销费专项行动。
对经营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总额1亿元及以上的限上大型综合性商业企业,经镇商务局备案举办的各类创新型促消费活动(指非传统直接折扣优惠活动),按照活动费用的30%给予奖励(含活动组织策划和咨询费、场地和设备租赁费、广告宣传推广费等),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多奖励一次。
第七章 申报程序和办法
第三十一条 企业申报补助和奖励项目以当年度获得或当年度统计数据为准,申请奖励和资助的时间为当年年底至次年年初。针对每个奖励项目,由镇商务局牵头,联合镇有关部门,制定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材料清单,组织企业申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分别做好登记备案、材料收集、填报和提交工作,由镇商务局负责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由镇商务局会同镇财政分局拟定具体补助和奖励资金计划,上报镇政府审定后下达给相关企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寮步镇商务局、寮步镇创新驱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我镇此前出台的相关奖励政策和措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寮步镇扶持企业创新发展实施办法》(寮府办〔2017〕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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