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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时间:2022-03-17 09:15:43|栏目:广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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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定不移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创新引领支撑作用,推动龙岗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科技创新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管理办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创新资源集聚计划

第三条  创新平台及“十大行动计划”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立项扶持的创新平台,以及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项目,给予配套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2. 申请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

(2)广东省、深圳市创新平台。

(3)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中“十大诺奖实验室”“十大重大科技产业专项”“十大‘双创’示范基地”“十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十大基础研究机构”“十大海外创新中心”。

3. 获得上级立项扶持2年内提出申请,项目正常开展。如上级分批次拨付扶持,可在每笔资金到账后1年内提出配套申请。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 获得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扶持的,给予不超过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3000万元配套扶持,连续分三年平均拨付。

2. 获得广东省、深圳市创新平台扶持的,给予不超过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500万元配套扶持。

3. 获得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专项扶持,扶持金额5亿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5000万元配套扶持;5亿元(不含)至10亿元的,给予最高1亿元配套扶持;10亿元(不含)以上的,给予最高1.5亿元配套扶持。配套扶持资金不得用于建筑工程建设及场地装修。

第四条  新型科研机构建设扶持。对龙岗区科技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创建的新型科研机构给予建设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托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近两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5亿元(不含)的,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6%;近两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的,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4%,或研发费用支出3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正增长。

(4)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近三年获得授权的有效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含商标)总数不少于20件,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非自主研发方式拥有的知识产权不得超过30%。其中,非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植物新品种研究等企业,专利数不得低于12件;或首次获得药品临床批件、临床BE备案数不少于3个,或首次获得药品生产批件数不少于2个,或获得新药证书数不少于1个。

2. 新型科研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民办非企业机构。

(2)应统筹整合依托单位现有优势资源,联合高校院所开展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项目孵化培育、人才交流等活动,进一步集聚创新要素,开展突破产业技术瓶颈、引领新技术研发与应用、孵化创新型企业等工作。

(3)拥有研发人员30人以上,高校院所兼职人员不得超过30%。具有中、高级职称或硕士、博士学历人员不低于3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4)具备基础研发条件和设施,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800万元(软件类新型科研机构相应的现值不低于400万元)。

(5)正常开展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产业投资等工作。

(二)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 按依托单位实际出资额50%,给予新型科研机构最高1000万元开办费用扶持,用于支付装修、人员及设备等费用。

2. 连续五年给予不超过新型科研机构场地租金支出50%、每年最高100万元扶持。

3. 连续五年给予新型科研机构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去除龙岗区财政扶持)30%、每年最高300万元扶持。

(三)区政府“一事一议”项目或获得我区“深龙英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

(四)新型科研机构建设扶持为验收类项目,须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提交结题材料。

第五条  区级创新平台扶持。分为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区级重点实验室、区级产品检测中心、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扶持,区级创新平台提升激励。

(一)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扶持。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依托单位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每年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该中心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20人以上,中级职称或硕士学历以上人员不低于35%,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人员不低于10%。

(3)具备必要的科研(工艺)设备和场地等条件,及检测、测试、分析手段。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300万元以上。

(4)所属领域研发技术实力达到深圳市领先水平。

(5)同一项目未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各类创新平台认定,且依托单位未获得区级产品检测中心建设扶持。

(6)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正增长。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50%、最高300万元扶持。

(二)区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扶持。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2)依托单位能够为组建区级重点实验室提供资金保障及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其中提供科研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500万元以上(软件类300万元以上)。

(3)具备相应的科研实力及经费、人员和制度保障,具有承担大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

(4)具有高水平的专职研究开发团队。其中,教授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历的学术带头人1人以上;具备国家、省、市、区重大项目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的实验室主任1人;硕士以上学历的骨干科研人员2人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科研人员5人以上,配有足够的技术和服务人员。实验室主任不得兼任其他区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

(5)同一项目未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各类创新平台认定。

2. 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发布建设指南,项目依托单位须符合指南规定的产业方向、技术领域、工作内容等要求。

