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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桂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桂平市扶持发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暂行办法

时间:2023-08-25 10:39:08|栏目:广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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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桂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桂平市扶持发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暂行办法

桂平市扶持发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自治区、贵港市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增长、调结构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引导规范我市工业企业发展,加大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上企业”)的扶持力度,更好地帮助企业树信心、解难题、促发展,加快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不断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规上企业新增工业项目投资

1.对于企业新增投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于入住我市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且投资设备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在企业投产后一次性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1%的奖励,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于租赁、购买我市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原则上按《桂平市标准厂房优惠政策暂行实施办法》(浔政办发〔2017〕20号)执行。即:

企业投产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租赁期三年(含)以上、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项目;年产值(销售额)达2000万元(含)以上,年上缴税收达3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从企业投产并产生税收之月起,以实际租赁厂房面积和租赁时间为基数,每月补贴10元/㎡。

购买我市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以实际购买标准厂房面积为基数按15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已享受本条款的不享受上述租赁扶持,但购买标准厂房前已依据本办法享受的租赁补助不需退回。

二、支持规上企业创新创优

4.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于新获得国家免检免验产品和广西商标品牌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称号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金5万元、3万元。

5.对我市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金30万元;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获得绿色、有机、GMP(GAP)认证和获得AAAA级、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金3万元。

6.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等荣誉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金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广西名牌产品称号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金5万元、3万元;对新荣获“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国家级有机认证创建示范区”和“广西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金1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荣获“科技成果转化奖”即经广西科技厅认定的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荣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支持规上企业开拓市场

7.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到本市外、国内开展宣传推介活动的工业企业,剔除上级补助部分,市财政按参展企业承担的展览费及运输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到海外参展的工业企业,剔除上级补助部分,市财政按参展企70%给予一次性补助。该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支持扩大产品销售。对在国内其他县级以上城市新设立直营连锁店(分支机构),投资达50万元(含)以上,且直营连锁店(分支机构)正常经营时间超过半年的企业,每新(增)设一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该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规上企业贷款贴息

9.支持企业贷款贴息。企业上年净入库税金达80万元(含)以上,对其当年新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10%给予贷款贴息,该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鼓励企业加快发展

10.鼓励企业快速成长。本办法印发后,首次从规下企业升级为规上企业或新投产企业新增为规上企业的,经市工业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核实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给予一次性奖励金10万元;原规模企业退库后重新达到规模企业标准,每入库一家企业,补助3万元,此项只奖励一次。如自治区、贵港市另有奖励的可按其相关奖励政策执行。

11.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实缴税金达3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的规上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税金的3%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12.鼓励企业奋力作贡献。对企业发展良好、经济运行调度指标同比增长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贡献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金3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金2万元。

六、组织实施

13.为规范资金的管理和申报,成立桂平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工业企业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口联系工业企业副主任为副组长,工信局、产业园管委会、发改局、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环保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工信局,由工信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七、资金安排与兑现

14.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100万元资金作为桂平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奖励和补助申报办法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15.本办法对每个企业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不含创新创优奖励)。

16.企业取得的扶持奖励资金,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进行财务核算和处理,如不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则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其他

17、对本办法未明确,但符合有关政策或确需扶持的其他工业企业,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可以列入桂平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扶持。

18、本办法适用于2018年-2020年的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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