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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平顶山市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院系)科研机构科技合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时间:2023-05-13 09:06:03|栏目:河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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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平顶山市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院系)科研机构科技合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合作,加快聚集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提升我市科学研究、试验开发和技术推广的水平,加速新成果、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步伐,增强我市经济中长期增长潜力,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创建高层次科技合作平台

1.鼓励建设国家级创新平台。鼓励我市有关单位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协同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业设计中心、国家质检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平台,除按国家、省规定支持外,市财政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国家级创新平台开展的科研项目优先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重点支持;对其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优先列入市科技创新基金,最高给予 5000 万元支持;对其认定的吸引高层次人才的开放课题项目,最高给予 300 万元补助。

2.鼓励发展科研分支机构。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在我市设立或与我市有关单位共建各类分支机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其开展的科研项目优先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和市科技创新基金进行重点支持。

3.鼓励发展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行业龙头企业、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产学研结合、市场化运作、多元化投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对在我市注册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支出给予不超过 30%、最高 1000 万元补助。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

4.鼓励建设产业化基地。鼓励高校、科研机构联合我市企业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中试熟化基地、院士工作站等,聚集知识、技术、人才、资金、政策等要素,加速先进技术成果产业化步伐。市财政对联合国家级科研机构和一本院校组建、业绩突出的,每家奖励不低于 100 万元,并奖励依托单位法人代表 20万元;对联合省级科研机构和二本院校组建、业绩突出的,每家奖励不低于 50万元,并奖励依托单位法人代表 10 万元。其重大产业化项目优先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和市科技创新基金重点支持。

5.鼓励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行业骨干企业等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等建立以利益为纽带、网络化协同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创新资源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倾斜,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立项,优先推荐申报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和高层次创新平台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独立法人,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获批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

6.鼓励设立外部研究机构。支持我市企业通过海外技术并购建立海外研发中心,对成功并购的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在“一带一路”沿线和北京市、上海市等创新资源密集地区设立研究机构,关注最新技术科研动态,提前介入最新科研活动,引进人才、获取技术、转化成果。市财政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给予奖励。

7.鼓励建设国际合作平台。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积极参与欧盟“地平线 2020”等科技合作计划,在我市合作建设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发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200 万元。对其开展的国际合作项目,优先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和市科技创新基金重点支持。

8.鼓励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平台。鼓励各级政府和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力量,采用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科技创业苗圃、创新创业综合体等科技企业孵化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平台,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孵化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市财政分别按每家企业 10 万元、5 万元、1 万元的标准奖励孵化平台;孵化的企业成功上市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原孵化平台 500 万元。鼓励受益的地方财政给予等额配套奖励。鼓励县(市、区)对科技企业孵化平台给予运行补助,对入驻创业者的房租、水电等给予优惠或减免。

二、完善协同创新激励机制

9.支持企业承担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产业化示范项目。特色优势产业骨干企业要积极主动与承担国家基础前沿科学研究项目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加强合作,争取承担其产业化工程示范或推广应用研究项目。对我市企业承担的上述项目,市财政优先给予科研资金配套,并对课题组按照获得项目资金的 20%给予奖励。

10.支持高校、科研机构承担企业科研项目。支持高校、科研机构深入研究企业发展的技术需求,帮助企业制定技术创新方向和路径,开展科技攻关项目,对解决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并取得重大成果的项目课题组,市财政按照企业项目实际科研投入的 20%给予奖励。

11.支持联合申报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加强分类指导、重点组织,鼓励我市具有科研能力的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项和省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通过项目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突破技术瓶颈,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市财政对承担项目的课题组按照获得国家、省财政项目资金的 20%给予奖励。

12.支持承担市外科研项目。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建有省级以上科技研发平台的企业开展横向合作,积极承担市外科研项目,市财政对承担项目的课题组按照获得项目资金的 20%给予奖励。

13.建立市外专家工作补助制度。对联合承担在我市实施的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市外科技人才,在平工作期间给予工作补助:国内外顶尖人才每天 1000元,国家级领军人才每天 500 元,省级领军人才每天 300 元,资金从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列支。

14.设立平顶山市科技合作奖。市外科技人才及团队在我市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的,可以参评市科技功臣。对科技创新成果达到世界一流水平、推动经济发展成效特别显著的人才或团队,市政府授予平顶山市科技合作奖荣誉称号,每人或每个团队奖励 200 万元。每年平顶山市科技合作奖不超过 3 个。

三、提升科技合作服务能力

15.强化创新人才综合服务保障。筹建全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周转公寓和外国专家公寓,支持县(市、区)、高校、科研机构等建设高层次创新人才周转公寓和外国专家公寓或购买商品房提供给高层次人才,政府主导建设的人才公寓,可根据情况设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允许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建立科技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对来平的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在户籍办理、子女入学、配偶随迁、工商注册、编制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

16.发展科技服务业。大力发展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评估评价、技术转移交易、检疫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各职能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强化服务效能,落实便利政策,为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准入营造宽松便捷的环境。对违规设置门槛、推诿扯皮等行为要严厉追责。

17.加强协同创新综合服务。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要着力做好科技沙龙、技术对接、干部培训、人才培养等协同创新综合服务工作,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汇聚优质创新资源,引导和服务全市科技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广泛开展科技对外合作,努力在全市推动形成联合创新、开放创新、协同创新的生动局面。

本措施涉及奖励条款,其奖励基数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为准。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5 年。我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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