3.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50%、最高300万元扶持。

(三)区级产品检测中心建设扶持。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

(2)具有国家级机构认定或授权的认证资格,能独立完成检测并出具报告。

(3)检测服务对象是龙岗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或优势传统产业,且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对科技创新有促进作用。

(4)检测中心场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5)科研、设计检测等技术服务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300万元以上。

(6)配有相关业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

(7)上一年度检测服务收入500万元以上。

(8)同一项目未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各类创新平台认定,且依托单位未获得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或区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扶持。

(9)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正增长。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产品检测中心,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50%、最高300万元扶持。

(四)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扶持。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

(2)检验检测实验室设在龙岗区。

(3)近两年获得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证书。

(4)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正增长。

2.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30%、最高100万元扶持。

(五)区级创新平台提升激励。

1. 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纳入区级创新平台管理的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产品检测中心。

(2)获得区级创新平台认定超过3年。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新增建设投入50%、最高100万元激励。

第六条  高等院校科技创新扶持。与高等院校共同成立科技创新专项扶持资金,对高等院校科技创新项目给予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高等院校。

2. 高等院校已设立支持教师、科研人员科技创新的专项扶持资金,并制定资金管理、项目评审、项目考核等相关管理制度。

3. 所扶持团队项目为高等院校创新创业、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项目,企业项目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企业正常运营,项目正常开展。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高等院校出资金额100%、最高1000万元扶持。高等院校科技创新专项扶持资金管理规程另行制定。

第二节  创新环境优化计划

第七条  区级创新载体扶持。分为众创空间配套扶持,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及建设扶持,以及区级创新载体提升激励。

(一)众创空间配套扶持。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运营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2)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众创空间认定。

2. 获得上级立项扶持2年内提出申请,项目正常开展。如上级分批次拨付扶持,可在每笔资金到账后1年内提出配套申请。

3.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对深圳市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市级扶持金额50%、最高50万元配套扶持,专项用于众创空间建设。

(2)对2017年1月1日以后国家、广东省认定的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扶持,专项用于众创空间建设。

(3)获国家级、省级两级众创空间认定的,按最高扶持金额给予差额扶持。

(二)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1. 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运营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2)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健全。

(3)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面积2/3以上,未来作为孵化器使用期限5年以上,场地具有合法产权,产权关系明晰。

(4)具有完善的商务、网络、通讯等基本配套设施,可为孵化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申报、信息交流、人才引进、企业推介、对外合作、资金筹措和技术开发等多方位服务。

(5)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运营能力,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6人以上,其中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3人以上。

(6)建有在孵企业毕业及淘汰制度。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三)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2017年1月1日以后认定,且未获得建设扶持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正常运营2年以上。

(2)创新产出及工作绩效明显,引进一批创新人才(团队)及企业,正常运营的在孵初创期科技型企业30家以上。

(3)上一年度开展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等服务活动10场(次)以上。

(4)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连续两年在科技部火炬中心统计调查信息系统填报数据,主动报送工作信息,配合区科技创新局推进创新载体建设各项工作。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30%、最高300万元扶持,专项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3. 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50%、最高300万元扶持。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载体)立项扶持,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上级扶持资金50%、最高150万元扶持。

(四)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

1. 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运营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2)有明确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

(3)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配有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与高端创新资源对接。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运营能力,加速器专职管理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6人以上。

(4)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租售的面积2/3以上,未来作为加速器使用期限5年以上,场地具有合法产权,产权关系明晰。

(5)产业服务功能完善,配套服务设施齐全,能够为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提供发展空间,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6)建立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接机制,优选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入驻。建立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准入机制和快速入驻通道。

(7)与加速器紧密合作的服务机构,可为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专业服务。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

(五)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扶持。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

(2)正常运营2年以上,正常运营的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30家以上。

(3)加速器内科技型企业发明专利授权20件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家以上。

(4)加速器内科技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值5亿元以上,签约的科技服务机构10家以上。

(5)创新产出及工作绩效明显,引进一批创新人才(团队)及企业。

(6)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主动报送工作信息,配合区科技创新局推进创新载体建设各项工作。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30%、最高400万元扶持。

