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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道里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道里区产业创新发展政策“二十条”

时间:2023-03-15 09:04:30|栏目:黑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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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道里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道里区产业创新发展政策“二十条”

道里区产业创新发展政策“二十条”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高质量发展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具有区域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企业做大做强,增强创新策源力和产业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落户奖励

第一条内资企业

1.1重点企业落户奖励

对新设立的内资重点企业(中国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新经济500强、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中国文化企业30强、中央大型企业等,房地产项目除外)及符合道里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且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分两年给付。

1.2龙头企业发展带动配套企业奖励

对新引进道里区或区内现有企业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产业链龙头(领航、核心)企业,每净增一户当年配套额300万元以上的区内配套企业,给予龙头(领航、核心)企业5万元奖励;对引进的产业链配套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龙头(领航、核心)企业10万元奖励;对龙头企业在我区建设配套产业园的,以其对道里区实际经济发展贡献增量为参照数,按50%给予奖励。

第二条外资投资

2.1外资投资奖励

对新设立和新增资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实缴或新增注册资本且实际投资2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人民币20万元、5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奖励,分两年给付。

2.2外资高效能项目奖励

对当年实际到位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类金融业项目),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最高人民币500万元给予奖励;对跨国公司新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当年实际到位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最高人民币500万元给予奖励。

2.3进出口额度达标激励

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年进出口总额500万美元以上的,以其对道里区实际经济发展贡献增量为参照数,按100%给予激励。

第二章科技创新

第三条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3.1高新技术企业新建创新平台奖励

对高新技术企业新建的国家、省级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2新型研发机构奖励

对省、市认定或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省市奖励基础上,按省或市级奖励金额的20%最高100万元,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3.3企业创建新联合体奖励

对获得省、市联盟后补助奖励的盟主单位,按其后补助奖励的50%最高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列入省、市科技部门发布的“揭榜挂帅”榜单的揭榜企业,按其技术交易额的20%最高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3.4高价值专利奖励

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支持各类双创载体建设

4.1创新载体运营激励

对在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的各类双创载体,入驻科技型企业年度道里区经济发展贡献总量达到500元/平方米/年以上的,给予运营奖励,首次达到500元/平方米/年以上、1000元/平方米/年以上、3000元/平方米/年以上的,以其对道里区实际经济发展贡献为参照数,分别按5%、10%、15%给予激励。

4.2双创载体培育创新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奖励

对在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的各类双创载体,每引进或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备案瞪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引进或培育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3孵化载体运营补贴

对道里区内企业与全国优质园区运营商合作建设主题特色鲜明的科技企业产业园区(孵化器、加速器)的,以其对道里区实际经济发展贡献为参照数,给予产业园区(孵化器、加速器)最长3年的运营补贴,累计最高300万元。

4.4创意设计公共服务平台、中心补助

鼓励创意设计数据、品牌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及创新设计发展中心建设,对认定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的,在省市补助基础上,按其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最高100万元,区再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认定省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的,在省市补助基础上,区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5.1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补助

对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研发补助。

5.2瞪羚企业研发补助

对在省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且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瞪羚企业,以其对道里区实际经济发展贡献为参照数,按50%给予一次性研发补助。

5.3“专精特新”发展奖励

对当年新认定和新引进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现有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产品技术),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5.4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研发补贴

支持成长性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以其对道里区实际经济发展贡献为参照数,按其年度研发费用的最高20%给予补贴。

第三章产业发展

第六条加快升级传统商贸业

6.1鼓励发展首店经济和引进品牌

对区内商业综合体(商场)等零售企业引进省内首店(旗舰店)或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每引进一店或一品牌,且年度增加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并纳入国家统计平台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6.2成长限上激励

对区内零售企业年实现零售额5亿元以上、同比增长5%以上、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增入统的限上批零住餐法人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6.3进出口额度达标激励(内资企业)

对区内企业年进出口总额500万美元以上的,以其对道里区实际经济发展贡献增量为参照数,按100%给予激励;对其进出口总额比上年增长部分,按每增长1美元给予人民币0.02元进行补贴。

第七条巩固金融业首位度发展地位

7.1新设立机构奖励

对新设立或总部迁至道里区、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最高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分两年给付;对新设立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按其注册资本金或总部拨付的运营资金实际到位额的1%最高2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分两年给付。

7.2补充金融要素市场配套奖励

对新设立的金融要素交易市场(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正式运营后,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7.3金融总部能效达标发展金扶持

对新设立或总部迁至道里区、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以其对道里区实际经济发展贡献为参照数,连续3年,按50%给予发展金扶持;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年经济发展贡献15亿元以上的全国性法人总部,以其对道里区实际经济发展贡献为参照数,按60%给予发展金扶持,期限最长3年。

