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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珠海市斗门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斗门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时间:2022-03-29 09:00:41|栏目:广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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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两化融合贯标奖励政策:斗门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斗门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统领,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力打造新一代电子信息、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现代物流、现代农业等五大产业集群,推动全区创新驱动发展迈上新台阶,促进斗门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奋力打造珠海“二次创业”新引擎,开创斗门发展新局面。结合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

第一条 对首次通过(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资助 10 万元。另根据通过认定企业申请认定上年度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状况给予额外奖励,标准如下:

(1)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达 20 万元(含)到 100 万元以下的,额外奖励 10 万元,共资助 20 万元;

(2)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达 100 万元(含)到 500 万元以下的,额外奖励 20 万元,共资助 30 万元;

(3)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达 500 万元(含)到 1000 万元以下的,额外奖励 30 万元,共资助 40 万元;

(4)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达 1000 万元(含)以上的,额外奖励 40 万元,共资助 50 万元。

第二条 对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企业,资助 10万元。在同一年度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同时又获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只按第一条标准执行。对从市外新引进有效期内优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并完整搬迁后,资助 20 万元。

第三条 对纳入全市综合创新能力排名前 50 名、财政贡献排名前 50 名、成长性排名前 50 名的本区高新技术企业,资助 10万元。同一企业按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

二、强化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第四条 在区内新注册设立并在省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运作满一年、完成发明专利代理 20件以上且专利电子申请率达 100%的,资助 10 万元。专利类资助标准按市级专利行政部门相关最新规定执行。

三、加快高水平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第五条 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等科技研发机构,分别资助 200万元、60 万元、30 万元。获得同级多项认定的,按标准叠加资助。对通过相关认定机关运营评估考核的,按优秀、良好、合格等级分别资助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对新获得省、市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资助 100 万元、60 万元。对通过相关认定机关运营评估考核的,按优秀、良好、合格等级分别资助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

第六条 对新获得国家、省、市、区级孵化器认定的,分别资助 200 万元、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市、区级众创空间认定的,分别资助 100 万元、6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

第七条 区级孵化器通过年度运营考核的,按优秀、良好、合格考核结果等次,分别资助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市级以上孵化器不参与区级考核,对营运情况良好的孵化器,根据其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按市扶持标准以 1:0.6 比例配套资助。

第八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培育或从市外引进有效期内优质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每家 10 万元的标准资助相关管理方。对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实行三年房租补贴,三年房租补贴按每天0.5 元/平方米标准核算,最高不超过 100 平方米。

四、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第九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企业研究开发费资助专项资金不少于 1000 万元,对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超过 20 万元的企业,按占比(申报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符合条件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总额)进行核算,单个企业最高资助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 500 万元,鼓励和促进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紧密合作。设产学研合作重点项目和产学研合作项目,项目实行先备案,验收后资助,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同一单位每年只资助一个项目,最高 50 万元。扶持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给予最高 10%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为项目第一完成者的,按省级奖金以 1:1 配套奖励,最高资助额不超过 100 万元;为项目合作完成的,按省级奖金以 1:0.5 配套奖励,最高资助额不超过 50 万元。

五、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促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不少于 1000 万元,对成立满一年的企业,基于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的技术改造而新购生产型或研发型设备超过 50 万元的,在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通过完工评价并提交申请后,按占比(申报企业项目设备核定金额/当年全部申报企业项目设备核定投入总金额)进行核算。同一单位每年只资助一个项目,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三条 对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且纳入统计数据库并当年形成有效投资的,资助标准如下:

(1)总投资额在 500-1000 万元(不含 1000 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当年投资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资助 10 万元。

(2)总投资额在 1000-2000 万元(不含 2000 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当年投资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资助 15 万元。

(3)总投资额在 2000-5000 万元(不含 5000 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当年投资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资助 20 万元。

(4)总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当年投资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资助 30 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的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 3 个,资助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六、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十四条 鼓励本区内企业、机构、团队或个人参加国家、省、市官方主办的科技创新比赛,对获得名次和奖励的,就高按奖金以 1:1 进行配套奖励。

第十五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 2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鼓励青少年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加大对青少年科技创新的宣传、培育和辅导,重点扶持斗门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的举办、知识产权创造及成果转化等。

七、培育科技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在我区健康有序发展,向本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辅导本区企业通过国家、省、市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等认定的,分别每项资助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辅导本区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认证通过年度内发明专利申请达 3 件以上的),每项资助 1万元;同一机构同一年度本条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

八、支持现有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七条 对纳入我区小微企业“幼狮计划”培育目录库的企业,在培育期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实现增长 25%以上的,给予 3 万元的奖励。对首次上规模的工业企业,给予累计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投产工业企业当年度达到规模以上的,给予累计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 20 万元可直接奖励对企业有突出贡献人员。

