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伊春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伊春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推进落实全省创新发展大会工作任务,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融入和服务高质量转型发展大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推动企业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在优势领域创建省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对新获批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省级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新获批的中国科学院科学家工作室,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对我市获得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企业,按照省支持资金1:1比例给予资金匹配。对在我市落地转化的投资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汇智龙江”路演成果,择优给予奖励支持,单户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的支持力度。对于促成上一年度技术合同登记超5000万元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支付总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5万元。获得资金支持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安排不低于50%比例对做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专、兼职)予以奖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鼓励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技术交易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对完成省级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最高资助10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大力促进技术合同交易。对于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企业,买卖双方按照实际到账交易额的30%进行补助,买方单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卖方单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时登记买卖双方合同的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达到省级标准的享受省级政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企业技术攻关。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牵头建设省级研发平台,在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重大技术突破中发挥作用,能够形成重大标志性成果的可立项予以支持。市重点科技计划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八、引导企业提高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省级研发投入后补助等优惠政策,各类财政资金优先支持有研发投入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的10%,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九、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支持科技孵化载体建设。鼓励孵化载体培育生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促进成果转化,吸纳就业创业。对通过省级备案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省级孵化器标准评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一、支持产业技术攻关。建立财政科技投入逐年增长机制,市财政科技专项经费按不低于5%逐年递增。市重点科技计划坚持成果转化导向,在数字经济、生物经济、核心种源、生态环保、黑土地保护等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应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支持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鼓励企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通过省级备案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市重点科技计划优先给予立项,重点支持产学研联合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十三、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鼓励市内企业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推动我市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对通过省级备案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十四、培养激励科技创新人才。对评为“龙江科技英才春雁支持计划”“创新创业人才”的人选或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市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中设立青年基金专项,促进青年人才培养和创新创业,推动青年人才的成长和发展。〔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十五、支持省级高新区创建。建立县(市)、区支持高新区机制,明确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促进高新区创新要素和产业集聚。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支持省级高新区晋位争先,对年度全省排名晋升的给予奖励20万元。对整体迁入高新区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完成高企整体搬迁手续后按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国家、省级科研院所建立的分支机构入驻园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支持县(市)、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各县(市)、区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根据科技创新相关考核指标综合打分排名,对排名前三位的县(市)、区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支持其持续推动科技创新活动。〔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行政许可清单制度、告知承诺制等改革举措,推进服务流程“四减”优化,丰富“一件事一次办”场景应用。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完善云网基础设施,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建设主题库、专题库以及特色专区,提升我市政务数据“汇通用”水平,推动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市营商局〕
十八、深化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推动科研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成果运用转化,对综合绩效评价完成较好或科研项目成果转化落地产生效益的科研项目团队,在后续相关项目安排时予以适当倾斜支持。对项目指南已明确资助标准、范围等定额方式资助项目和其他按有关规定可不参加预算评审及论证的项目,可不再进行预算评审。专项经费资助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不开展项目结题财务审计,由承担单位对项目总经费进行决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九、附则。本措施由伊春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文件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伊春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和成果转化若干措施》(伊政办规〔2022〕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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