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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兴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兴安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

时间:2023-06-17 11:10:02|栏目:广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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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兴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兴安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

兴安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桂林市委员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市发〔2017〕15号)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

第四条  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围绕本县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将大部分财政预算科技经费集中投向重大科学研究、重大科技攻关、重大新产品研发、重要人才引进培养、重大专利运营和市级以上创新平台建设。

第五条  自2019年起,经县委、县政府以及科技部门核定,对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采取以下支持政策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一次性补助3万元;

(二)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器,一次性补助2万元;

(三)对通过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一次性补助3万元;

(四)对经认定或者备案的自治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一次性补助2万元。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购买大型仪器设备,提高孵化服务能力。

第六条  自2019年起,经县委、县政府以及科技部门核定,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采取以下支持政策:

(一)对首次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1.5万元;

(二)对通过国家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1万元;

(三)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在孵化期间或者孵化毕业一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家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七条  实施“瞪羚企业”培育计划。每年评选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增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瞪羚企业”, 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0.5—1万元,支持其开展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

第八条  鼓励企业、团队和个人参加由国家各部委牵头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晋级广西赛区复赛的一次性奖励0.2万元,晋级广西赛区决赛的一次性奖励0.3万元,晋级全国总决赛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在全国总决赛中获奖的一次性奖励0.8万元。

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按其获得的最好成绩给予奖励。

第九条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交易落地兴安活动。根据年度技术交易额,按以下标准对技术转移机构给予补助:

(一)年度技术交易额30万元(含)的,一次性补助0.2万元;

(二)年度技术交易额30—50万元(含)的,一次性补助0.3万元;

(三)年度技术交易额50—100万元(含)的,一次性补助0.5万元;

(四)年度技术交易额100—500万元(含)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

(五)年度技术交易额500—1000万元(含)的,一次性补助4万元。

每个技术转移机构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7万元。

鼓励技术交易经纪人开展科技成果落地兴安的交易活动。

第十条  鼓励企业引进、转化科技成果。凡落户兴安并在兴安纳税的企业,以技术交易方式引进科技成果并在兴安产业化的,根据单个技术交易额,按以下标准给予买方补助:

(一)单个技术交易额30万元(含)的,每个一次性补助0.2万元;

(二)单个技术交易额30—50万元(含)的,每个一次性补助0.3万元;

(三)单个技术交易额50—100万元(含)的,每个一次性补助0.5万元;

每个买方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一条  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者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骗取财政补助的,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参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补助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叁年。

本办法与本县其他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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