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三都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发〔2014〕1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发〔2015〕12号)和《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南府发〔2014〕15号),不断促进我县工业经济持续稳定较快增长,我县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了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扶持工业企业对象
所有在三都水族自治县境内依法注册登记、诚信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的工业企业。
二、建立发展专项资金制度
建立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县财政安排不低于300万元的专项资金(根据县财力增长情况逐年进行增加),专项用于扶持和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扩大生产和再生产、贷款贴息、品牌创建等事项。重点扶持规模工业企业、特色农副产品加工、民族文化旅游商品、新型能源、电子信息、新型建材、生物科技等产业化龙头企业,着力培育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带动就业人数多的微型企业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保障工业企业用地供给
(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工业企业用地需求,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争取申请省、州级实行“点供”服务;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县级优先审查并积极申报用地指标确保项目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二)对工业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允许分期缴纳、分批办证(按支付土地出让价比例办证),但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重点工业企业和重点工业项目用地申报可参照批次用地方式积极报批。(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三)加强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支持和引导工业企业向园区聚集,对搬迁入产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原工业用地,原则上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用于支持企业和园区发展。(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缓解工业企业融资压力
(一)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00万元口径,下同),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州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优先享受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和各项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申请“助保贷”;加大微型企业“3个15万元”政策落实力度,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三)鼓励从事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简称“民贸民品”)的生产和贸易活动的工业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扶持。(责任单位: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四)积极构建银企合作平台,每年组织召开2次以上银企座谈会,促进银行与企业相互了解和合作,推广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调解决企业在融资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银监办、中国人民银行三都支行)
(五)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积极为工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融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为工业企业担保或贷款业务不低于其业务总量的70%,给予其为工业企业担保或贷款的资金所产生利息的10%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金融办)
(六)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企业宗地贷款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如宗地面积大,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先办理土地分宗登记,再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对市场疲软、价格倒挂、生产经营困难,但资产负债率在警戒线内且信用良好的工业企业,金融机构采取收旧还新、展期、分期还贷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简单采取收压贷款规模、调低授信等级等行为。(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国土资源局)
(七)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制定相应的贷款利率优惠措施,并对工业企业实行“二次抵押登记、一次授信循环使用”贷款服务。金融部门对中小企业年度贷款增速要高于全部贷款增速。(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三都支行)
五、减轻工业企业税费负担
(一)每年度向社会公布工业企业税收目录清单和税收优惠目录清单,严禁向企业重复征税、征过头税、提前征税。(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二)对保留的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消防、供水、供电等部门不得强制工业企业使用指定设备。(责任单位: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水务局、县供电局、县自来水公司)
(三)工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入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延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六、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贴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竣工并正常投产后,技术设备(包括设备投资、技术转让、购买专利和软件等生产装备,不含办公设施)投资在200万元至500万元的(凭正式发票),按1%贴息;501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1.5%贴息;1000万元以上的,按2%贴息。上述所有贴息的期限均为2年,贴息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对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地方特色产业等产业的关键设备,经税务部门核准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予以优惠。(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支持工业企业扩大生产。对年税金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增长20%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增长15%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增长10%以上的,县人民政府按主营业务收入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但奖励最高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支持工业企业开展出口业务。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本企业产品,出口额以海关统计为准,按出口金额的2‰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供销社)
(五)支持工业企业认证。凡企业当年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ISO、HACCP、CCC认证和国家农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卫生许可(含产品、管理体系,仅限非强制性)等认证的,奖励企业2万元;通过有机产品认证的,奖励5万元;通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中心认证的节能产品,在取得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后,奖励相应企业1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销社、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六)支持工业企业争创品牌。县境内的工业企业创建品牌,按照《三都水族自治县创建品牌奖励暂行办法》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县财政局)
(七)支持工业企业拓展市场。工业企业参加县人民政府组织或批准的各类经贸会展活动的,对工业企业展品展位费给予适当比例的补助。(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八)优先采购本县工业企业产品。在同等条件下,县内各行政事业单位优先采购县内工业企业产品,以实际行动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政府采购办、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政府工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
(九)对年缴纳税费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根据相关规定,被评为“纳税大户”的,给予1%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
(十)工业企业法人诚信经营,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被选评为“优秀企业家”的奖励2万元;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被选评为“优秀企业管理者”的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支持工业企业科技创新和扩大规模
(一)支持工业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工业企业创新成果按照《三都水族自治县专利资助奖励暂行办法》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县财政局)
(二)支持工业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共建技术研发中心、标准检测中心,通过国家、省级认定的分别奖励5万元和2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县财政局)
(三)对列入国家、省、州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专利示范(试点)的企业,认定后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产品获得国家专利或国家级科技创新奖的,每个专利或奖项奖励1万元至3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县财政局)
(四)支持工业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国家、省级新产品开发计划的项目,经鉴定(验收)获得相应认证后每个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省、州高新技术产品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企业信息化试点或示范的工业企业,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县财政局)
(五)工业企业实施资源综合利用、清洁、节能、节水及环保等产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项目,经申报审核符合条件的,县发改、工信、住建、环保、国土、金融、电力等部门要在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资金信贷、生产用电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供电局、县水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八、支持工业企业人才培养和引进
(一)军转干部、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创业或到工业企业就业的,其档案由县人才交流中心保管;符合职称评定条件的由县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申报手续。(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
(二)支持工业企业聘用优秀企业管理人员。受聘于县内工业企业,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非公经济职称评审序列除外),且工作满1年以上或县内企业的中层干部以上人员,且工作满2年以上,均享受免租使用县内公共租赁房,与企业解聘合同时自动解除使用公共租赁房的权利。(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支持工业企业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校企合作,采取“职校+企业”,推进职业教育“9+3”计划,职校为企业提供订单式的人才培训。对经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且在我县工业企业就业1年以上的,分别按500元/人的标准对培训机构进行补助。(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族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县财政局)
九、强化工业企业服务工作
(一)建立县工业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工业副县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县发改、金融、人民银行、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园区管委会、工信、住建、国土、市场监管、环保、安监、水务、林业、农工、供电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工业企业生产、工业项目落地过程中的各类要素进行保障,协调解决工业企业各类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业企业正常生产和加快工业项目建设进度。(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规范对企业各类检查活动。除公安执法、环保执法和安全生产检查等依法依规执法外,未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入工业企业检查。(责任单位:县督查督办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其他
本通知的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项政策措施所列的所有扶持工业企业经费,均从县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列支。以上政策措施,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原有政策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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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贵州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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