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榕江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部署要求,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难题,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减轻民营企业负担,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力争到2020年,全县民营经济增加值和民间投资均突破60亿元,双双实现倍增,分别占全县地区生产总值和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60%和50%以上,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发展规模、占比和质量。根据《中共黔东南州委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党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一)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外,不再限制最低注册资本。允许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作价出资。(责任单位:县市监局)
(二)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除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只要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即可登记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允许“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登记。(责任单位:县市监局)
(三)放宽集团公司注册登记条件。积极支持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对达到集团登记条件的,母公司可以申请使用带有“集团”字样名称,亦可申请地域名称用在字号后面的企业名称。企业集团登记放宽以下条件: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责任单位:县市监局)
二、拓宽投资领域
(四)坚持“非禁即允”的市场准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市场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垄断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市监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
(五)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重组,选择条件成熟的国有企业引进非国有资本参股、控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探索实行企业员工持股。(责任单位:县国资办、县工商联、县工信商务局)
三、加大财税融资支持
(六)加大财政资金扶持。积极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国家、省、州级项目资金。每年设立县级工业发展基金2000万元,用于支持成长性好、“专精特新”的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和鼓励更多民营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引进、转化、推广新技术、新成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商务局、县教科局)
(七)优化融资环境,完善政策性担保体系。多渠道筹措资金,从财政资金安排、合作银行参股、州担保公司参股、基金投入等渠道集资本金,做大政策性担保机构,提升融资担保能力,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鼓励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用,为微型企业融资性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收取担保费率在2%以下的新增担保发生额,由县财政按50%比例给予1%的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
(八)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民营企业上市融资。选择实力较强、潜力较大的民营企业纳入上市培育,给予重点支持。除省、州奖励外,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的企业,县给予挂牌上市企业75万元资金奖励;对进入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的企业,县给予上市企业200万元资金奖励;对进入沪深交易所(含国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企业,县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县政府金融办、县财政局、县银监办)
(九)建立中小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和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平台。创新国有企业资金管理模式,推进榕江县国有企业资金池建设,在资金池下加中小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和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平台,帮助生产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提供转贷,办理续贷或展期。(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商务局、县政府金融办、县银监办)
(十)奖励融资机构,促进多头融资。对于金融机构发放中小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量,按照“黔微贷”“贵园信贷通”“贵工贷”“电商信贷通”“外贸信贷通”等融资政策,以风险补偿和以奖代补的方式从现行资金渠道给予金融机构奖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存货、设备、知识产权质押、金融资产等动产融资。先期设立“贵工贷”资金池500万元,启动“贵工贷”融资业务,解决企业融资贵、融资难问题。积极探索利用扶贫产业资金建立与贫困户利益联结机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商务局、县政府金融办、县银监办、县扶贫办)
(十一)实施微型企业发展工程。积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3个15万”措施扶持微型企业,探索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市监局、县工信商务局)
四、减轻企业负担
(十二)全面清理现行收费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省、州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所列项目、标准收费,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对收费标准有上下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收费标准执行。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并明确禁止将应当由政府负责的各类审查、评审等费用转嫁由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县政府法制办、县发改局)
(十三)落实国家、省、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履行好落实各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特别是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的落实,加强对企业的服务指导,建立小微企业办理税收优惠手续便捷通道。(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市监)
五、强化市场主体培育
(十四)大力实施“百企引进”工程。完善民营经济招商引资项目库,出台招商引资政策,下大力招商引资,加快引进大数据电子信息、大健康等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旅游和物流等现代服务业企业以及经过转型升级后的企业,丰富产业门类,优化产业机构,壮大产业规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全县发展动力和活力。(责任单位:县投促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十五)鼓励支持大众创业。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创业辅导、信息咨询、创业担保贷款、技术支持等服务,鼓励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科研人员、农村返乡青年等开展各种形式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政府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教科局)
(十六) 积极支持 “个转企”、“小升规”企业。
1.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办理不动产等所有权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等。(责任单位:县市监局)
2.小微企业首次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商贸限上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扶持:(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县财政局)
(1)当年新增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户。
(2)新达到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入库标准(要求),并及时申报、按时完成统计入库,给予批发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户,给予零售、住宿、餐饮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户。
3.纳入我县在库统计的规模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给予所在企业统计人员每月200元的补贴奖励。
(十七)扶优扶强。2017年起,对首次入评“中国500强”的民营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入评“中国民营500强”的民营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县财政局)
六、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十八)鼓励采购本地工业产品。编制《榕江县鼓励采购工业企业产品推荐目录》,在同等条件下,加强引导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依法依规选用本县工业产品。针对县内交通、电力、水利、市政等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建设所需材料、机械设备等,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选用本县产品。对优先采购县内企业产品年累计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和税务发票按超出5000万元的新增采购额给予0.25%的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县发改局、县市监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
(十九)鼓励拓展国内外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形式的洽谈会、展销会、博览会、推介会,加大产品和品牌宣传力度,拓展产品销售渠道。经政府批准,民营企业自行外出参展、参会产生的必要费用给予50%补贴;由政府组织外出参展、参会产生的必要费用给予100%补贴;对同一展会省、州已经进行补贴的,县不再重复补贴。(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县投促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农业局)
(二十)推动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标志、国家有机认证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企业,在省、州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贵州省名牌产品”、“贵州省著名商标”等省级品牌企业,在省、州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奖励15万元。对微型企业注册商标的,给予注册费用2000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县市监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工信商务局)
七、加强要素保障,支持企业扩大生产
(二十一)解决民营企业用工难。
1.落实“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专项行动计划,妥善解决民营企业用工难。依托大扶贫战略行动,将生态移民搬迁与园区生活配套相结合,扶贫资金与奖励企业用工相结合,通过定向安置,适当提高工资待遇,提高企业用工吸引力。(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扶贫办、县扶贫生态移民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信商务局)
