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支点,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结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科技创新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章 联动澳门打造科技创新平台
第一条 支持澳门高校产学研示范基地建设
1.支持澳门国家重点实验室拓展发展空间。支持澳门国家重点实验室等优势科研平台在合作区建设微电子、智慧城市、转化医学、先进材料、新型能源等研发中心和联合实验室,按照“一事一议”给予建设资助。
2.孵化项目支持。对经澳门高校推荐并入驻其产学研示范基地孵化的项目,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每个澳门高校每年可推荐项目不超过10个。对澳门高校孵化入股的初创企业,按企业实缴出资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奖励。
3.支持联合实验室建设。对合作区企业联合澳门高校产学研示范基地共建联合实验室的,按照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30%,给予单个联合实验室最高200万元资助。
4.成果转化奖励。对产学研示范基地作为卖方的技术合同,按合同总收入额的10%给予年度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二条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重大创新平台建设资助。支持境内外创新主体联合澳门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等在合作区建设的对产业发展具有支撑作用的重大创新平台。经评审,按平台投资额的30%给予单个平台最高1亿元支持。
2.认定奖励。对经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部委批准或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上述同类型广东省认定的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对首次获得广东省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广东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三条 支持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建设
1.专业孵化器建设支持。支持境内外创新主体联合澳门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等围绕产业细分领域在合作区建设专业孵化器。经认定,按孵化器建设总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2.认定奖励。对新获认定的国家、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奖励。
对新获认定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广东省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新获国家或广东省粤港澳、国际化、专业化资质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每项资质再分别给予众创空间20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40万元奖励。
3.运营奖励。对孵化载体引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企业等优质企业的,按1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单个孵化载体年度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二章 大力培育引进创新型成长型企业梯队
第四条 举办国际创新创业大赛
面向全球举办创新创业大赛,瞄准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新材料、新能源、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生物医药产业等合作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选拔具备关键核心技术、良好产业化前景的创新项目落户合作区或澳门。以无偿资助、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亿元支持,每届大赛支持总额最高3亿元。
第五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引育
1.认定及落户奖励。对首次认定及新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2.发展壮大奖励。对纳入合作区规模以上统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次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50%以上的,奖励20万元;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50%以上的,奖励20万元。
第六条 专精特新企业引育
对通过认定(复核)或新迁入的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400万元、300万元、80万元奖励。
第七条 独角兽企业引育
1.认定和落户奖励。对经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潜力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奖励。
2.研发费补贴。自认定(落户)年度起连续三年,对独角兽企业、潜力独角兽企业分别按研发费支出的20%、15%给予年度最高2000万元补贴。
鼓励商事登记不在合作区的企业参与认定,认定成功后2年内整体迁移至合作区的企业可享受对应的奖励和补贴。
第八条 支持科技企业双城发展
1.澳门关联公司配套资助。合作区企业的澳门关联公司获得澳门特区政府科技类资助的,按资助金额的50%给予合作区企业单个项目最高800万元配套资助。
2.澳门关联公司认证奖励。合作区企业的澳门关联公司获得澳门特区政府潜力型科技企业、成长型科技企业、重点科技企业认证的,分别给予合作区企业一次性20万元、40万元、80万元奖励。
第三章 支持技术攻关
第九条 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项目资助
支持合作区创新主体以解决制约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为目标开展技术攻关,对具有引领性和突破性的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第四章 支持研发及成果转化
第十条 琴澳产学研合作项目联合资助
支持合作区企业与澳门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对经琴澳联合征集、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立项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合作区参与企业最高500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
1.国家或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对合作区单位牵头承担、参与承担的国家或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分别按100%、5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同一单位单个项目配套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国家或广东省有明确配套要求的,按相关文件执行。
2.澳门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对合作区单位参与承担澳门科技计划项目的,按企业自筹经费的50%或科研机构承担项目任务所需经费的10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单个项目配套资助额最高不超过澳门特区政府对该项目资助额的50%,且不超过800万元。
第十二条 企业研发费补贴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合作区每年安排最高1亿元研发费用补助资金,对企业研发费支出给予最高10%、年度最高500万元补贴。
第十三条 支持前沿技术应用场景建设
支持合作区企业或机构聚焦处于技术方案设计或商业化探索阶段的前沿技术领域,搭建创新体验中心和场景实验室,开展围绕前沿新技术新产品和解决方案的展示体验及测试验证。经评审,对具有先进性示范性的应用场景,按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建设单位最高500万元资助。探索对新业态依法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吸引集聚全球前沿技术型企业。
第五章 支持国际科技合作
第十四条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
积极引进跨国公司区域性研发总部,支持境外投资者在合作区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的研发中心,承担其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在内的全球研发任务,强化境内外研发链接与融合。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境外研发机构发展
支持合作区企业“走出去”设立境外研发机构,拓展国际合作渠道,集聚海外高端人才和创新资源,深度融入国际创新体系。对经认定的境外研发机构,给予合作区企业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在澳门和葡语系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奖励额提高至12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运营
支持合作区企业或机构搭建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为科技企业“引进来,走出去”及高水平国际科技交流活动提供支撑服务。对经科技部授牌的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自授牌年度起,给予平台运营单位连续3年、每年100万元补贴。
第六章 构建优质的科技创新环境
第十七条 打造低成本的科技创新空间
1.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对在合作区租用办公用房的科技类机构,参照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价给予连续最长60个月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按不超过租金评估价的60%且最高不超过60元/平方米/月,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对重点企业或机构补贴标准提高至租金评估价的80%且最高不超过80元/平方米/月,补贴面积提高至5000平方米。
2.办公用房购置补贴。对科技企业在合作区购置办公用房自用办公的,按购房款的20%给予累计最高2000万元补贴。加快盘活存量楼宇资源,为优质企业发展提供空间保障。
第十八条 强化科技金融支持
1.设立合作区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掌握前沿技术或颠覆性技术、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创新型企业。
2.股权投资配套奖励。鼓励科技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对获得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的科技企业,按其所获得投资额的5%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5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
1.专利授权奖励。合作区单位获得境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按其所缴纳官方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件发明专利最高奖励2万元,同一单位单个年度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
2.专利奖奖励。合作区单位获评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评广东省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3.商标奖励。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驰名商标,给予一次性8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广东年度《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商标,给予一次性4万元奖励。
4.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项目配套资助。对合作区单位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项目,按100%的比例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澳资企业专项扶持
对符合本措施第二条、第三条第2项及第3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2项、第十八条第2项、第十九条第2项及第3项相应条件的澳资企业,奖补标准按照本措施既定标准1.2倍予以执行。
合作区企业的澳门关联公司获得澳门特区政府重点科技企业认证的,合作区企业可参照澳资企业奖补标准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助。
第二十一条 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本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二十二条 解释权
本措施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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