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佳木斯市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佳木斯市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推动我市冰雪经济高质量发展,构筑新优势、培育新动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壮大市场主体
1.新设立的开发冰雪文化、冰雪体育、冰雪旅游、冰雪度假、冰雪装备等冰雪产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
2.鼓励冰雪产业企业“升规入统”,对新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正常生产经营、履行填报义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已有正常运营的4A级以上冰雪旅游景区、S级旅游滑雪场,按年接待游客10万—20万人次、30万人次以上,每年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对各县(市)区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室内冰雪场地面积达到1200平方米以上,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要求的,市、县(市)区政府按现行相关规定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3.新设立的冰雪产业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5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企业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利息25%的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各县(市)区政府〕
4.支持新建冰雪旅游景区、冰雪旅游度假区、冰雪主题乐园、冰雪小镇等,年接待游客20万人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5.支持发展冰雪主题云演艺、云展览、云赛事、旅游直播、旅游带货等新经济业态企业,以及VR/AR训练+健身、全息互动投影、无人机表演、夜间光影秀等沉浸式冰雪娱乐体验产品,对新设立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年营业收入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新设立冰雪产业企业充分运用动漫游戏、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视听、数字艺术等产业形态,开发冰雪题材原创数字文化内容,对获得国家优秀作品的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推进项目建设
6.将年度计划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冰雪产业项目纳入省级重点项目,享受省级重点项目有关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7.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1000-2000万元的冰雪产业项目,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奖补50万元;新建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4A级以上冰雪旅游景区、S级旅游滑雪场升级改造投资8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8.对符合规划要求,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校园建筑、商务楼宇、商业网点等房产改造新建室内滑冰场、常年正常运营,且冰面面积达800平方米以上、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9.支持冰雪题材剧本创作基地、冰雪影视基地建设、影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制作,奖励标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1〕21号)规定执行。鼓励影视公司利用我省冰雪资源拍摄影视剧,取景所在地提供便利条件并给予适当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打造品牌活动
10.支持冰雪产业企业打造品牌,对认定为驰名商标、入选“中国旅游集团20强”,首次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旅游度假区、国家滑雪旅游度假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国家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全国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
11.鼓励各地开展冰雪文化推广、冰雪旅游推介、冰雪体育运动普及、冰雪装备展销等系列活动,支持举办行业示范突出、国内影响广泛的冰雪节庆活动、冰雪产业博览会,给予活动举办机构按照活动场地租赁和搭建等费用的30%补助,每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12.支持各县(市)区举办冰雪文化旅游消费季、消费月活动,采取发放政府消费券等方式对冰雪旅游景区给予惠民门票补贴,给予已实际投入金额的20%补助,促进冰雪旅游消费。〔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各县(市)区政府〕
13.支持开展“冰雪研学在龙江”实践活动,对全年累计组织300名、500名以上师生且每次在冰雪景区研学实践3天以上的,分别给予组织方一次性补助2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教育局〕
14.落实“带动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部署,举办“赏冰乐雪”系列活动,免费发放冰雪公益体验券,带动更多市民零距离接触冰雪运动。〔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开展赛事交流
15.对举办国际、国内大型冰雪赛事活动,分别按照赛事活动场地租赁、搭建和裁判聘请等费用的30%、20%给予赛事活动举办机构补助,每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特殊重要大型赛事可以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助标准。〔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16.对举办国际或国内知名冰雪主题论坛交流、展览展示活动,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活动举办机构按照活动场地租赁和搭建等费用的20%补助,每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经合局、市政府外事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五、完善要素支撑
(一)人才培养引进
17.将冰雪产业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政府人才工作经费预算,不断加大复合型人才培训经费投入,重点支持本地人才培训“走出去”和国际高端培训“请进来”。〔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各县(市)区政府〕
18.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开展冰雪人才培养和培训,鼓励冰雪产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实训基地。〔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19.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冰雪体育人才训练和培养,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至中专层次的体育运动学校、省(市)优秀运动队的,分别按每名运动员500元、1000元标准给予训练机构一次性奖励;训练的运动员和训练一年以上输送到省(市)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代表黑龙江省、中国参加重大冰雪体育赛事获得成绩的,按运动员获得成绩奖励标准的10%给予训练机构一次性奖励。支持冰雪领军人才在我省创办冰雪运动培训机构,对自建(自购)用房的按实际投资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租赁用房的按年租金的20%予以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且不高于10万元。〔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20.帮助新引进的高层次冰雪产业复合型人才解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子女入学政策,符合要求的给予购置、租赁办公及居住用房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技术创新支撑
21.鼓励冰雪产业企业推进技术变革,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2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2.支持5G、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VR/AR等技术在冰雪文化、冰雪旅游、冰雪体育、冰雪装备、冰雪教育等领域转化应用,对研发投入8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新设立一年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补助资金市、县(市)区各占5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23.支持和鼓励在具有竞争优势领域的冰雪产业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对起主导作用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三)融资服务创新
24.鼓励金融机构畅通融资渠道,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加大对冰雪产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探索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订单、收费权、知识产权等多种权益性质押贷款。〔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局,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佳木斯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25.贯彻落实“紫丁香”计划,支持具备条件的冰雪产业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并在省级奖补政策基础上按照《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佳政规〔2022〕1号)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四)税收政策落实
26.冰雪产业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社会资本参与政策允许的国有冰雪产业企业重组改革,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土地供给保障
27.依法依规将冰雪产业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指标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安排,结合实际安排一定比例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创新冰雪产业项目用地方式,鼓励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土地,合理确定开发强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28.经冰雪产业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同意,土地出让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首付按不低于出让价款的50%缴纳,余款1年内缴清,在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视项目投资规模安排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需要的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附则
29.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并且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的冰雪经济企业。本政策措施所指投资是企业(个人)资金投入,政府(基金)投资不在统计范畴。
30.本政策措施中需市级兑现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市级政府统筹安排;需县(市)兑现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各地政府统筹安排。符合本政策措施扶持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同时符合省、市有关政策扶持条件的,在同一年度内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31.本政策措施由市“冰雪经济”重点突破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全过程绩效监管,将有关结果作为安排预算、改进管理及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32.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25年,到期前由市“冰雪经济”重点突破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策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后,提出是否继续实施或者调整的意见建议,并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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