(六)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

1. 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运营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2)园区主导产业为龙岗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符合我区产业布局规划,发展目标明确,产业布局科学合理,优势产业特色突出,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3)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科技型企业租售的面积2/3以上,未来作为园区使用期限10年以上,场地具有合法产权,产权关系明晰。   

(4)园区管理主体明确,配套服务设施齐全,具有专门的招商、运营、服务管理机构,及统一规范的园区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专业化服务。

(5)配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负责人具备相关从业经验,专职管理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8人以上。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

(七)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建设扶持。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

(2)正常运营2年以上,纳入统计且正常运营的规上科技型企业10家以上,其中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3家以上。

(3)园区内科技型企业发明专利授权30件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30家以上。

(4)园区内科技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值10亿元以上,园区签约的科技服务机构10家以上。

(5)创新产出及工作绩效明显,引进一批创新人才(团队)及企业。

(6)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主动报送工作信息,配合区科技创新局推进创新载体建设各项工作。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30%、最高500万元扶持。

3. 获得区星级园区认定扶持的,可申请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但不予重复扶持。

(八)区级创新载体提升激励。

1. 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超过3年。

(2)经认定的区级创新载体正常运营。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对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不超过新增建设投入50%、最高100万元激励,对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给予不超过新增建设投入50%、最高200万元激励,对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给予不超过新增建设投入50%、最高300万元激励。

第八条  创新载体入驻租金扶持。对入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新产业园的科技型企业给予租金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 租金费用为入驻创新载体获得区级认定后产生。

3. 满足以下入驻条件之一:

(1)入驻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2)入驻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创新产业园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入驻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获得各级创新创业比赛奖项的科技型企业,或参加各级创新创业大赛的港澳团队创办企业。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 对入驻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连续三年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场地租金支出50%、每年最高10万元扶持。

2. 对入驻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创新产业园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三年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场地租金支出50%、每年最高20万元扶持。

3. 对入驻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的获得各级创新创业比赛奖项的科技型企业,或参加各级创新创业大赛的港澳团队创办企业,连续三年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场地租金支出50%、每年最高10万元扶持。

第九条  获奖企业激励。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等各级政府举办的创新创业比赛前三等次,且在龙岗区落地的科技型企业给予获奖企业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 获奖后2年内提出申请,企业正常运营,项目正常开展。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 获得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激励。

2. 获得省、市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激励。

3. 获得区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激励。

4. 同一项目获得多级奖项的,按最高激励金额给予激励。

第十条  双创赛事及活动扶持。

(一)双创赛事扶持。

对深圳创新创业大赛龙岗区预选赛或龙岗区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的执行单位给予赛事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2)赛事已纳入龙岗区工作方案。

(3)赛事结束后1年内提出申请。

2.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于不超过赛事实际费用50%、最高100万扶持。

(二)双创活动扶持。

对积极参加龙岗区组织的全国双创周、国际创客周等重大双创活动的单位给予活动费用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2)活动已纳入龙岗区工作方案。

(3)活动结束后1年内提出申请。

2.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于不超过活动实际费用50%、最高50万扶持。

3. 区政府“一事一议”项目,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一条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2. 2017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科普教育基地正常运行。

(二)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扶持。获得多级认定的,按最高扶持金额给予扶持。

第三节  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第十二条  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立项扶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配套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2. 获得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深圳市技术攻关项目、研发中试项目立项扶持。

3. 获得上级立项扶持2年内提出申请,项目正常开展。如上级分批次拨付扶持,可在每笔资金到账后1年内提出配套申请。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 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扶持的,给予不超过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300万元配套扶持。

2. 获得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扶持的,给予不超过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200万元配套扶持。

3. 获得深圳市技术攻关项目、研发中试项目扶持的,给予不超过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100万元配套扶持。

(三)同一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每年累计获得配套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激励。对龙岗区科技型企业给予研发投入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 符合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已按要求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申报。

