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绥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绥棱县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十条措施
绥棱县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十条措施
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和省市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1.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发挥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作用,协调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绥棱分公司,对有市场前景、信用度高、成长性好的规上企业,提供单户单次额度300万元以下、期限1年以内的贷款担保支持。
牵头单位:工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审计局
2.鼓励企业数字转型。对获评省级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所在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数字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牵头单位:工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审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鼓励“专精特新”发展。获评省级“专精特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牵头单位:工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审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鼓励企业扩产增量。对规上企业给予扩产增量奖励。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工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
5.鼓励“小升规”。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前三年每年给予奖励3万元。
牵头单位:工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税务局
6.支持县域品牌发展。支持企业在产品包装上依规使用“绥棱大米”、“绥棱大豆”、“绥棱黑陶”、“绥棱木耳”等地理标志品牌,且该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牵头单位:工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市监局、审计局
7.支持数字产业发展。依托数字经济产业园,为微型数字经济企业提供为期三年的孵化器服务。在其孵化期内提供办公场所并免收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费。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年平均用工人数稳定在30人以上的数字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入驻本县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0.5亿元(含0.5亿元)、1亿元以上(含1亿元)、1.5亿元以上(含1.5亿元),经绥棱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认定的纳税型、就业型数字经济企业,由县财政分别按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3.2%、3.3%、3.4%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年度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牵头单位:工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审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8.支持企业绿色创新发展。对获评省级绿色供应链核心管理企业或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供应链核心管理企业或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评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并按实际发生研发费用(以税务统计报账为准)的5%给予研发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新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每项奖励1万元。对新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含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的企业,给予每项奖励3000元。
牵头单位:工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审计局、税务局
9.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当年用电量同比增长且单位耗电量同比下降的企业,对新增用电量电费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每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牵头单位:工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电业局、税务局
10.为来绥棱创业人才提供周转公寓。对民营企业全职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及“双一流”高校本科生,在本县城区内无稳定居所的,3年内免费入住人才公寓。对正、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大师级、高级技能人才)分别享受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同等待遇。对引进的重点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由工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提出申请,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供周转公寓。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人才办)
配合单位:工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本措施适用于市场主体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本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民营企业和招商引资入驻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存在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列入失信名单等情形的,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相关奖励。
符合本措施规定条件的企业,同时符合本措施之外其他有关扶持政策规定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由行业主管部门协助企业做好对上申报争取工作。符合本措施多个奖励(补贴)项目的企业,可重复申报获取。本措施与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执行。
本措施规定的各牵头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由绥棱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原2022年4月25日印发的《关于推动绥棱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十条措施》(棱办发〔202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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