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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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根据《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涉及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的资助活动。
财政部和税务部规定的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不属于资助范围。
第三条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资金纳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采取事后补助方式。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发布申请指南,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审计、评审和管理等工作。
申请单位应当根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申请指南提交资助申请,负责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职责。
第五条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工作遵循“规范、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项目
第六条 申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
(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上年度已向税务部门办理加计扣除申报;
(三)企业诚信记录良好。
属于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的,应当建立内部研发机构,按照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如实填报科技统计报表。
第七条 申请单位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系统打印已填妥确认的申请书;
(二)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第八条 对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申请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实际支出,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资助,具体资助比例根据当年申请企业数量和预算规模确定。
单个申请企业年度内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项目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方式包括下列三种类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资助(以下简称“入库企业资助”)、异地迁入本市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资助(以下简称“迁入企业资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性资助(以下简称“认定奖励性资助”)。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标准:
(一)入库企业资助按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实际支出的1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
(二)迁入企业资助金额为100万元,单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
(三)认定奖励性资助5万元。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确定入库条件,公布入库企业名单。培育期为三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入库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资格;
(二)符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当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审成绩达标线。
第十二条 申请入库企业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企业应当为上年度入库企业;
(三)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而且当年已向税务部门办理加计扣除申报;
(四)企业诚信记录良好。
属于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的,应当建立内部研发机构,按照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已如实填报科技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申请入库企业资助的企业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系统打印已填妥确认的申请书;
(二)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申请迁入企业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2018年1月1日之后异地迁入本市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而且迁入已满2年;
(二)迁入深圳市后连续两年保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
(三)企业诚信记录良好。
第十五条 申请迁入企业资助的企业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系统打印已填妥确认的申请书;
(二)迁入前一个会计年度和迁入后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予以企业认定奖励性资助。
第四章 立项拨付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科技研发资金支出预算,编制和发布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入库企业资助和迁入企业资助项目申请指南。
未按照申请指南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跨部门工作协商机制,对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入库企业资助和迁入企业资助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要点包括下列事项:
(一)与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核对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一致性;
(二)与市统计部门核查科技统计报表填写是否规范,科技统计报表应报未报、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应填未填的,不予资助;
(三)核查企业诚信及风险情况,申请企业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不予资助。
(四) 综合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和税务部门认定的金额,取较小金额,作为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实际支出。
第十九条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入库企业资助和迁入企业资助企业名单以及资助金额,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 日。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下达立项文件。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入库企业资助和迁入企业资助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拨付。
认定奖励性资助,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文件至各区(新区),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各区(新区)发放。
第二十一条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不签订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资助资金由获得资助的企业统筹用于本单位研发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不实申报的相关责任。对申报金额比税务部门认定金额高20%以上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并会商税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抽查对象。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撤销立项并向社会公开,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属于前款情况的申请单位和责任人员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五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批准制定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单行资助方案,按照市政府批准制定的单行资助方案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本市有关科技计划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申请本办法资助时应当确保在上一年度该证书处于有效期内,方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政策资助。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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