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甘南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政策
甘南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推动我县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取得新突破,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符合县域内经济发展方向和我县“3+3”主导产业(乳、肉、葵花、玉米全株、中草药、林果产业)以及全市重点产业定位及其配套产业项目。对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县实体经济,实现产业链、供应链重塑,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战略性拉动作用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
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新引进对本地财税发展贡献年达到100 万元及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年度对县本级财政贡献部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100%予以等额扶持,自投产之日起扶持期限 5 年。第 6 年起,年度对地方财税发展贡献达到1000-2000 万元的,县本级财政贡献部分50%予以等额扶持;达到 2000-3000 万元的,县本级财政贡献部分55%予以等额扶持;达到 3000-4000 万元的,县本级财政贡献部分60%予以等额扶持;达到 4000-5000 万元的,县本级财政贡献部分65%予以等额扶持;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县本级财政贡献部分70%予以等额扶持。
(二)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固定资产投资分别达到1亿元、5 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在其投产后,按设备购置款项超过 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别给予5%、8%的设备补贴,补贴资金不超过 500 万元。
(三)新建产业项目投资强度达到2800 万元/公顷,项目落户工业园区,且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15;落户工业园区规划外,项目容积率不低于 1,且建设用地采取“招、拍、挂”出让形式取得,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用地面积给予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具体金额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实际完成额度分别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按照其个人综合贡献的地方留成部分 50%、100%给予奖励。
(五)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当年对地方财税发展贡献达到500 万元以上的,享受以下政策:一是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30万元;二是对于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结合市场平均租赁价格连续 3 年分别给予租金补助,第 1 年、第2 年、第3 年分别补助年度租金的 30%、20%、10%,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三是对于购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 给予补助,分 5 年支付,每年支付 20%,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总部企业购置、建设、租用办公用房。申请上述购租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在享受补助期间不得转售或转租。
(六)对成功招引 1 亿元(含1 亿元)至3 亿元项目的社会自然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成功招引3 亿元(含3亿元)至 5 亿元项目的社会自然人,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成功招引 5 亿元(含 5 亿元)至8 亿元项目的社会自然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成功招引8 亿元(含8 亿元)至10亿元项目的社会自然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50 万元。对成功招引10 亿元以上(含 10 亿元)项目的社会自然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给予奖励。
(七)对成功招引固定资产投资1 亿元以上产业项目的单位,年度直接评为优秀单位,领导班子评为优秀等次,并按一定比例给予招商经费奖励。对引入项目的公职人员,在干部年度考评中给予优秀等次,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晋升职级,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一般干部优先提拔为副科级,副科级干部优先提拔正科级,正科级干部可根据本人意愿优先调整到相应的重要部门或重要工作岗位。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村党支部书记优先推荐享受事业编待遇。
(八)凡国家和省市有上下限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县级收费权限的一律按照下限执行(上级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九)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确定红线外基础设施配套标准并负责建设,达到“七通一平”标准,即: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有线和网络、场地平整。按照国家直供电政策,企业可自愿参加电力直接交易,降低用电成本。
(十)鼓励现有生产加工类企业扩大再生产,新增项目享受本政策;鼓励投资人收购、续建、盘活僵尸企业,投资人可继续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三、综合保障政策
(一)本地入统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 亿元以上制造业、0.2亿元以上的文旅商贸服务业,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按照其个人综合贡献的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年营业收入在 1 亿元内每增加 0.1 亿元,个人综合贡献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同步增加 10%,最高不超过 100%。
(二)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 万元,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在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 万元基础上,我县再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三)新引进的资质建筑企业(当年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且当年实现产值 200 万元以上并入统)、资质房地产企业(首次晋升三级以上资质且当年实现入统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仅享受此项政策)和经过培育首次达到相应标准的企业,我县在省级给予奖励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四)鼓励原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壮大,对于当年工业总产值 1 亿元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工业增加值增速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工业增加值增速比上年增长 30%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
(五)鼓励外贸型企业发展,年外贸进口额达到300万美元(含 3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年外贸出口额达到 100 万美元(含 1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出口100美元奖励 5 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对进出口企业统计人员,及时按照要求报送报表的,给予每月奖励200 元,半年兑现一次。
(六)年度利用外资 50 万美元(含5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四、金融政策
(一)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县,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在省级财政分阶段奖励1000万元基础上,我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 万元(其中500万元用于奖励企业核心团队);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重组上市,以及在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上市融资额2 亿元以上的企业,在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基础上,我县再给予其核心团队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各 200 万元基础上,我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县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一次性奖励200 万元;主要生产经营地设在我县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一次性奖励300 万元。
(三)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 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新增流动资金贷款 3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新增贷款贴息补助(帮助企业争取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5%的省级补助,限额800 万元,在省级补助到位基础上,县级补助新增贷款利息差额部分,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五、高新技术政策
(一)对我县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省政府一次性奖励规上企业 50 万元(规下企业30 万元),及复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的基础上,我县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再一次性奖励规上企业10 万元、规下企业5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奖励标准减半;对于经省级认定的科技型企业每年每户给予 1 万元奖励。
(二)对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 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企业 500 强(或民营企业500 强),分别给予其核心团队 2000 万元、500 万元、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三)对首次被评定为省级数字化(智能)车间的企业,在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基础上,我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用于奖励企业核心团队。
六、附则
(一)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兑现由县经合局牵头,兑现由属地单位负责(落在经开区的由经开区负责,落在乡镇的由乡镇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结合企业与政府投资约定,并按照属地签署奖励协议,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经合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认定,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个别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同一企业若享受本政策与其他政策重复时,可选择受益高的政策,同一性质奖励支持政策不予重复享受。
(三)本政策发布前已签订的协议,按原协议享受优惠政策。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甘南县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优惠政策》(甘办发〔2019〕51 号)、《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甘办发〔2020〕25号)同时废止。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五)本政策由县政府授权县经合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按各自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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