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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望牛墩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望牛墩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

时间:2024-01-08 09:31:44|栏目:广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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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望牛墩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望牛墩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

望牛墩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集聚科技、创新、人才等要素资源,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推动科技与产业结合,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管理办法〉等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配套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着力促进我镇科技经济融合、大力发展新动能、创造新优势,全力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财政安排300万元的望牛墩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奖励2023年度申报认定的相关科技项目,以促进全镇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三条  扶持对象包括在我镇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个人仅限望牛墩镇户籍人口或在望牛墩镇学校就读的非户籍在校生。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注重创新驱动、科技成果质量及经济与社会效益,奖励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镇经济发展局负责受理项目的申请和评审,拟定年度奖励计划报政府工作会议审批。镇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镇经济发展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依照本办法获得镇各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同一奖励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就高原则奖励。专项资金为300万元封顶,若资金不足当年分配,按权数进行分配。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科技认定奖励项目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我镇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完成高企申报的奖励2万元,通过高企认定的奖励1万元。

(二)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最高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最高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对通过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市级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最高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八条  创新型企业奖励项目。对通过国家创新型企业认定的,给予奖励30万元;对通过省级创新型企业认定的,给予奖励20万元;对通过市创新型百强企业认定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通过市创新型瞪羚企业认定的,给予奖励5万元;对通过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给予奖励2万元。

第九条  知识产权奖励项目

(一)商标奖认定。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最高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二)专利奖认定。对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最高分别一次性给予配套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最高分别一次性给予配套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对通过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最高一次性给予配套奖励20万元、15万元。

(四)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对通过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最高一次性给予配套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五)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条  质量发展奖励项目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上市认定奖励项目

对通过市政府认定(不含“新三板”)的上市后备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对成功挂牌上市(不含“新三板”)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对将挂牌上市(不含“新三板”)注册地从外地迁入我镇的企业,在我镇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奖励30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奖励项目集中受理一批次,由镇经济发展局制定和发布年度创新驱动专项资金申请受理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报镇经济发展局审核。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奖励项目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镇经济发展局重新进行调整。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政府工作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  资金计划经政府工作会议批准后,镇经济发展局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手续。由镇财政分局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拨付。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取消资格和追回专项资金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镇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经费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申报主体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对企业或个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本方案扶持资格或相关资助金额,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或者发现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由镇经济发展局报经镇政府同意后,作出撤销扶持资格和项目资助、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财政资金资格、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等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不予资助的范围:

从专项资金申请通知发布年度前1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通知载明的申报截止日期止,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税务、市场监管、环保、社保、刑事犯罪、安全生产等方面(不含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的;

(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含单次3000元及以下罚款及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不含海关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精神相冲突的,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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