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发〔2014〕16号)精神,发展壮大实体经济,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工业企业融资扶持力度
(一)市级财政从2014年起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用于融资困难大的重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县级财政相应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工能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对市场疲软、价格倒挂、生产经营困难,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警戒线内的重点工业企业,金融机构采取收旧贷新、展期、分期还贷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确需采取收压贷款规模、调低授信等级等措施的,有关金融机构应事先通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监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防止因银行收缩贷款而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遵义银监分局、人行遵义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工能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市级财政从2015年起每年安排5000万元建立工业企业直接融资发展基金,并保持逐年增长,支持工业企业开展各项直接融资业务,建立和完善企业风险缓释机制。对成功发债的企业,市、县两级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责任单位:遵义银监分局、人行遵义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实行“二次抵押登记,一次授信循环使用”的贷款服务,解决“短贷长用”问题。(牵头单位:人行遵义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遵义银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试行微型工业企业“打包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微型工业企业给予担保费率降低10%-20%的优惠。帮助有条件的工业企业申办财务公司。(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遵义银监分局、人行遵义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对微型企业继续实施“3个15万元”政策,探索建立小微企业贷款损失补偿机制。(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遵义银监分局、人行遵义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00万元口径,下同)实行“一贴一补”政策,企业当年上缴税收比上年增长15%以上且在200万元以上的,积极帮助企业申报省级贷款贴息;市级财政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5%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县级财政应参照市级补贴标准给予相应补贴。(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能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鼓励工业企业采用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商标权、订单等质押贷款,以上业务单笔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银行10万元,县级财政给予相应奖励。(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遵义银监分局、人行遵义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在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生产经营状况基础上进行贷款利率定价,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按照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对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工业企业贴现或转贴现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牵头单位:人行遵义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遵义银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我市工业企业进行年度考评。对工业企业年度贷款余额较上一年度增加部分,市级财政按照增长额度的0.1‰比例给予奖励,对贷款银行单位奖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遵义银监分局、人行遵义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积极推进工业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海外主要证券市场、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上市,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市、县两级政府对上市企业在上市前、上市后分别给予奖励。从2014年起,市级财政对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奖励1000万元,对在中小板、创业板、海外主要证券市场上市(含新三板转板)的企业奖励500万元,对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奖励150万元。具体奖励政策另文制定。(牵头单位:市工能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加强企业、银行、政府合作,每季度召开一次政银企对接会。积极探索建立网上“金融超市”。(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工能委、遵义银监分局、人行遵义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大工业企业用地保障力度
(十三)全面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建立工业用地资源激励约束机制、低效企业退出机制。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基础上,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切实盘活工业用地存量,市级统筹调剂用地指标,确保每年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35%。(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能委、市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工业企业用地需求,积极争取省级对投资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重大工业项目用地的“点供”政策,重点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优惠供地。(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工能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工业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允许分期缴纳,但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重点工业企业和重点工业项目用地申报可参照批次用地方式依法报批。(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经核准不增收地价款。鼓励实行长期租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工业用地供给方式。(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按产业布局建设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在我市投资5亿元以上建立研发生产基地,或实施并购整合形成5亿元以上规模企业,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各种专项资金后的土地出让收益市、县留存部分,用于支持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八)工业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给予生产性办公场地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工业企业设施配套力度
(十九) 2015年底前,基本解决产业园区和重点工业企业用水保障问题。(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工能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 2015年底前,建成覆盖所有产业园区的坚强电网。(牵头单位:遵义供电局;责任单位:市工能委、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快路网规划内产业园区连接高速公路、铁路、城镇的通道网络建设,尽快建成重点产业园区二级以上连接公路,优先实施重点工业企业在路网规划内必经道路的提级改造。对临近高速公路且无高速公路匝道的重点产业园区,积极争取国家、省增设。2015年底前,公交车或客运车辆通达所有重点产业园区。(牵头单位:市交通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能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遵义高速公路管理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2015年底前,已建成产业园区全部实现通信覆盖,并具备宽带接入能力。(牵头单位:市工能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电信遵义分公司、移动遵义分公司、联通遵义分公司、铁塔遵义分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三)工业项目配套建设并投运的污水处理等减排设施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其中争取省级补助为实际投资额的2%,市、县两级各按实际投资额的1.5%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工业企业生产扶持力度
(二十四)对年税金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增长20%以上,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50亿元(含50亿元)、增长15%以上,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以上、增长10%以上,经有关部门认定,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按主营业务收入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工能委、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五)对当年投产新增纳入2000万元规模工业企业统计的企业,且企业法人不是原有已注销后新注册的,市、县两级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工能委、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六)对符合规定的工业企业,严格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七)按照“政府调控、企业收储、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市场运作”的原则,探索建立重要工业产品商业储备制度,特别是重要出口工业产品商业储备制度。(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能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八)积极争取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购电交易、企业自备电源和电力局域网建设,积极争取省级直购电试点,力争将原材料重点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园区纳入试点范围,推进“四个一体化”项目。(牵头单位:市工能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遵义供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大工业企业市场开拓扶持力度
