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浦北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浦北县2019年“县域工业提升工程”目标任务及奖励工作方案
浦北县2019年“县域工业提升工程”目标任务及奖励工作方案
为推动我县工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我县2019年“县域工业提升工程”工作,充分调动各镇(街道)、各部门、各企业工作积极性,结合《中共钦州市委员会、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县域工业提升工程”的决定》(钦发〔2016〕13号)和《中共浦北县委员会、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北县实施“县域工业提升工程”方案>的通知》(浦发〔2016〕23号)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考核对象
(一)“县域工业提升工程”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科技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浦北经管委。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考核组织机构
县“县域工业提升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县域工业提升工程”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县域工业提升工程”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考核指标
(一)“县域工业提升工程”责任单位考核指标:规上工业总产值增速,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培育上规企业,培育新增亿元企业,培育新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增市本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业税金增长,产业园区项目用地比例,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占比。(详见附件1)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考核指标:规上工业总产值增速,培育上规企业。(详见附件2)
四、奖励办法
(一)奖励县域工业企业
1.奖励上规扩产企业
①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12万元奖励;对新上亿元销售收入的工业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6万元的奖励,并给予该企业会计、统计员各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
②对原规上转规下、现重新培育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并给予该企业会计、统计员各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
③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6万元、12万元的奖励, 并给予该企业会计、统计员各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
2.奖励高新技术企业
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自治区级、市级新增技术中心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二)“县域工业提升工程”相关责任单位考核内容及工作经费
1.规上工业总产值增速:完成市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每个责任单位奖励工作经费2万元;每超出1个百分点,每个责任单位增加奖励工作经费1000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统计局、浦北经管委)
2.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完成市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每个责任单位奖励工作经费2万元;每超出1个百分点,每个责任单位增加奖励工作经费1000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统计局)
3.培育上规企业:完成市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每个责任单位奖励工作经费2万元;每比市下达任务增加1户,每个责任单位增加奖励工作经费3000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
4.培育新增亿元企业:完成市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每个责任单位奖励工作经费1.5万元;每增加1户,每个责任单位增加奖励工作经费3000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统计局)
5.培育新增高新技术企业:完成市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奖励责任单位工作经费1万元;每增加1户,增加奖励工作经费5000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科技局)]
6.培育新增市本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完成市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奖励责任单位工作经费1万元;每增加1户,增加奖励工作经费5000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科技局)]
7.工业税金增速:完成市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每个责任单位奖励工作经费2万元,每超出1个百分点,每个责任单位增加奖励工作经费2000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8.产业园区项目用地比例:年内安排用于产业园区项目的用地指标不低于年初市级计划指标总量的30%,奖励工作经费1.5万元;每超出1个百分点增加奖励工作经费1000元。(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9.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占比: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占县域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85%的,每个责任单位奖励工作经费1.5万元;每超出1个百分点,每个责任单位增加奖励工作经费1000元。(责任单位:浦北经管委、县工信局、县统计局)
以上各项指标的奖励最多不得超过本项奖励的1倍。
(三)各镇(街道)考核内容及奖励办法
1.完成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增速的,分别奖励各镇(街道)工作经费2万元;每超出1个百分点,增加工作经费1000元。奖励最多不得超过本项奖励的1倍。
2.对培育发展规模工业企业的各镇(街道),每成功培育发展1家,奖励工作经费2万元。
上述两项指标纳入各镇(街道)年度绩效考评。
五、其他
(一)对同一个单位同一项指标获得县级奖励的,县财政按照最高的一个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上级调整目标任务时,则以调整后的目标任务作为考核标准。
(三)本方案由县工信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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