第八条发展文创升级文旅产业

8.1文化产业园区奖励

对新获评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2老旧遗存改造奖励

对利用文物、历史建筑以及改造工业遗存、农场等,新增成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3A级以上景区、博物馆、城市书房、非遗博物馆、美术馆、体育馆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方50万元一次性奖励。

8.3文体娱产业发展奖励

对新设立的国家旅游集团20强和演艺娱乐类全国30强的省级分支机构、省10强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5万元、10万一次性补贴;对于新设立、新引进的文化体育娱乐企业,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以其对道里区实际经济发展贡献为参照数,按20%给予奖励,期限最长3年。

8.4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补助

对新设立的创意设计企业,投资50万元以上的,在省市补助基础上,按其投资额的5%最高10万元,区再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符合省市创意设计机构的区域总部、知名设计大师工作室等机构认定条件的,在省市奖励基础上,按其年度营业收入的1%最高50万元,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8.5文旅项目奖励

对新建文化旅游(不含商业住宅类房地产项目)、会展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分别给予1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分两年给付;1亿元以上的,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自持物业部分)的3%最高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分两年给付。

第九条支持新经济产业集聚

9.1新经济产业用房补贴

对新迁入区内租赁办公用房的,以其对道里区经济发展贡献为参照数,给予最长3年的房屋租金补贴;对区外迁入临空经济区或经济开发区租赁厂房的,以其对道里区实际经济发展贡献为参照数,给予最高房租全额补贴,期限最长3年,享受补贴期间不得转租和改变房屋用途。

9.2发展平台、数字、生物经济扶持

对新迁入的平台、数字、生物经济企业,年度道里区经济发展贡献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以其对道里区实际经济发展贡献为参照数,按50%最高300万元给予扶持,期限最长3年。

9.3信创产业骨干企业奖励

对新落户的全国电子信息、软件、互联网百强企业的总部(含研发总部或区域总部),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分两年给付;对现有企业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软件、互联网百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现有企业首次进入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录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9.4发展流量经济奖励

对打造区内流量经济基地、园区的运营主体(入驻企业不少于5家)、实际运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企业年度道里区经济发展贡献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以其对道里区实际经济发展贡献为参照数,最高30万元给予租金补贴;鼓励打造流量、电商、服务贸易平台,对企业年度道里区经济发展贡献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以其对道里区实际经济发展贡献为参照数,按50%最高300万元给予激励,期限最长3年。

9.5跨境电商扶持

对年营业额2亿元以上的跨境电商,按其上年度投入额(含建设改造、宣传推广、场地租赁、软件购置及开发)的30%最高200万元给予扶持,期限最长3年;按其通关单量,连续3年,按每单0.1元标准,分别按100%、80%、60%给予补贴。

第十条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

10.1物流项目投资奖励

支持集配型物流设施建设,对物流企业新增运输线、产品加工线、供应链设施设备、平台建设等多类型投入形成综合型资产性投资,投资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分别给予1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分两年给付;1亿元以上的,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最高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分两年给付;对企业年度道里区经济发展贡献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以其对道里区实际经济发展贡献为参照数,按50%给予激励,期限最长3年。

第十一条优化布局先进制造业

11.1先进制造业项目建设奖励

对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定位的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投资均达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分别给予1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分两年给付;1亿元以上的,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最高1000万元给予奖励,分两年给付。

11.2重点企业扩大规模奖励

支持重点工业企业扩大规模,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区再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3规上企业培育配套奖励

对新增入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区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产值同比增加3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区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产值每增加2000万元,增加2万元奖励,最高100万元。

11.4智能制造升级奖补

鼓励区内企业积极开展智能制造升级,对实施技术改造增资扩能、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在省市奖补基础上,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最高20万元,区再给予一次性奖补。

第十二条发展总部经济

12.1总部经济企业成长贡献激励

新注册的总部企业(不包括金融总部),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上的,以其对道里区实际经济发展贡献为参照数,按30%、40%、50%给予激励,期限最长3年。

第四章金融服务

第十三条充分释放金融赋能实体优势

13.1企业融资成本补贴

对纳入全省“紫丁香”计划重点上市企业,各项经营指标符合主板、创业板及科创板指标要求,已制定上市计划,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完成股改的,区再给予10万元补贴。

13.2上市融资经费补贴

对区内企业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区分阶段给予配套补贴,对在黑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区再给予150万元补贴;对上申请材料已被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正式受理的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区再给予200万元补贴;对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区再给予100万元补贴;对完成股份制改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民营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区再给予30万元补贴;正式挂牌的,区再给予50万元补贴。

13.3已上市企业迁入补贴

对区外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迁入我区的,在省市基础上,区再给予300万元补贴;对于在国外挂牌上市且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迁入我区的,在省市基础上,区再给予300万元补贴。

13.4股权融资补贴

对上市企业通过首发融资、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多种形式融资并投资我区的,按投资额的0.5%最高100万元给予补贴。

