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招商引资实施细则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招商引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的重大历史机遇,营造良好的投资营商环境,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加快引进优质企业和项目,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扶持范围包括:
(一)达到总部经济认定标准的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机构、项目),以及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金融业、商务服务业、文化及相关产业、旅游业、科技创新等领域的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机构、项目),且在罗湖区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纳税或纳入罗湖区“四上”库。
(二)对集聚产业资源、引进优质企业(机构)起到重大作用的行业性社团组织、专业机构等。
(三)符合辖区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经区政府批准,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由区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和解释。以项目落户全流程服务为原则,项目跟进部门即为相关条款受理部门。
无跟进部门的项目,以项目所属行业为原则,行业的主管部门即为相关条款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商贸业、商务服务业、工业、黄金珠宝等产业项目;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受理科技创新产业项目;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受理旅游业、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区金融服务署负责受理金融业项目。所属行业不属于上述部门主管的项目,区企业服务中心为相关条款受理部门。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一节扶持重点企业发展
第四条大力引进总部企业。聚焦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上市公司、央企总部或其投资的企业、项目,以及领军民企总部项目等。
自2020年1月1日起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企业,在本区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和纳入罗湖区“四上”库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享受本条扶持奖励。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励。按上一年度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享受一次性落户扶持,最高1000万元。
奖励具体发放方式依企业选择,可核拨至企业对公账户,或企业管理团队个人账户,或工会等相关账户。
(二)管理团队经营奖励。按上一年度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经营奖励。奖励具体发放方式同本条(一)款。
(三)降低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购置成本。上一年度综合贡献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罗湖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可享受最高800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扶持,平均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罗湖区财政贡献。所购房屋在企业享受购房扶持期间不得转让,且自用面积不低于50%,剩余面积如需出租,承租对象应符合罗湖区产业规划导向,由购房企业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报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降低总部企业办公用房租赁成本。企业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3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3年的扶持,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所租房屋在企业享受租房扶持期间不得转租。
第五条大力引进金融机构。自2020年1月1日起,新迁入或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可享受如下扶持。其中持牌金融机构所获得的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一)鼓励金融机构落户罗湖。按持牌金融机构的行业分类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降低金融机构办公用房租赁成本。金融机构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3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前3年按照每年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可享受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租金扶持,分3年支付。
(三)经各级监管部门批准或认定的保险中介公司扶持标准为:新迁入的,按照上一年度综合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分3年支付。新注册机构可延后1年按照上述扶持标准进行申请。
期货公司一级分支机构扶持标准为,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3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前3年按照每年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可享受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租金扶持,分3年支付。
(四)由金融机构总部发起设立的投资银行中心、金融市场交易中心、金融科技公司、绿色金融公司、供应链金融公司以及其他专营机构等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非持牌机构,可参照对应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标准享受落户、租房扶持。
第六条大力引进科技创新企业
(一)引进重点科技企业支持。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引进综合贡献500万元以上科技创新类企业,或上市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在罗湖注册成立新公司,或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的重点科技企业,按照企业落地后年度罗湖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最高连续支持5年,年度扶持上限不超过5000万元。
以上扶持总额包括落地经费支持、办公空间支持、装修经费支持等,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根据企业需求,在不超过上述核算依据扶持最高限额条件下,进行具体匹配,可采取5年核算与协议监管相结合方式予以经费前置支持。已享受本款扶持的不再享受本条及罗湖区其他受财政贡献约束的相关扶持。
(二)引进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支持。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可享受如下扶持:
1.对新引进2020年1月1日后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其他重大专项或奖励支持的项目,且经专家评审获得支持项目对罗湖产业规划与布局具有强链补链或支撑作用的,按照国家、省、市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支持,最高2000万元。对获国、省、市级多层级资助的,按照所获最高资助金额给予配套支持。
2.对新引进的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按企业已获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最高5000万元。
(三)引进其他科技创新类企业支持。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其他科技创新类企业可享受如下扶持:
1.对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国高认定支持,本项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对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其他已获得持牌金融机构风险投资的科技创新项目,对其自用办公场地租金给予最高30%的补贴,年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支持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按每平方米最高800元给予装修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2.对新引进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创办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或新引进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对其自用办公场地租金给予最高70%的补贴,年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支持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按每平方米最高800元给予装修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3.对联合港澳高校创新成果转化机构引进的港澳创新创业项目,经联合评审通过的,给予落地第一年财政贡献100%的支持,最高100万元。并对其自用办公空间给予一年全额租房补贴,补贴面积最大不超过300平方米,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并按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装修补贴。
第七条大力引进旅游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新迁入或新设立的知名旅行社、大型旅游企业、酒店等,可享受如下扶持:
(一)鼓励知名旅行社、大型旅游企业落户罗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在纳入罗湖区“四上”库后第一个统计年度保持一定比例增长的,给予最高8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鼓励国际品牌连锁酒店、特色酒店落户罗湖。纳入罗湖区“四上”库核算且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大力引进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新迁入或新设立的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年度综合贡献100万元以上的,自迁入或设立之日起3年内,可按照上一年度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申请综合扶持,年度扶持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综合扶持总额包括落地经费支持、办公空间支持、装修经费支持等,已享受本条款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实施细则其他相关扶持。
第九条大力引进商务服务业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新迁入或新设立的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人力资源服务、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等商务服务业企业,在本区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一年度综合贡献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享受一次性落户扶持。已享受本条款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实施细则其他相关扶持。
第二节鼓励机构发展
第十条鼓励行业性社团组织落户罗湖。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加快辖区产业转型升级发挥重大推动作用的新迁入或新设立的行业性社团组织,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核准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十一条招商引资奖励。对引进综合贡献2000万元以上企业起到关键作用的招商机构(楼宇业主除外)和辖区内经国家、省、市、罗湖区认定的专业园区等,经被引进企业书面确认,且在行业主管部门提前1个月备案的,按照被引进企业落户罗湖后一个完整自然年度或一个顺延年周期内的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可给予招商机构、专业园区最高200万元/家的项目引进奖励。招商机构、专业园区在被引进企业落户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本条款招商引资奖励。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扶持对象包括:
(一)金融业扶持对象包括:
1.金融机构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在罗湖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含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2.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由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注册地址在罗湖区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3.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由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注册在罗湖区的中资银行专营机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由保险公司总部发起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4.其他金融机构:经各级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认定,注册在罗湖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
(二)文化及相关产业扶持对象包括:在罗湖区主营业务应属于文化及相关企业分类(2018)或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属于我区重点发展的创意设计、动漫游戏、版权、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影视演艺、文化娱乐、高端印刷和高端工艺美术等领域的企业、社会组织等。
(三)商务服务业扶持对象包括: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人力资源服务、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等企业。
(四)科技创新扶持对象包括:
1.重点科技企业:综合贡献500万元以上科技创新类企业;上市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在罗湖注册成立新公司;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的重点科技企业。
2.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其他重大专项或奖励支持的项目;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
3.其他科技创新类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他已获得持牌金融机构风险投资的科技创新项目;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创办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联合港澳高校创新成果转化机构引进的港澳创新创业项目。
第十三条对注册地在罗湖的企业,其在罗湖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可按照股份比例汇总计算综合贡献和产值(营业收入),在双方协商同意其中一方不再享受同款政策的前提下,该企业或子公司之一可视同为单一主体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因一次性、偶然性等因素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有以下限制:
(一)对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剔除其在罗湖实施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收入及地价等一次性因素产生的综合贡献,未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扶持额度依据剔除上述一次性因素后的综合贡献核算。项目地不在罗湖的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综合贡献符合本实施细则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可参照第四条给予一次性落户扶持、租房扶持。
(二)企业因股权交易、资产并购,根据《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已获得相应扶持的,此部分综合贡献在计算本实施细则其他条款扶持额度时,不再计入企业综合贡献。
第十五条若引荐的区外综合贡献2000万元以上企业已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内落户罗湖,但招商引荐机构未申请原《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鼓励机构引进总部企业奖励、《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招商引资实施细则(2020版)》第十二条招商引资奖励,可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招商引资奖励。如未提前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还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的“上一年度”一般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完整自然年度,也可以指申请之日前的12个月周期。企业于迁入或设立之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给予扶持,逾期未申请的原则上不予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2020年1月1日后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中相应扶持条件的,同一企业仅可申请本实施细则同类型扶持条款一次,不予重复支持。
第十八条申请总部企业、金融机构办公用房购置、租赁补贴的,该自用办公用房不包含罗湖区创新型产业用房。获得购置、租赁办公用房扶持补贴的,自用办公用房在企业享受扶持期间原则上不得对外转租、转让。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符合如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享受本实施细则总部企业、金融机构办公用房购置、租赁补贴:
(一)辖区外企业在罗湖区先购置、租赁办公用房并于购房、租房后1年内落户罗湖的;
(二)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自落户后3年内在罗湖区新购置、租赁办公用房的;
(三)如企业订制购买罗湖区城市更新办公物业,可按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购房补贴申请周期,除需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定制协议等购房证明材料;如实际未完成办公用房购置手续,须返还已拨付的购房补贴。
第二十条对新迁入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自迁入或设立之日起2年内,在我区首次申请获得的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的综合贡献。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科技创新企业扶持的,扶持金额上限原则上不受财政贡献限制,特殊说明除外。
申请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企业,应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或提交书面承诺,履行监管协议所约定事项或承诺获得扶持资金后五年内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关系不得迁离罗湖,否则按协议约定或书面承诺退回协议期内获得的全部扶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四上”具体是指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和重点金融业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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