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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龙川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龙川县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时间:2024-04-01 09:26:59|栏目:广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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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龙川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龙川县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龙川县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突出制造业当家,加快培育龙川县“3303”产业集群,实现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资金扶持范围

本政策重点扶持奖励在龙川县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企业需同时满足投资强度≥260万元/亩、产出强度≥300万元/亩、亩均税收≥15万元/亩、项目用地容积率≥1.2。本政策适用对象,须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允许类且符合环保、能耗、安全生产等要求。

二、加快工业项目落地

第一条  2022年及以后落户的工业生产项目建设生产厂房、员工宿舍和办公楼,按投资合同约定如期开工、投产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奖补70元,项目全面投产后给予一次性奖补。厂房、宿舍、办公楼建筑类别为混凝土结构、钢架结构,当建筑物层净空高超过8米,该建筑面积按2倍计算。单个建筑面积最多按二倍计算。(由县工商信局牵头,县工业园管委会、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协助)

已享受过项目土地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此政策,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款(不含税)。

第二条 无尘车间建设补贴:建设万级无尘车间按4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千级无尘车间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百级无尘车间按6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总补贴费用不超过500万元。实际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企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补。(由县工商信局牵头,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协助)

第三条 为减轻企业生产负担,推动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扶持补贴。补贴标准:在我县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首次投资建设工业项目,自项目供地之日起三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3亿元)至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3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购地建设或购买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生产设备投资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少于40%;对租赁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生产设备投资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少于70%)。以上奖补自项目供地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由企业提供相关凭证经核实后确认。(由县发改局牵头负责,县工商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统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协助)

已享受过《宝安区支持对口帮扶和协作地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相关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该扶持补贴。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四条  鼓励县内企业上规模发展,对2022年及以后首次上规的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不含省、市、宝安区对新上规企业的奖补。省、市、宝安区奖补资金根据省、市、宝安区最新相关政策执行),奖金分三年拨付,第一年奖励10万元;第二、三年产值和应缴税收对比上年保持正增长的,每年奖励10万元。(由县工商信局牵头负责,县统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协助)

第五条  2022年及以后企业年度实际纳税(指企业主营业务税收和其他业务税收,不含企业厂房、车间等建设产生的建筑、安装增值税和企业个人所得税)首次突破300万元(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突破500万元(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突破1000万元(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突破2000万元(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首次突破1亿元(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纳税额等数据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和相关材料为准。(由县税务局牵头负责,县工商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协助)

第六条  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 2022 年及以后县内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突破5亿元(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突破10亿元(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突破 20亿元(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突破30亿元(含),

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首次突破50亿元(含)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由县工商信局牵头负责,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协助)

第七条  鼓励支持优秀企业。规上工业企业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未发生环境突发事故、未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未拖欠工人工资、未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企业产值与税收均排名前五位且较上一年有增长的企业,由县政府授予年度优秀企业称号,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由县工商信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园管委会、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协助)

四、积极推进企业上市

第八条  实行企业上市激励机制,县内注册的工业企业在主板(中小板)上市、创业板上市、新三板挂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持续挂牌时间满6个月,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由县工商信局、县金融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协助)

五、加快推动企业升级改造

第九条  支持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和绿色发展,属于《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已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申报省、市技改入库而未获得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200万元,按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10%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奖励比例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竞争性评审遴选后的项目设备更新额度等因素确定。以上扶持方式以项目申报通知为准。(由县工商信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协助)

六、引导企业绿色低碳发展

第十条  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对2022年及以后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2万元。(由县工商信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协助)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绿色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由县工商信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协助)

七、加大科技创新扶持

第十二条  对首次和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广东省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15 万元。

第十三条  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落户龙川并经重新登记备案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个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200万元。其中:年主营收入达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单个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年主营收入达500万元(含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单个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年主营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单个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四条  对企业开展的重大中间试验项目,经科技部门备案的按中试研发费用的 50%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新组建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新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第十七条  对新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八条  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对批准组建的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其获得资助额的 30%给予配套。对新认定的海智基地、海智计划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十九条  对牵头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类除外),其所获拨款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 30%的配套支持;其所获拨款额超过 100 万元的,在支持30万元配套基础上,其超出100万元部分,给予 5%的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多渠道鼓励科研人员从事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对经科技部门认定的高级技术经纪人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参加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运营评价,获得通过优秀评价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参加广东省孵化器运营评价的孵化器,获A等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B等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科技创新扶持项目由县工商信局牵头负责,按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19〕63 号)文件执行。

八、支持人才引进

第二十二条  鼓励高端人才到龙川园区就业,在工业园区企业就业满 3 年(以社保缴纳时间为准,下同)并在龙川县域内购房,给予相应购房补贴,购房(含公寓)补贴于员工就业满3周年后一次性发放,分别给予:全日制本科大学毕业生或纳入市级储备人才库的按照300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全日制硕士毕业生或纳入省级储备人才库的按照600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全日制博士毕业生或纳入国家储备人才库的按照900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奖补金额以购房面积计算,员工购房面积<100㎡,按照购房面积计算购房补贴;员工购房面积≥100㎡,按照100 ㎡计算购房补贴。(由县工商信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园管委会、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协助)

第二十三条  鼓励职校、技校毕业生和各种技术人才到园区实习和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和高端人才到园区就业和发展,在园区就业满两年的,给予生活补贴,具体如下:职校、技校等中专毕业生和大专毕业生在毕业当年选择到园区企业连续就业满两年,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1万元;本科以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选择到园区企业连续就业满两年,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2万元。(由县工业园管委会牵头负责,县工商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协助)

第二十四条  支持企业聘用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深圳帮扶引进,符合《宝安区支持对口帮扶和协作地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条件要求的企业,聘用龙川脱贫劳动力的,按照脱贫劳动力人数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予以扶持,并对所聘用的脱贫劳动力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就业扶持资金。支持经费计算以连续就业时间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劳动力人口为基数。(由县人社局牵头负责,深圳对口帮扶龙川工作组、县乡村振兴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工商信局、县财政局协助)

九、加大金融扶持

第二十五条  扩大企业增信贷款规模。规范管理龙川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增信贷款业务,逐步提升融资增信贷款规模,力争5年内将增信贷款规模扩大到5亿元人民币,切实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由县金融局牵头负责,县工商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协助)

十、鼓励全民招商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对成功引进项目的机构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成功引进总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上且自建生产厂房工业项目的机构或个人,按引进工业项目正式投产之日实际投入资金1‰的标准计算奖金,在项目投产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实际投入资金依据企业提供的发票等相关凭证通过现场查验核计。(由县招商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县工业园管委会、县工商信局、县财政局协助)

十一、监督和管理

县工商信局和县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将项目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支持资金效益。县财政局视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项目奖补由主管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核实确认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县财政局核拨资金。支持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附则

对投资超10亿元或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的主导产业龙头项目,世界500强、中国300强直投项目,独角兽、瞪羚企业,标准厂房、电力设施建设等,实行“一事一议”。

本政策条款不与国家、省及市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重复享受。

本政策措施由县工商信局负责解释,牵头建立相关政策落实机制。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具体实施细则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本政策措施实施期间,如因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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