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七星关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桂林国家高新区七星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桂林国家高新区七星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我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资源,加大对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促进企业提质增效,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推动我区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助力打造千亿产业园区和“三次创业”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正公开、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扶持的对象须是七星区行政区划(含托管区域)内注册,在桂林国家高新区七星区国税、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关系且税收进入桂林高新区七星区国库的企业。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一、设立强优企业奖
(一)年产值1亿元以上强优企业奖
对年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领导班子按以下不同标准给予奖励,并颁发奖牌。
1.年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的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
2.年产值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的企业,每户奖励8万元;
3.年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的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
4.年产值首次达到10亿元-15亿元的企业,每户奖励12万元;
5.年产值首次达到15亿元-20亿元的企业,每户奖励15万元;
6.年产值首次达到50亿元的企业,每户奖励30万元;
以此类推,当年一次上2个及2个以上档次的,按所上档次数累计奖励。
年产值20亿元以上且增幅10%以上的企业,每年奖励10万元。(此奖项与首次达到的奖励不叠加)
(二)年产值2000万元-1亿元强优企业奖
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按以下标准评选前10位,给予每家企业的领导班子奖励4万元,并颁发奖牌。参评企业须达到以下标准:
1.年产值增幅达15%以上;
2.当年纳税净入库增幅达到15%以上;
3.上规模超过一年以上的企业。
(三)企业上规模奖
1.对首次列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领导班子3万元;
2.对首次列入限上的商贸、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领导班子2万元;
3.对现有各类专业市场按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结算且进入统计口径的,一次性奖励企业领导班子5万元。
4.入驻高新区金融中心或其他园区的金融服务、科技咨询、现代信息服务企业,依法纳税且纳入区统计口径的,按照年租金的50%给予1年房租补贴。
(四)企业上市奖
具体按《桂林国家高新区关于扶持和奖励企业上市的暂行办法》实行。
二、设立技术改造奖
从当年或上年竣工投产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中,按照以下考评条件评选出10个“桂林国家高新区优秀技术改造项目”, 对获奖企业按不同标准给予企业技改工作团队奖励,并给企业颁发奖牌。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5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5万元;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四)项目考评条件和办法。(详见附件)
三、设立优秀新产品开发奖
1.企业开发的新产品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奖励5万元;获得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的奖励3万元;获得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的奖励2万元;获得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三等奖的奖励1万元;以上奖励奖给产品开发工作团队,并给企业颁发奖牌。
2.对在高新区立项生产的创意产品,在中央、自治区级、市级电视台播出的,按照产品的规格、影响力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2万元奖励。
3.奖励高新区内获国际性、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奖项的原创创意作品。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的,给予原创团队一次性2万元奖励。
四、设立优秀“两化”融合项目奖
开展年度优秀两化融合项目评选,按照以下考评条件评选出10个“桂林国家高新区优秀‘两化’融合项目”,对获奖企业领导班子奖励3万元,并企业颁发奖牌。
项目考评条件和办法:(详见附件)
五、设立品牌建设奖
凡当年新获国家级行政机关新评定或公布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的生产、研发型企业,除按自治区、市规定获得奖励以外,另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凡当年新获国家级行政机关正式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牵头编制的生产、研发型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和桂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新获得自治区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除按规定获得市奖励以外,另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同一产品分别获上述多项荣誉称号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奖励;同一产品获上述同一荣誉称号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差额部分。
六、设立政府信贷引导基金
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引导和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的财政性资金,支持符合高新区七星区产业政策的生产、服务型中小企业,具体按《桂林国家高新区七星区中小企业信贷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一、对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和奖励。凡企业(含专利权人为法定代表人)当年新申请、新批准的各类专利,均给予资助和奖励。具体按《关于印发桂林高新区七星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星政发〔2008〕16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凡被新认定为国家、自治区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三、根据《桂林国家高新区七星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新星政发〔2008〕10号)、《桂林国家高新区七星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星政发〔2008〕11号),每年支持10项有重大科技进步,能引导产业换代升级的科技创新项目。每个项目不低于100万元。
四、力推专利成果转化,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知识产权转化及产业化生产,转化成功给予每项5万元奖励。
五、提高企业创新积极性,对成功获得国家重点科技项目的企业给予 每项2万元奖励。
