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东坑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东坑镇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坑镇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文件精神,把高质量发展落实到产业发展各方面,推动“先进制造+科技创新”深度融合,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东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镇政府每年在镇财政预算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推动东坑镇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立足于产业链发展路径,促进一批企业培育壮大。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科技创新
第四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
(一)对当年完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流程的,奖励2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二)对企业当年获得广东省高新技术名优产品认定,每件奖励0.5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3件。
(三)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纳入规上企业统计库,且有企业研发活动投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万元。
(四)对年度企业研发投入额在100-500万元,奖励2万元;研发投入额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奖励4万元;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奖励6万元。
第五条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计划
(一)对当年首次评定为市级创新型企业、瞪羚企业、百强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晋级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级别(三年内首次晋级),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三)设立研发机构奖励。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认定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国家、省级和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实验室认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
(四)支持企业建立与高校科研院所(院士)技术成果转化合作项目,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院士签订校(院)企合作项目,推动产业关键技术攻关或技术合作开发,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
(五)对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奖励10万元。
(六)支持搭建产业联合实验室。重点围绕新一代通信技术零部件生产研发、新材料等主导产业发展需求,提供人才、金融、技术、产学研合作、企业孵化等创新服务,建设产业联合实验室。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和大型科技型企业发挥行业优势,自建或共建协同创新平台。对建立产业链联合实验室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报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议通过后予以资助。
(七)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企业,先报东坑镇经济发展局备案,由东坑镇经济发展局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报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议通过后进行配套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配套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智能制造
第六条 东坑镇自主立项技术改造资助政策
对规上工业企业购买自动化智能化设备金额达200万元以上,给予5%的资助奖励,最高30万元。企业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自动化改造项目。
第七条 设立产业联盟资助
对成立产业联盟行业组织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产业联盟运营经费资助。
第八条 企业信息化
对获省、市扶持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两化”融合应用、工业互联网应用、5G融合应用、大数据应用、工业设计成果转化、重点工业设计机构与信息化系统集成商和供应链协同管理引导等),按市资助金额给予20%的配套资助,最高10万元。
第九条 专精特新企业
对通过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30万元;对通过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奖励20万元;对通过东莞市专精特新企业,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倍增计划
对“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实施重点扶持,对获得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首年奖励10万元;在承诺的倍增年限内实现“倍增计划”的企业,再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先进装备及技术改造
对申报获得省、市先进装备及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企业,按省、市财政资助金额给予20%的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上市培育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多层次对接资本市场
(一)经市政府认定为当年新增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奖励10万元。
(二)在东坑镇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次发行股票成功上市的企业,按市资助或奖励总金额给予50%的配套奖励,最高300万元。
第五章 知识产权促进奖励
第十三条 专利奖
对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同一企业获同一级别奖项,按最高级别奖励,或按晋级级别补差额。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按市财政奖励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助。
第六章 品牌质量
第十五条 鼓励制定修订技术标准
(一)每主导制定或协助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按市奖励金额给予20%的配套奖励。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团体标准(联盟标准),按照市奖励金额给予20%的配套奖励。
第十六条 产品质量奖励
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按照市奖励金额给予20%的配套奖励。
第七章 市场拓展
第十七条 鼓励本镇企业参与境内、外展览
企业参展前需到东坑镇经济发展局备案,对参加《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和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的展览会的给予一定支持,东莞市按实际发生展位费(含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开口/角位)、特殊布展费的50%予以支持,其中境外展位费最高支持每个标准展位2万元,特装布展费省内最高支持每平方米600元、境内省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1000元、境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2000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属于由东莞市地方财政资助举办的市内展会,只支持特装费。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给予1:0.5的配套支持。
第十八条 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对服务外包企业上年度在岸执行金额达1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的,或上年度离岸执行金额达到100万美元或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2万元的奖励。市场拓展相关奖励资金每年不超过100万总资金池。
第八章 商贸流通
第十九条 支持重点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壮大发展
在东坑镇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已纳入东坑镇社会消费品总额数据统计名录库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一)对当年营业额达1亿元及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根据企业当年比上年新增营业额予以支持,营业额每增加10%支持3000元,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2万元。
(二)对当年营业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商场、超市、专卖店等),根据企业当年比上年新增营业额予以支持,营业额每增加10%支持5000元,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2万元。
(三)对当年首次纳入统计的批发零售企业(包括产销分离的企业),奖励5万元。
(四)对当年度首次纳入统计的餐饮住宿企业,奖励5万元。
第九章 电子商务
第二十条 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一)支持第三方电商平台注册费用和服务年费。对于制造业企业通过内贸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企业自产品,网店开设时间达到6个月及以上并且申报年度实际销售业绩不少于100万元,按申报年度向平台缴纳的服务费(包括交易佣金、广告费、仓储配送费)等费用的25%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5万元。
(二)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对自2022年1月1日起获得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予以100万元支持。
(三)支持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对自2022年1月1日起获得市级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共享型或示范型称号的电子商务直播基地予以30万元支持。
(四)跨境电子商务存量企业业绩奖励。对自2022年1月1日起入驻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且在东坑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商制造业企业,申报企业年度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规模达到100万美元或以上(以海关数据为准),按新入驻当年向平台缴纳的注册费、服务费(包括交易佣金、广告费、仓储配送费)等费用的25%予以资助,每家企业累计资助额不超过5万元。
(五)支持引进和建设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基地,支持在我镇内注册的企业共建电子商务技能人才培训计划,对参与电子商务技能人才培训计划的企业,按照服务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六)对经市商务部门备案的东坑镇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商会)在镇内举办电子商务系列活动的,每年予以10万元支持。
第十章 扶优扶强
第二十一条 扶优扶强龙头企业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额首次突破200亿元企业,奖励300万元;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额首次突破100亿元企业,奖励200万元;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额首次突破50亿元企业,奖励100万元。以上奖励分两年拨付,第一年拨付奖励总资金的50%,第二年继续保持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额的,再奖励50%。同一企业连续晋级按不同梯度补差额。
第二十二条 对奖励配套项目因上级政策调整需新增、取消或更名等,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报东坑镇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后执行。同一企业当年获得同一类别的不同等级认定或奖项,按最高金额进行奖励或资助;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获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各类资助奖励及配套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资金资助对象包括已在我镇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成立时间一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未填报上年度的研发投入或填报后经审核为零;申报资金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含10万元以上)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第二十四条 资金奖励项目一年集中受理一批,由东坑镇经济发展局于每年12月份左右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申请资助程序一般为:发布申请通知→企业申请→经济发展局初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审核→领导小组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镇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公示(一般为7个工作日)→下发资助文件→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二章 管理与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镇政府成立东坑镇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经济发展局、财政分局领导担任,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管分局、财政分局为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东坑镇经济发展局,负责推动管理资金专项专用。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负责确定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标准,制定操作细则;负责审核申报项目,报送镇党委、镇政府审议;负责提请镇政府审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东坑镇经济发展局提出年度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申报、项目验收认定,拟定年度奖励(配套)计划报镇政府审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受奖励(配套)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东坑镇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如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精神相冲突的,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东坑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项,或因当年最新政策变化未涉及配套奖励的项目,当年可提报镇政府研究讨论后再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东坑镇推动创新驱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坑府〔2020〕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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