(二十九)对全市工业企业产品和市场销售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按年度发布报告。组织更多企业参加工业产品产销对接大会等活动。(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工能委、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 建立《遵义市鼓励政府采购及企业本地配套工业产品目录》发布制度(以下简称“《目录》”),由市工能委牵头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参加,及时分批发布或更新《目录》。鼓励全市各级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本地工业产品,禁止各级各部门在政府采购中出台限制本地工业产品进入的相关规定。凡财政性投资及国有融资平台投资建设项目、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道路交通建设项目、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社会公共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在采购招标中不得有排斥本地产品参与竞争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产品。对民间投资的建设项目,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目录》内产品,凡采购《目录》内产品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额的0.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市内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套采购《目录》内产品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采购额的0.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各县(市、区)政府应给予相应的补助。(牵头单位:市工能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城管局、市铁建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一)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微型企业注册商标的,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新获得国家免检免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县级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工能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二)对我市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工业企业,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获得绿色、有机、GMP(GAP)认证和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工业企业,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给予相应奖励。(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三)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省长质量奖(含提名奖)的工业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50万元、2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贵州省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对新荣获“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国家级有机认证创建示范区”和“贵州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荣誉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30万元、10万元。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给予相应奖励。(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四)对在省内外开展宣传推介活动的工业企业,市、县两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牵头单位:市投促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能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大工业企业改革改制扶持力度
(三十五)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联络处)要强化招商引资、经济协作职能,积极帮助企业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展招商引资。(牵头单位: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联络处);责任单位:市投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六)将工业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列为全市招商引资重点内容,针对性制订国内外优强企业个性招商方案,力争引进一批实力雄厚的大企业(集团)。(牵头单位:市投促局;责任单位:市工能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加大工业企业技术升级扶持力度
(三十七)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积极争取国家、省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加大市、县两级信息化产业扶持资金投入,加速扶持培育一批电子信息企业。(牵头单位:市工能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八)对由工业企业设立、被新认定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被新认定为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给予相应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九)军工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专业技术人员领办高新技术企业,投产后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十)市级财政每年各安排100万元和200万元,分别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专利专项补助。各县(市、区)政府应安排相应资金促进此项工作。(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十一)对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在省级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市级分别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给予相应奖励。(牵头单位:市工能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十二)企业每建立一 家 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且运行正常的,市、县两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加大工业企业服务管理力度
(四十三)建立完善服务企业服务项目大行动和实施“百千万”工程长效机制,重点围绕企业生产运营、改革推进、新项目建设开展服务,列出问题清单、明确重点扶持项目,建立“绿色通道”,切实帮助规模工业企业、项目建设、园区建设等解决问题,确保取得实效。(牵头单位:市工能委;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十四) 加强工业企业入规指导,帮助达到规模要求的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做到应统尽统,确保2014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0户以上。(牵头单位:市工能委;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十五)对工业企业行政审批权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予以下放,并缩短审批时限。积极开展现场办公、个案解决、定期会审、并联审批、在线行政许可,实行项目首问负责、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牵头单位:市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十六)对未完成工业生产主要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由市政府进行通报或由市政府领导进行约谈。(牵头单位:市工能委;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十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贯彻落实联席会议,督促检查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能委。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黔府发〔2014〕16号文件及本文件精神,2014年12月10日底前,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根据有关要求,制定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明确办理要件、流程和时限,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每半年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牵头单位:市政府督查室;责任单位:市工能委、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十八)本《实施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工能委负责解释。
(四十九)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 2017年12月31日 止。原有政策和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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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贵州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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