六、提高科技竞争力,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再次认定给予3万元奖励。
七、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项目,对积极申报国家级科技项目的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
八、鼓励企业参加由我区组织的各类展会,对参加省内展会的给予每次2000元补助,省外展会的给予每次5000元补助。
九、设立人才发展基金。每年以不低于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的比例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等开发项目的补贴。具体按市委、市政府在我区试行的《桂林市建设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鼓励企业孵化发展。
一、科技型、科技服务型在孵企业,按照孵化资金管理办法,可申请不超过100万元孵化资金信用贷款,贷款期限1年,可续借1年,其中:从事高新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企业,且具有实体科技产品的,予以免息。
三、孵化器内3年内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的毕业的企业,给予1次性“毕业奖励”2万元。
三、孵化器在园且在孵企业年度税收首次达到20万元,给予1次性奖励1万元。
四、鼓励规模企业、在孵企业、电商企业及其他新兴产业参加高新区组织的企业管理、创新创业教育等高端培训,培训按照不同系列引入中关村、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等顶级培训资源。每个企业补助培训名额2名,其中第1名免费,第2名补贴30%费用。具体参照《桂林国家高新区高端人才创新创业培训方案》。
五、对于高校教师、科研院所人员、发达地区回归人才、海归人才创办科技型、科技服务型企业的,由工信局、科技局、创业中心联合认定后,择优给予每家企业各5万元创业补贴。具体参照《桂林国家高新区高端人才创业认定办法》。
六、每年度提供工业用地20亩,工业厂房5000平米,定向出售给孵化器上规模企业以及毕业企业,用于企业的扩张与发展。
七、每年对在园且在孵企业从企业的技术、团队、运营、市场、财务等5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设立科技企业成长奖10名、科技服务企业成长奖10名,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奖励。具体参照《桂林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在孵企业评价办法》。
第七条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产业。
一、国际、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桂林电商谷设立全国性营销中心、客服中心、研发基地以及省级以上区域总部(独立核算)的,由区投资促进局牵头,组织工信局、商务旅游局和创业中心共同认定,并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给予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厂房2年免租的优惠政策。
二、对入驻桂林电商谷的一般性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300平方米的6个月的免租期。首次进入区统计口径的,从纳入统计口径当年起,给予不超过500平方米的1年免租期。
三、在我区纳税且纳入统计口径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优先申报各级政府服务业资金支持项目和高新区政府信贷引导资金。
四、传统企业分离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并纳入区统计口径的,在享受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优惠政策的同时,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五、由区商务旅游局牵头,组织区工信局、人社局、农工局、创业中心组成的评审小组评选5家“桂林国家高新区优秀电商企业”和8名“桂林国家高新区优秀电商人才”,分别给予3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大力发展商贸流通业
一、建设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由法人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并纳入区统计口径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二、对于建设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额在5000万以上并纳入我区统计口径的专业市场项目,对项目投资团队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三章 其他
第九条 设立企业荣誉奖
一、设立示范企业奖。对新获国家级、自治区级示范(优秀)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二、设立优秀企业家奖。开展年度优秀企业家评选,其中“高新区七星区突出贡献企业家”若干名,各奖励5万元;“高新区七星区优秀企业家”若干名,各奖励3万元。
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具体见附件):
三、设立突出科研贡献奖(团队或个人)在每年获得国家、自治区或市获奖科研项目中评选五个有代表性的项目,予以奖励,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四、设立优秀统计员奖。开展优秀统计员评选活动。每年评选工信和商贸服务业企业优秀统计员各60名,每人给予奖金2千元。
第十条 对于以下项目或企业可优先申报各级政府资金支持和获得高新区政策支持:一是对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示范带动作用特别强、税收贡献多的项目或企业;二是对于涉及高新区发展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的项目或企业;三是对于产业链条具有重大引领作用的龙头企业。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成立以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为组长,区工信局、财政局、科技局、商务旅游局、统计局、人社局、创业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高新区七星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评审委),负责相关奖励的初审、复审、审核工作。审核结果交评审委统一报工委、管委联席办公会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予以拨付。(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区级财政贡献额如无说明,均指企业主体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额。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的扶持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企业管理层激励、产品研发、技改扩能和品牌宣传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中央或市财税体制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同口径计算。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应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发展有关规定,且财务制度健全,无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出现重大投诉事件和违法违纪等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自治区颁布新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原区内同类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原政策条款与此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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