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虎门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虎门镇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虎门镇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镇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鼓励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全民科学素质,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在科技创新发展的引导作用,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虎门镇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学校,以及镇政府决定的其他支持对象。
第三条 镇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资金,用于扶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当年申报补助资金超出3000万元,即按总额比例支付;当年年度专项资金的期末结余,不作下一年度结转。
第四条 企业(单位)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镇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资助原则予以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企业(单位)当年获得本办法专项资金总额不高于200万元。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奖励额度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积极申报高企认定,且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受理的企业,给予2万元申报奖励;对通过高企认定(含重新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认定奖励、非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认定奖励。
第六条 创新型企业认定奖励。对获得市“百强创新型企业”和“瞪羚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创新平台认定奖励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和8万元的奖励;
(二)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孵化载体认定奖励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培育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二)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三)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每年安排500万元对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经费予以奖励:
(一)奖励条件:规模以上企业依法依规如实填报国家统计年报中科技活动相关数据,同时有效填报研发经费投入和有效研发机构(有期末机构数、机构研究开发人员、机构研究开发费用、期末仪器和设备原价),且经镇经发局和统计部门核定;
(二)奖励金额计算方式:(企业有效填报的研发投入经费/当年全镇规模以上企业有效填报的研发投入经费总额)×500万元。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一)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单位),按所获市资金的1:0.5比例配套奖励;对获得创新东莞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二)科学技术申报奖。对完成申报推荐的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 科普阵地建设奖励
(一)对被授予国家级科普阵地,包括示范社区、创客培育中心、创客培育学校及科普教育基地等的单位(社区),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对被授予省级科普阵地,包括示范社区、创客培育中心、创客培育学校及科普教育基地等的单位(社区),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对被授予市级科普阵地,包括示范社区、创客培育中心、创客培育学校及科普教育基地等的单位(社区),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扶持
对于科技创新推动力度大、科学技术含量高的其他重点项目,镇政府依照一事一议原则,予以重点扶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专项资金采用年度集中一批次受理申报的方式,镇经发局负责制定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引,组织企业(单位)进行项目申报。企业(单位)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申请权利。
(二)镇经发局受理申报材料后,对申报单位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整理出初审结果。
(三)初审结果送镇党政综合办、党建工作办、财政分局、税务分局、市场监管分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分局、人社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分局、宣传教育文体旅办、教育管理中心、文化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进行意见征求后,向社会公示。
(四)公示有异议的,由镇经发局收集异议信息,召集部门讨论并给予正式回复。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镇经发局将拟支持企业名单报镇政府审批。
(五)镇经发局按照镇政府批复,报镇财政分局审定并办理资金下达,按程序拨付资金至企业(单位)。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在企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范围内,不限定具体使用用途。
第十五条 管理办法对存在违法违规或不符合规定行为的企业不予资助,具体按照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如实报送申请材料。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追回其取得的补助资金,且项目单位今后3年不得申报镇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经发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虎门镇加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化创新驱动发展办法》废止,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奖励的企业,其奖补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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