3. 正常运营1年以上,财务管理规范,设置有研发项目辅助账,纳税信用等级C级以上。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 对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50万元激励。

2.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100万元激励。

3. 对获得海关高级认证一年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0%、最高300万元激励。

4. 对中国五百强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500万元激励。

5. 对世界五百强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1000万元激励。

6. 对其他科技型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5%、最高50万元激励。

第十四条  生物创造激励。对拥有新药医疗临床批件、医疗器械注册证、药品生产批件以及开展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科技型企业给予生物创造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 申请激励的新药医疗临床批件、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药品生产批件须为上一年首次获得,且相应的产品为用于人体的药物或医疗器械。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 新药临床批件。

(1)1、2类新药临床批件激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项。

(2)3类新药临床批件激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项。

(3)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上两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30%、最高500万元。

2. 医疗器械注册证。

(1)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激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项。

(2)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激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项。

(3)开展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取得临床试验报告的,激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项,同一产品只扶持1次。

(4)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上两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30%、最高500万元。

3. 药品生产批件。

(1)药品生产批件激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项。

(2)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上两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30%、最高500万元。

第十五条  集成电路扶持。对龙岗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集成电路IP(知识产权模块)复用及EDA软件扶持、流片扶持、测试验证分析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从事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含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开发)的科技型企业。

2. 企业正常运营,研发活动正常开展。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 集成电路IP(知识产权模块)复用及EDA软件扶持。

(1)给予不超过上一年使用正版IP或购买EDA软件实际发生金额50%、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扶持。

(2)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的集成电路IP(知识产权模块)复用及EDA软件扶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 流片扶持。

(1)给予不超过上一年MPW流片(含掩膜版)实际发生金额50%、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扶持。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扶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对于完成小于90nm全掩膜(Full Mask)工程产品流片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流片费用(含掩膜版)30%的扶持。其中,工艺制程小于90nm、大于45nm(不含)的,单个项目最高扶持50万元;小于45nm、大于28nm(不含)的,单个项目最高扶持200万元;小于28nm的,单个项目最高扶持300万元。同一项目只扶持1次,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3. 测试验证分析扶持。

(1)在龙岗区外测试验证分析的,给予不超过上一年IC工程测试验证、产品分析项目实际发生金额50%、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扶持。

(2)在龙岗区内测试验证分析的,给予不超过上一年IC工程测试验证、产品分析项目实际发生金额60%、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扶持。

(3)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4. 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上述集成电路扶持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激励。分为境外发明专利激励、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激励、知识产权获奖激励。

(一)境外发明专利激励。

1. 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申请激励的境外发明专利授权证书须为上一年获得。

2.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获得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激励金额2万元/国/项。

(2)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对其额外激励金额1万元/项。

(3)同一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最多激励5个国家的授权,且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只激励1次。

(4)申请单位是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中对共同专利,申请单位须为共同专利中第一申请人;专利在授权后变更专利权人的,不再激励新的专利权人。

(5)同一单位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200万,中国五百强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世界五百强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激励。

1. 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年限达7年以上(以授权公告日为起算时间),且截至申报日仍维持有效。

2.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件专利一次性1000元激励。

3. 同一单位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知识产权获奖激励。

1. 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申请激励的奖励证书须为上一年获得,申请单位应为第一或第二专利权人。

2.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激励。

(2)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激励。

(3)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给予10万元激励。

(4)同一专利获得多级奖项的,按最高激励金额给予激励。同一单位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  技术标准研制激励。对参与技术标准起草的单位给予技术标准研制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前5名起草单位之一。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主导研制单位。

(1)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准文本“前言”中注明的“负责起草单位”。如未注明“负责起草单位”,前两名视为主导研制单位。

(3)国际标准经专家组核准后作为主导研制单位的。

3. 该技术标准已公开发布。

4. 在技术标准公开发布之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 国际标准。

(1)主导国际标准研制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50%、最高100万元激励。

(2)非主导但参与国际标准研制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25%、最高50万元激励。

2. 国家标准。

(1)主导国家标准研制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50%、最高60万元激励。

(2)非主导但参与国家标准研制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25%、最高30万元激励。

