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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平顶山市创新型企业培育实施方案(2021-2023年)

时间:2022-05-12 10:30:53|栏目:河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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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平顶山市创新型企业培育实施方案(2021-2023年)

平顶山市创新型企业培育实施方案(2021-2023年)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河南省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豫科〔2020〕135号),推动创新驱动战略深入实施,促进全市创新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支撑区域性创新高地和创新人才价值实现基地建设,结合平顶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目标

建立完善“微成长、小升高、高变强”的创新引领型企业梯次培育服务体系,推动“市场主体”向“创新主体”转变,企业创新资源集聚能力显著提升,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实现集群发展,赋能“一主两优四新多支撑”制造业产业体系打造,支撑“建设全国转型发展示范市,争当中原更加出彩样板区”建设。

到 2023 年,力争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500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350家以上,培育省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和科技“雏鹰”企业20家,催生一批行业“隐形”冠军企业。

二、重点任务及措施

(一)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春笋”计划

1、做好科技型中小型企业评价入库工作。建立科技、工信、统计等部门定期沟通机制,摸清区域内法人企业底数,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应评尽评、应入尽入”,夯实创新型企业发展基础。支持县(市、区)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对标提质。完善孵化载体年度评价机制,将孵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作为孵化载体绩效评价和政策运用的重要指标,支持其对在孵高新技术(入库)企业给予房租减免等优惠,促进创新主体培育。

3、打造高端创新创业大赛品牌。积极举办“鹰创华夏”等各类双创活动,链接优质创新创业资源,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对我市主办(承办)或国家部委、省直厅局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户我市、注册成立公司满一年并获得所在县(市、区)财政支持的,市财政按市县4:6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项目不重复支持。

4、强化培育服务。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遴选一批专业服务机构,为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提供精准化培训服务,加快企业发展方式转变,稳步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质量。

5、加快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推动中小企业加快技术设备更新和工艺升级,逐步形成技术进步和创新机制,让传统生产型企业逐步转型到科技型企业行列。市财政按照省奖补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奖励。

(二)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

1、建立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库。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重点,建设动态化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库,每年入库企业数量不低于100家。科技创新券优先支持入库企业研发活动,鼓励县(市、区)对入库的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给予资金奖补。

2、完善“一企一策”精准服务体系。各县(市、区)应设置入库企业培育台账,明确企业成长路线和时间表,督导对口首席科技服务员指导企业制定补短板措施,帮助入库企业尽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3、加大激励力度。对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库入库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连续三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县(市、区)奖励标准,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市的,享受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

(三)实施创新型企业树标引领计划

1、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对照创新型企业遴选条件,利用国家火炬统计系统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建立动态化的创新型企业培育数据库,标定企业科技创新要素,实施精准培育。优先支持重点培育企业在重大产业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创新联盟构建、高层次创新平台建设、人才技术集聚等方面率先实现突破,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鼓励县(市、区)政府对入库企业优先扶持,市财政对首次认定的省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科技雏鹰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推动创新型企业集群发展。支持平顶山高新区完善“一区多园”政策,引导产业集聚区、科技园区完善创新创业生态、对标升级,孵化培育产业链上下游高新技术企业,引育催生一批行业“隐形”冠军企业,夯实创新型企业集群发展基础。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特色)产业基地、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等,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积极落实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

1、加强分工合作,确保符合条件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2、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按照《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给予最高400万元补助。

3、建立与洛阳等省内地市科技创新券互通互用制度,完善差异化扶持科技创新券政策,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成本。

(五)支持创新型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承担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对创新型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省以上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绩效突出的,市财政按国家和省实际拨付经费3-5%,给予研发团队最高5万元的奖励。

(六)支持创新型企业建设重大创新平台和研发机构

1、优化布局产业创新平台。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围绕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布局建设高水平产业创新平台,争创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产业重大创新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2、建立市级研发平台评价制度,完善省级企业研发机构梯次培育机制,着力实现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研发平台全覆盖。

(七)支持创新型企业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

落实“人才新政31条”,对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雏鹰”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优先纳入“鹰城英才计划”给予支持。

(八)加大对创新型企业金融服务力度

开展银企对接系列活动,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遴选建设科技金融企业备选库,定期推送相关金融机构。放宽“科技贷”业务准入范围,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期满尚未组织重新认定、评价入库前,可按上年度的资格和条件继续享受相关待遇。优先将“瞪羚”企业和科技“雏鹰”企业列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支持其上市和挂牌融资。

(九)强化创新型企业要素保障      

1、严格落实首查先行整改制度,对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首次发生的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部分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环保“白名单”,对名单内企业实行环保免检政策,不影响企业正常研发生产。对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

3、优化、完善绿色技术创新指标体系,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等创建工作。

4、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按照规定给予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相关政策支持,优先纳入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目录。

5、开辟企业专利申请、维权援助、人才培养等方面绿色通道,鼓励创新型企业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建立创新型企业培育联席会议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难题,落实责任分工,加强信息互通共享,深化工作协同,统筹推进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贯彻落实县(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考核、营商环境评价等创新发展要求,探索建立县域科技创新能力监测评价体系,科学评估县(市、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水平。市科技领导小组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开展年度评估。

(三)营造良好环境。建立完善上下联动、横向协同普惠性政策体系,全面落实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开展总结表彰,为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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