第五章产业功能区

第十四条推进临空经济区产业发展

14.1航空产业先进制造项目扶持

对新引进的航空制造类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5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最高1000万元给予扶持,分两年给付;对新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的,按国家拨付资金的10%最高250万元给予扶持,分两年给付;对填补航空产业链空白、科技成果转化的研发实验室,租赁政府性资产用于开办业务的,给予房租全额补贴,期限最长3年;对符合航空制造产业园规划的项目,租赁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以其对道里区实际经济发展贡献为参照数,给予最高房租全额补贴,期限最长3年,享受补贴期间不得转租和改变房屋用途。

14.2航空物流项目扶持

对企业投资建设以产业物流中心、口岸物流中心等为主的园区,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5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最高1000万元给予扶持,分两年给付;对物流企业自持或租用仓储库房开展物流业务的,以其对道里区实际经济发展贡献为参照数,给予最高房租全额补贴,期限最长3年,享受补贴期间不得转租和改变房屋用途。

14.3航空产业总部落户扶持

对航空企业及关联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等落户临空区,签订用地投资合同的,在建期间免费提供临时过渡用房,期限最长2年。

14.4航空产业成长激励

对航空产业企业年度道里区经济发展贡献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以其对道里区实际经济发展贡献为参照数,按50%给予激励,期限最长3年。

第十五条推进经开区产业发展

15.1投资奖励和成长激励

对新建的机械制造、食品加工、物流仓储类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5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最高1000万元给予扶持,分两年给付;对企业年度道里区经济发展贡献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以其对道里区实际经济发展贡献为参照数,按50%给予激励,期限最长3年。

15.2房租补贴

对新引入的高新技术、数字智慧类等轻资产类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以其对道里区实际经济发展贡献为参照数,给予最高房租全额补贴,期限最长3年,享受补贴期间不得转租和改变房屋用途。

第六章人才保障

第十六条实施人才奖励

16.1人才住房补贴

对区政府认定的重点项目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人才住房的,最高5000元/月据实给予补贴,最多2套,期限最长3年。

16.2人才经济贡献奖励

对区政府认定的重点项目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中,对不超过5名核心团队成员,以其对道里区汇缴的个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按100%给予奖励,期限最长3年。

16.3人才落户政策倾斜

对重点项目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在办理落户手续、职称评定、医疗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

16.4人才子女入学政策倾斜

重点企业和项目引进人才、管理人员的子女(含孙子女)在区内自主入学入园(公办),起始年级入学入园的,由区教育局尊重人才意愿安置其子女入学入园;非起始年级需转学的,根据学校学位情况兼顾人才意愿,由区教育局统筹安置到区优质学校(幼儿园)就读;同时,对重点产业项目引荐人的子女入学入园,给予同等待遇。

16.5人才购车消费补贴

对区政府认定的重点项目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中,对不超过10名核心团队成员,在纳入道里零售统计且正常经营的汽车经销企业,购买新车自用,并登记注册在本人名下,所购车辆为国六以上排放标准燃油小汽车或新能源小汽车的,按其购车发票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00元、10000元、15000元消费补贴。

第七章特别贡献

第十七条特别贡献奖励

17.1特别贡献奖励

对享受以上政策的企业,根据其对道里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由区政府统筹衡量,对企业或高管团队颁发特别贡献奖,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

第八章例外条款

第十八条“一事一议”

18.1“一事一议”

对符合产业方向,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关联性大、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企业、项目和人才,实行“一事一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扶持政策。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政策适用

19.1政策适用对象

本政策扶持的对象,原则上注册地址、纳税登记、统计关系必须均在道里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符合各单项政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拟享受扶持的企业,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在政策补助年度内应无涉案涉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被列入严重失信违法“黑名单”等负面行为。对骗取扶持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三年内所有申报扶持资金资格,并对已拨付资金予以追回,同步将所产生的不良信息录入信用公示系统。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9.2政策兑现原则

享受本政策扶持企业,应在道里区持续经营,自政策兑现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纳税登记不得迁离道里区。发生迁离的,须退还所享受的政策扶持资金。对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享受两个以上扶持政策的,可按最高扶持政策核定扶持资金。依据本政策享受新办企业扶持的范围为工商注册时间在本政策生效之日以后的企业。在本政策发布之前已经签订正式协议的项目,继续按原协议执行;已享受原政策扶持的,继续执行原政策至扶持期满。

第二十条政策实施

20.1政策解释实施

本政策各条款所涉及的区企投局、区工信局、区发改局、区文体旅局、哈尔滨临空管委会、道里经开区管委会、区人社局和区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应根据本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实施。对道里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产业和功能区,应及时出台或修订完善单项政策。

20.2政策执行期限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有与法律法规及上位政策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和上位政策为准。本政策将根据实际情况或市级以上政策调整,适时进行修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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