第十八条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500 亿元的工业企业,累计一次性给予企业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80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的奖励。其中 30%以上奖金用于对企业有突出贡献人员的个人奖励。

第十九条 对投产超过一年的工业企业,年度新增投资不低于 500 万元且次年新增主营收入超过 0.5 亿元、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50 亿元,给予企业累计一次性不超过 10 万元、20 万元、40 万元、80 万元、200 万元的奖励,其中 30%以上奖金用于对企业有突出贡献人员的个人奖励。

第二十条 支持规模以上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扩大产能,按不同规模、不同增幅给予不同档次的定额奖金,其中,对工作母机类装备制造业企业按照奖励金额上浮 10%给予奖补。新投产的企业无上年对比数不在奖励之列。奖补标准如下:

(1)上年度企业先进装备制造业工业总产值 1 亿元以下,增幅 10%-15%,奖励 5 万元;增幅超过 15%,奖励 7 万元。

(2)上年度企业先进装备制造业工业总产值 1 亿元至 5 亿元(不含 5 亿元),增幅 10%-15%,奖励 9 万元;增幅超过 15%,奖励 12 万元。

(3)上年度企业先进装备制造业工业总产值 5 亿元至 10亿元(不含 10 亿元),增幅 10%-15%,奖励 15 万元;增幅超过15%,奖励 18 万元。

(4)上年度企业先进装备制造业工业总产值 10 亿元至 50亿元(不含 50 亿元),增幅 10%-15%,奖励 20 万元;增幅超过15%,奖励 25 万元。

(5)上年度企业先进装备制造业工业总产值 50 亿元以上,增幅 10%及以上,奖励 30 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我区工作母机类装备制造业企业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的,对展位费、设备运输和安装费,除按省市相关政策标准补贴资金外,剩余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 10 万元。

九、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第二十二条 对利用旧厂房、旧生活设施升级改造及原用地范围内扩产新建厂房项目用于扩大生产或转型升级,对新增建部分按 50 元每平方米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 150万元。项目不能用于出租,需承诺五年内不能转让。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到粤东西北地区投资产业转移项目,对企业总部设在我区生产基地转移当地的企业,并且已获上级部门确认为产业转移项目的,按照企业自成立日起 6 个月内投入生产设备费用的 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共计补贴最高 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支持我区“十百千计划”培育库企业与市“十百千企业腾飞行动”企业服务资源池对接。对成功与市“十百千企业腾飞行动”企业服务资源池中的服务机构签约的培育企业,我区给予企业实际产生服务费用 25%的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5 万元。

十、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

第二十五条 对纳入我区领导挂点服务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名单、区十大重点产业项目名单的在建重点产业项目,当年完成年度项目投资任务且工业投资额达到相应额度的,给予项目团队相应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工业投资额达到 0.1—0.3 亿元(不含 0.3 亿元)的,给予项目团队 5 万元奖励;

2.工业投资额达到 0.3—0.5 亿元(不含 0.5 亿元)的,给予项目团队 8 万元奖励;

3.工业投资额达到 0.5—1 亿元(不含 1 亿元)的,给予项目团队 10 万元奖励;

4.工业投资额达到 1—3 亿元(不含 3 亿元)的,给予项目团队 15 万元奖励;

5.工业投资额达到 3—5 亿元(含 5 亿元)的,给予项目团队 30 万元奖励;

6.工业投资额达到 5 亿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团队 50 万元奖励。

十一、解决重点企业员工子女入学需求

第二十六条 对列入我区“十百千”计划十亿级以上培育企业、研发平台依托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成长性重点引进企业,其企业高管和技术骨干的非珠海籍子女按不动产登记或广东省居住证的证件所在地申请就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起始年级和非起始年级),经所在园区、镇(街道)初审,报区科工信局和区教育局审核通过后,根据当年招生学位的情况,由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十二、加快建设和发展工业互联网

第二十七条 降低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成本,对成功申领并兑现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服务券的企业,每年度最高按服务券实际兑现额度的 3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强化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对企业在工业物联网系统、工业控制系统、工业应用系统等领域应用自主可控信息安全防护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按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 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第二十八条 大力支持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示范项目建设,对获得国家、省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开展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定工作,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认定,最高奖励 30万元。企业通过国家或省级两化融合贯标试点,最高奖励 10 万元。

十三、实行“一企一策”扶持方式

第二十九条 对全区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引进、重大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等的扶持,经区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另行安排。

十四、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由区科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所资助的企业(项目)获得相关部门认定的时间,从 2018 年 1 月1 日算起。原《斗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珠斗府办〔2016〕2 号)、《斗门区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斗府办〔2016〕26 号)、《斗门区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斗府办〔2016〕27 号)、《斗门区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斗府办〔2016〕29 号)、《斗门区促进两化融合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斗府办〔2016〕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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