3. 行业标准。

(1)主导行业标准研制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50%、最高30万元激励。

(2)非主导但参与行业标准研制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25%、最高15万元激励。

4. 同一单位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分为扶持类及非扶持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龙岗区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2. 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

3. 项目研究开展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4. 项目研究内容具体、技术路线清晰、预期成果先进、应用前景广阔、社会效益显著,有助于提高我区医疗卫生科研实力和创新能力。

(二)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 扶持类项目经评审认定为重点项目的,给予最高20万元扶持。其他一般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扶持。

2. 非扶持类项目予以立项但不给予资金扶持。

(三)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为验收类项目,须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提交结题材料。

第四节  创新企业培育计划

第十九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分为认定激励、培育引进激励、研发投入激励、创新载体入驻租金扶持。

(一)认定激励。

1. 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后2年内提出申请。其中,区外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后迁入我区的企业,须在我区注册满1年。

2. 首次申请龙岗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激励;之后再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每次给予10万元激励。

3. 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予重复激励。

(二)培育引进激励。

1. 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创新载体为各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新产业园,其运营管理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2)创新载体上一年度培育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从区外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对上一年度从区外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从区内迁出后又迁入的企业不纳入计算)的创新载体,每引进1家,给予5万元引进激励。

(2)对入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30家以上,且数量同比增长30%以上的创新载体,一次性给予30万元培育激励。同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只能在一个创新载体计算数量。

(3)同一创新载体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提高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扶持比例及上限,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100万元激励。

(四)创新载体入驻租金扶持。对入驻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创新产业园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三年给予不超过场地租金支出50%、每年最高20万元扶持。

第二十条  高端科技企业培育扶持。对高端科技企业给予培育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2016年1月1日以后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 企业产业方向为龙岗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正常运营、发展前景明朗、成长性较好,拥有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并开展关键技术研发。

3. 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30%以上。

4.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风投机构风险投资500万元以上,且近三年获得“深龙英才计划”高层次人才企业扶持。

(2)获得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风投机构风险投资3000万元以上。

(3)由高校院所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研人员、教师创办,个人占股30%以上或合计占股50%以上;拥有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产权明晰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两年内获得授权的国内、境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企业的经营产品(服务)属于其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范畴。

(二)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 连续三年给予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去除龙岗区财政扶持)30%、每年最高200万元扶持。

2. 连续三年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场地租金支出50%、每年最高50万元租金扶持。

(三)区政府“一事一议”项目或获得我区“深龙英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企业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

第二十一条  龙岗区中小创新企业50强培育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 属于龙岗区中小创新企业50强,并于1年内提出首次申请。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 连续两年,给予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0%、每年最高200万元扶持。

2. 连续两年,给予不超过场地租金支出50%、每年最高30万元扶持。

(三)获得我区“深龙英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扶持的,可申请认定为龙岗区中小创新企业50强,但不予重复扶持。

第五节  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

第二十二条  技术转移交易激励。对龙岗区技术转移促进中心交易平台运营单位给予技术转移交易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 交易在龙岗区技术转移促进中心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金额按实际履行金额计算。

3. 交易完成的项目落户龙岗区。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平台运营单位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交易履行金额5%、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激励,每年最高激励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科技金融扶持。分为助飞贷、创业贷扶持,政府应急转贷、融资租赁、银行保理、金融保险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扶持。

(一)助飞贷、创业贷扶持。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申请“助飞贷”的科技型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不含)以上、2亿元以下。申请“创业贷”的科技型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

(3)所获贷款为纯信用贷款,且资金须用于研发投入、原材料购买、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生产经营等企业经营活动。

2.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符合“助飞贷”的科技型企业,正常还本付息后,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利息扶持,按不超过企业贷款总额1.5%给予担保扶持,且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担保费用。

(2)符合“创业贷”的科技型企业,正常还本付息后,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利息扶持,按不超过企业贷款总额1.5%给予担保扶持,且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担保费用。

