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凤岗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凤岗镇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坚持以制造业当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准聚焦“科技创新+先进制造”打好“五外联动”组合拳的实施意见》《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管理办法〉等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配套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实施以实体经济当家,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主旨,促进企业做强做优,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助力实现产业基础稳步上升,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财政分局在本办法施行期间每年安排3000万元的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对本办法规定的先进制造、科技创新、商贸发展、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等项目进行奖励、资助、扶持、补贴等(以下统称为“奖补”)。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在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并且获得各级认定或奖补的。
(二)2022年1月1日后获得各级认定,但在2023年1月1日之后才获得各级奖补的。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补项目每年奖补金额总额不超3000万元。当年申请项目奖补总额超出当年限额的,按照比例对获得单位或个人的奖补资金进行分配。
第五条 奖补资金限额包括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获得部分以及该单位所属工作人员个人获得部分的总额。获奖单位每年度享受本办法奖补资金不超过50万元,其中,总部企业、上市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百强企业以及获得智能工厂认定、单项冠军认定的企业不超过150万元。总部企业、上市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奖补金额部分,不受本款享受奖补资金数额的限制。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公开、公平、公正,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接受广泛监督。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适用本办法专项资金奖补:
(一)依法在我镇注册成立且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或者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
(二)获奖单位以及获奖个人所在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且依法纳税。
(三)单位发展符合我镇高质量发展导向。
第八条 对项目申报单位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从专项资金申报前2年的1月1日起,至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结束日止,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资助:
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环保、节能、劳动、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等方面(不含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的。
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含单次3000元及以下罚款以及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不含海关行政处罚)。
3、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被海关等部门认定为失信企业的。
4、在财政、审计、外管等部门履行职责开展检查、执法的过程中,拒绝、逃避、阻碍检查执法,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被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罚款,或者检查报告、审计报告(决定)中建议取消其日后申报财政资金资助资格的。
(二)重点用能单位在申报指南发布年度的上年度节能考核不通过的。
(三)经清算应退回中央、省、市、镇财政资金,但逾期未足额退回的。
(四)因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等行为,情节严重,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申请财政资金资助黑名单,尚在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期内的。
(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贪污、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并被相关部门处罚,尚在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期内的。
第九条 申报主体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骗取专项资金,或者发现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予以撤销奖励、追缴项目奖励资金,5年内不得申报我镇财政资助、扶持及其他奖励,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先进制造
第十一条 对首次认定为市级倍增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通过认定为国家小巨人并获得市级财政奖励的企业,按市级财政奖励1∶0.5给予配套。
第十三条 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获得市级财政奖励的专精特新技改扶持、股份改造奖励、创新型奖励、贷款贴息、市场开拓支持、专精特新产业园建设等项目的企业,按市级财政奖励1∶0.1给予配套。
第十五条 对获得市级工信部门认定为“单项冠军”并获得市级财政奖励的企业,按市级财政奖励1∶0.1给予配套。
第十六条 对获得市级工信部门认定为制造业创新中心并获得市级财政奖励的企业,按市级财政奖励1∶0.1给予配套。
第十七条 企业的提升装备制造水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推广与应用项目,通过市级认定并获得财政奖励的,按市级财政奖励1∶0.1给予配套。
第十八条 对获得市级以上工信部门认定的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并取得市级以上财政奖励的企业,按市级财政奖励1∶0.1给予配套。
第十九条 企业被市级工信部门认定为工业设计中心示范项目、工业设计技术提升项目,并取得市级财政奖励的,按市级财政奖励1∶0.1给予配套。
第二十条 企业参加工业设计大赛及其作品获得奖励或获得优秀工业设计大奖项目,并取得市级财政奖励的,按市级财政奖励1∶0.1给予配套。同一企业同一年最高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数字化转型、智能工厂、两化融合贯标、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工业5G发展与应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软件信息服务业发展、信息化产业链补强等项目,通过市级认定并获得财政奖励的,按市级财政奖励1∶0.1给予配套。
第二十二条 规上工业企业贷款贴息项目通过市级工信部门认定并获得财政补助的,按市级财政补助1∶0.1给予配套。
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科研设备、教学设备、医疗设备等设备,对获得市认定和奖励的,按市财政融资租赁贴息1∶0.1给予配套。
第二十四条 对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认定为绿色制造发展体系项目、工业节水项目、绿色循环发展项目的企业,按照市级以上财政奖励1∶0.1给予配套。对认定为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按照市级财政奖励1∶0.1给予配套。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最高2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被市级以上政府行政单位认定为市级以上产业试点园区、特色产业园区的主体,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入驻上述产业试点园区,获得市级租金补助、经济贡献增量奖励等项目的,按市级财政奖励1∶0.1给予配套。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奖励2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市级工信部门认定的小升规项目企业(含获得小升规项目增长奖励),并取得市级财政奖励的,按市级财政奖励1∶0.5给予配套。
