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坦洲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坦洲镇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坦洲镇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升坦洲镇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中山科发〔2017〕211号)、《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中山科发〔2017〕251号)、《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山科发〔2017〕278号)、《关于印发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中山科发〔2018〕154号)、《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山科发〔2018〕290号)、《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中山科发〔2018〕29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指经坦洲镇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坦洲镇经信局编制预算,用于扶持我镇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众创空间与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在“坦洲镇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其管理和使用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镇两级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资助对象:在坦洲镇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获得中山市相应资金扶持,具有良好信誉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拥有“军工四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或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平台、院士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协同创新中心及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
(四)获得并兑现市科技创新券的企业;
(五)获得国家、省、市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资质、评级的孵化平台建设单位。
第五条 扶持标准
(一)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优先顶格资助招商引资项目、规上工业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在孵企业以及商品厂房招商项目。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首次通过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最高按市补助额的50%给予该孵化器运营单位一次性配套补助,年度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军民融合发展资助。高新技术企业拥有2个以上“军工四证”有效证书的,最高按市补助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科技创新平台和院士工作站。对首次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创新平台项目,最高按市补助额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创新平台项目,最高按市补助额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国家级创新平台项目,最高按市资助额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创建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引进建设的平台(分支机构)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院士工作站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认定的市级协同创新中心,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的创新平台。对获批建设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最高按市设备购置补助额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获批建设的广东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最高按市设备购置补助额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获批建设的中山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最高按市设备购置补助额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五)科技创新券配套资助。对获得并兑现市科技创新券的企业,最高按该企业获得市创新券兑现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同一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对规上企业或上规后备库企业,最高按该企业获得市创新券兑现总额的100%给予配套补助,同一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六)科技孵化器和创新创业平台。对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称号的单位,每个称号最高按市对应补助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称号的单位,每个称号最高按市对应补助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经市政府批准获得“中山创客·众创空间”授牌的单位,最高按市补助额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经市政府批准获得“中山创客·国际孵化器”称号的单位,最高按市补助额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获得省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评价A等级的单位,最高按市补助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省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评价B等级的孵化器,最高按市补助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机构,最高按市对应补助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的机构,最高按市对应补助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上年度有新增孵化面积的,并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且已获中山市新增在孵面积补助的市级以上孵化平台,最高按市资助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科技企业加速器培育单位的单位,最高按市资助额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被认定为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单位,最高按市资助额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对符合市加速器培育单位年度运营补助要求并获得加速器培育单位年度运营补助的单位,最高按市资助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各项科技孵化器和创新创业平台建设资助额度年度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七)其他。所有项目资助总额(包括市级以上资助)不超过该项目建设投入费用。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征集。在中山坦洲政务网上公布申报项目征集通知,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二)提交纸质资料。坦洲镇经信局负责资金申报的组织工作,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三)公示。拟资助项目汇总表在中山坦洲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坦洲镇经信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后,由坦洲镇经信局根据公示结果、复审结果调整拟资助项目汇总表后,报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
(四)资金拨付。经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坦洲镇经信局会同镇财政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及绩效管理
第七条 坦洲镇经信局作为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坦洲镇经信局有权收回,并取消其5年内申请“坦洲镇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须依法纳税,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经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完成后,坦洲镇经信局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监督和抽查,按规定做好各级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0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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