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黔东南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黔东南高新区招商引资十二条优惠措施(试行)
黔东南高新区招商引资十二条优惠措施(试行)
为鼓励和引导投资者到黔东南高新区投资兴业,加速推动新型工业化,加快培育形成以大健康医药产业为主导、以大数据电子信息、民族文化创意产业为特色的新型工业体系,对进入黔东南高新区投资的工业项目,给予以下优惠措施。
第一条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亩均投资2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面积不少于15亩的工业类项目优先保障供地,按评估价挂牌出让;也可以按项目实际,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地。
第二条 进入黔东南高新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工业生产加工企业,自投产后12个月内,年产值达到5000元/㎡(民族文化创意企业为4000元/㎡)的,给予当年所交租金的等额奖励,执行三年。第四、五年达到投资协议约定条件的,可给予当年所交租金50%额度的奖励。同时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支持企业按照折旧后评估价回购所租赁的标准厂房及土地。
第三条 对在黔东南高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高层次人才、行业顶尖人才,参照不高于县级地方财政贡献20%的标准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企业不高于10人,奖励时间为投产后连续3年。同时,上述人员在教育医疗等方面享受优先待遇。
第四条 在协议约定时间内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或规上企业技改扩能项目),且年产值在上年度基础上增长30%以上、县级地方财政贡献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以给予不高于县级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50%的奖励,最高不超100万元。连续三年达到经济贡献奖励条件的,第三年可以给予不高于县级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90%的奖励,最高不超300万元。
第五条 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对生产厂房及除办公楼、宿舍以外配套辅助设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鼓励企业先出资办理,所产生全部费用按其县级地方财政贡献由财政资金进行补贴扶持,直至补贴完毕。
第六条 区内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迁移到黔东南高新区落户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上年度R&D投入2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分别给予3%、5%和8%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拥有3项以上(含)自主知识产权,且其中至少2项为有效发明专利,企业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拥有4项以上(含)自主知识产权,且其中至少有3项为有效发明专利,企业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凡在黔东南高新区投资大健康医药产业、大数据电子信息产业、民族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可通过帮助其申请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协调凯里市级担保公司给予融资支持。
第九条 对落户区内的大健康医药企业可给予以下扶持:
(一)对从省外新引进医药企业及其上下游配套产业,签订投资协议5000万元(含以上),建成投产后。按照固定投资额的3%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固定投资达3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改扩能项目,按照经济贡献地方增量部分的30%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将药品生产批件的生产地址变更到区内的大健康医药企业,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到2000万元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200万元。
(三)对新获得保健食品批准字号(卫食健字号或备案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批准文号的特色健康产品,在本地投产并上市销售1年,未出现质量、安全等事故,单品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按单品销售收入给予1%的扶持奖励。
(四)对新获批国家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单品补助30万元;对在国家药典委员会新完成备案的省级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单品品种补助3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医药企业引进独家基药品种、独家医保品种、新药、全国独家产品,在本地投产并上市销售的,按照企业当年县级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在区内投资建设苗侗民族医药的国家级、省级研究机构分别按照固定资产总投资的20%、10%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对成功转化且市场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重点支持医疗器械、医疗辅料、苗侗医药制剂等成果转化,经认定,按该品种实际销售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
(六)支持顶尖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入驻黔东南高新区,对重点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重点生物医药企业或机构引进的优秀青年人才,经认定,对其在区内购买的凯里市首套住房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十条 对成功申报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大数据电子信息类企业,可享受物流补贴或免费物流专线运输支持。物流补贴标准为企业县级地方本级财政贡献的10%—30%,补贴年限1-3年,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享受免费物流专线运输支持的大数据电子信息类企业,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凡是黔东南高新区新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根据“一企一策”实行“一事一议”原则决定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黔东南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其负责进行解释。遇国家、省、州相关政策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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