2.建立民营企业社会保障体系。民营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的,按照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据实补贴;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创办微型企业并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残联)
3.加强民营企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依托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社会培训机构和技能培训基地与民营企业开展校企合作,重点推进民营中小企业的个性化培训,实行技能人才定向培养、联合培养。由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举办的培训班,人员培训合格并经录用,按有关规定给予人员经费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科局、县工信商务局、县财政局)
(二十二)鼓励企业入驻园区标准厂房。鼓励和支持大健康、电子信息、大数据、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入驻园区标准厂房,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信商务局、县投促局、县政务中心)
1.前3年免收租金,后2年租金减半,之后按照每平方米5元/月计算租金。
2.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产值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实现年税收100万元以上,解决就业100人以上的,县人民政府将以奖代补的形式,按税收本级收入的1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5年。
3.入驻标准厂房发展前景好、带动性强的企业,需技改和增加新设备的,县人民政府将优先申报项目给予支持。
4.实行一站式审批和项目代办服务制度。企业相关审批手续由县政务中心“一站受理、代理服务、窗口运作、统一收费、限时办结”。
(二十三)支持企业“入园集聚”。引导和支持符合园区产业布局的企业入园,对入园企业在立项、办照、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实行一站式服务。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或年税收达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及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农业产业等项目,除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外,可实行“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的具体政策。(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信商务局、县投促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政务中心)
(二十四)加大对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支持力度。对年申报入库税金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增长20%以上,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50亿元(含50亿元)、增长15%以上,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以上、增长10%以上,按主营业务收入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二十五)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省级电力市场交易,降低大工业企业用电价格。(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县供电局)
(二十六)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建立高成长性小微工业企业名录库,对具备入规潜力、未来1-5年内产值可达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施重点培育扶持,优先推荐申报各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
(二十七)推进中小微企业联合重组。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结合产业政策,通过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实施联合重组,引导联合重组企业主动与大企业配套协作,促进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在产品上下游产业链上的有机联系。(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信商务局)
(二十八)民营企业由传统工业转先进制造、电子信息以及服务业等新兴产业的,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限2015年至2023年。(责任单位:县国土局)
(二十九)继续开展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积极指导民营企业引进的人才参加我省“绿色通道”职称评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科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工商联)
八、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三十)加快实施“百企改造”工程。每年重点抓好示范企业改造,扶持资金重点向民营企业倾斜。按照“一业一策”要求,针对木材、电力、冶金、建材、电子信息、特色食品等重点产业,分产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产业成龙配套,实现转型升级优化。(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三十一)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高企业科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一是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在省、州给予补助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补助;获得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在州给予补助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5万元的补助。二是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省、州给予补助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州给予补助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再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三是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中介机构,在省、州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升格为国家级科技中介机构的,在省、州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服务辅导机构、专利机构,在省、州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万元补助。四是对新认定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小巨人成长企业、科技型种子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再按省补助标准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五是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六是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的,在省、州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的补助。七是对落户本县的省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省补助的基础上按省补助标准的10%予以补助。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省补助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补助5万元。(责任单位:县教科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市监局)
(三十二)支持企业技改。鼓励企业实施技改项目,提高企业产能、降低能耗、加快转型升级,积极为企业申报国家、省技改扶持项目资金。对经工信商务部门备案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在项目预定的建设期建成并形成生产能力后,按核定的项目设备实际投入的2%以内安排该企业扶持发展资金,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县财政局)
(三十三)促进“两化深度融合”。推进民营企业申报“两化融合”示范项目和贯标试点企业,对首次经国家、省级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民营企业(含试点企业、示范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扶持发展资金20万元和1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县财政局)
(三十四)推动“互联网+”协同发展。鼓励创新互联网发展模式,通过提供资金、场所、担保等支持,引导互联网企业开拓市场,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等健康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对进入指定电商平台并发生一定额度交易量的民营企业,优先获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培育一批电子商务应用示范民营企业,对县政府授予的电子商务示范民营企业,按县电子商务有关奖励扶持办法执行。(县工信商务局、县财政局)
九、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三十五)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审批服务代办窗口,完善代办功能,健全代办机制,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供全程代办、无偿代办、无节假日代办等服务。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2017年实现县级行政审批标准化,逐步实现省市县三级垂直业务系统完全对接。(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项目审批相关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三十六)每年对招商引资来榕江县投资的民营企业给予的承诺兑现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落实不力的及时进行督促整改,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投资协议、合同的连续性,不因政府机构人事变动而改变。(责任单位: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投促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信商务局)
(三十七)建立民营企业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处,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干扰和破坏民营企业合法经营的刑事犯罪。开通公检法司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绿色通道,建立民营企业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法律体检制度,健全涉及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设立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畅通民营企业反映诉求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诉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投资主体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局、县工信商务局、市监局、县工商联)
十、组织保障
(三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经济的管理,为全县民营经济提供优质服务,使民营企业享有与其他经济组织同等的待遇,促进全县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三十九)完善统计体系。由县统计局牵头,完善全县民营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合理界定统计范围,全面科学统计有关数据,确保真实反映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为科学分析民营经济发展速度、掌握民营经济发展动态、加强工作考核提供重要依据。
(四十) 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大力宣传民营企业发展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增强民营企业发展信心,为加快全县民营经济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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