第二十七条 工业企业全年工业产值或销售收入同比增长,获得市奖励的,按市级奖励1∶0.1给予配套。
第二十八条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融资在莞银行机构发放的信用贷款,获得市补助的,按市级奖励1∶0.1给予配套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奖励10万元。
第三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受理,获得市级财政奖励的,给予2万元奖励。
第三十条 认定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8万元奖励;认定当年营业收入不满2000万元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三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市瞪羚企业培育库入库备案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首次评定为市级百强企业、瞪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瞪羚企业获认定百强企业的追加两档之间差额奖励。对于获得市培育创新型企业实施办法资助的,按市实际资助金额1∶0.5进行配套。
第三十三条 依据企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方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数据,对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研发投入进行资助:
(一)企业年度研发经费2000万元以上,给予10万元资助。
(二)企业年度研发经费10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给予5万元资助。
(三)企业年度研发经费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给予2.5万元资助。
(四)企业年度研发经费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给予1万元资助。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作为在我镇工作的第一完成人或者第一完成单位的个人或者组织,获得市级财政奖励的,按市级财政奖励1∶0.1给予配套:
(一)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和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二)获得其他类别的国家科学技术奖。
(三)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突出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
(四)获得其他类别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五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和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经对应国家、省、市级别动态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获得市级财政奖励后,按市级财政奖励1∶0.5给予配套。
第三十六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普示范社区、科学教育特色学校、科普教育基地、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称号的企事业单位,国家级给予20万元奖励,省级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普示范社区、创客培育学校、科普教育基地的企事业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三十八条 企业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包括一般科技项目、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产学研项目等,企业取得市立项的,按市级财政奖励1∶0.1给予配套。对经国家、省立项并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按市级财政奖励1∶0.1给予配套。
第三十九条 在我镇工作的科技人才、科技特色人才获得市科技部门的创业补贴、租金补贴、“里程碑”发展等资助奖励的,按市级财政奖励1∶0.1给予配套。
第四章 商贸发展
第四十条 对于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的企业,获得市级财政扶持资金的,按市级财政扶持1∶0.1给予配套。
第四十一条 对当年首次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或者当年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复核的企业,获得市级财政一次性扶持资金的,按市级财政扶持1∶0.5给予配套。
第四十二条 对建设或使用符合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求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企业,通过认定并获得市级财政奖励的,按市级财政奖励1∶0.5给予配套。
第四十三条 对纳入限上批发或零售类企业,月度入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年度入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四十四条 对纳入限上住宿或餐饮类企业、个体户,月度入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年度入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
第四十五条 对纳入规上服务业企业,年度入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五章 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
第四十六条 对于获得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按市财政奖励金额1∶0.5给予配套。
第四十七条 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申请资料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
第四十八条 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凤岗且满一年的,自迁入凤岗后下一会计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满1亿元,股票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未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奖励100万元;1亿元以上、不满3亿元的,奖励150万元;3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第四十九条 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并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进入精选层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
第五十条 对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首次挂牌的有限公司、股份制公司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3万元奖励。
第五十一条 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在我镇的上市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合并或控制已设立的、持续经营的企业的,按市财政奖励金额1∶0.5给予配套。
第五十二条 对于获市评定的在我镇工作的金融人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士),按市财政奖励补助金额1∶0.2给予配套。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申报项目涉及多级奖补的,应在市级以上奖补资金实际到账后再申报镇级奖补;认定类项目在市级以上认定文件公示后即可申请。
第五十四条 同一申报主体或同一项目获各级奖补进档升级的,只追加两档之间的差额奖补,不作重复奖补。已享受我镇同类奖励政策的项目,不重复奖补。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以下”“满”“不超过”包括本数(级),“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经济发展局制定年度申报指南,按照本办法的奖补标准实施审核奖补。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7年6月30日止。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经济发展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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