(3)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利息扶持和担保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在贷款还清1年内提出申请,如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可分年度申请扶持。

(二)政府应急转贷、融资租赁、银行保理、金融保险扶持。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通过政府应急转贷、融资租赁、银行保理、金融保险方式获得融资,相关业务已完成。

(3)资金须用于研发投入、原材料购买、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生产经营等企业经营活动。

2.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给予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50%、单笔最高50万元扶持。

(2)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扶持。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通过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质押方式申请额度1000万元以下、期限为一年的银行贷款。

(3)贷款本息已还清。

2.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利息支出50%、单笔最高50万元扶持,给予不超过担保(服务)费用50%、单笔最高20万元扶持。

3. 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若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扶持。

4. 同一项目在市级政府部门获得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科技服务机构及科技类社会组织扶持。分为科技服务机构运营扶持、科技类社会组织运营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科技服务机构运营扶持。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直接服务于企业技术创新,对外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重点提供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化等环节中的共性、专业性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科技信息、科学数据、仪器设备等各类科技资源共享,开展试验验证、检测测试、开发设计等开放性研发支持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财务、市场推广等非技术性服务以及针对产品的检验检测及售后技术服务不在扶持范围内)。

(3)须整合社会资源、向全社会开放(上一年度服务企业10家以上),并具有线上线下服务相结合功能,正常运营1年以上。

(4)科技服务收入应占营业收入总额70%以上。

2.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租金扶持。连续三年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场地租金支出50%、每年最高20万元扶持。

(2)运营扶持。连续三年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每年最高100万元运营扶持。

(二)科技类社会组织运营扶持。

 1. 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龙岗区民政部门登记,且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类社会组织,登记时间1年以上。

(2)主要业务范围是围绕技术创新的专业服务或技术研发。

(3)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上一年度有5个以上成功服务案例,或上一年度至少获得一项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2.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连续五年给予不超过上一年运营投入50%、每年最高10万元运营扶持。

第二十五条  软科学扶持。对在龙岗区开展的与科技创新相关的软科学项目给予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深圳市注册或登记,具备软科学研究能力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

2. 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

3. 项目研究开展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4. 项目主要为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体制改革、产业创新、重大任务、政府管理、创新管理研究,以及软科学理论与方法研究等。

5. 项目成果具有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科学价值,研究成果应用潜力大。

(二)经评审认定为重点软科学项目的,给予最高30万元扶持。其他一般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扶持。

(三)软科学项目为验收类项目,须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提请验收。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科技型企业为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高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其主营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关规定。

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企业。

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是指近两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科技型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场地租金支出为相关部门当年度发布的片区场地租金指导价,且不高于企业实际租金支出。

第二十八条  同一事项符合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

第二十九条  获得扶持或激励的龙岗区企业统计地须在龙岗区。

第三十条  除特别注明外,本实施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区科技创新局依照《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在“龙岗政府在线”上公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按指南要求如实向区科技创新局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原科技研发专项扶持、产学研合作专项扶持等验收类项目到期后,逾期6个月未申请验收或未能通过验收的,该项目承担单位自项目到期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本实施细则项目扶持或激励。

第四章  审核和公示

第三十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依照《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审核通过或经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科技创新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或激励,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跟踪监管

第三十五条  获得扶持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其中,“创新平台及‘十大行动计划’配套扶持”“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新型科研机构建设扶持”“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和“软科学扶持”为事前项目,其余为事后项目。事前项目须与区科技创新局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所获资金应专款专用、如实记帐,不得挪用。上述扶持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区科技创新局须委托银行进行资金监管。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获得扶持或激励的单位如发生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股东结构、项目负责人变更,以及单位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合理期限内办理有关信息更新手续。

第三十七条  根据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需要,区科技创新局有权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获得扶持或激励的单位或个人应予配合,并根据要求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按时提交实施报告。

第三十八条  项目申报、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未及时告知重大变更信息,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区科技创新局有权终止项目实施或者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对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通报批评,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的项目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中各项政策的资金量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的控制和调整。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区科技创新局有权对本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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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深圳市龙岗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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