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获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自主创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自主创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创新型获嘉建设,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科技协同,推进创新创业,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不断增强全县企业创新意识和能力,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围绕全县三大产业集群,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优化整合全县科技资源,通过政府政策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主攻方向,把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紧密结合,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以科技创新驱动经济发展,以创新促转型,以转型促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尽快走上创新驱动发展的道路。
(二)总体目标。科技能力建设、自主创新能力、科技进步水平显著提高,科技创新环境和基础条件明显改善,全社会科技投入大幅度增加。在化工、新材料、节能环保、装备制造等领域建设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化基地,培育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创新型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科技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引领和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二、鼓励和扶持原则
(一)鼓励创新的原则。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以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为抓手,以项目建设为支撑,以建设科技人才队伍为保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优化结构的原则。鼓励发展支柱产业,加快发展重点产业,采用先进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不断扩大企业规模,增加市场份额,提高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在全县经济中的比重,优化产业结构。
(三)加快发展的原则。积极引导企业抓住国家政策,推进企业快速转型,通过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升企业智能化、自动化水平,提高产品附加值,进一步做大规模、做优产品、做强企业。
三、鼓励政策的措施
按照《新乡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新政文〔2015〕97号)和《新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新政〔2015〕11号)文件精神,设立获嘉县科学技术奖和获嘉县科技创新奖励资金。
(一)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1.支持企业组建研发中心。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奖励标准为15万元、5万元、1万元。
2.鼓励企业申报创新型示范企业。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示范企业认定的,奖励标准依次为15万元、5万元和1万元。
3.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对于新认定的省级、市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标准为5万元和1万元。
4.支持企业创建科技园区。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园区,奖励标准为30万元、10万元、5万元。
5.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奖励5万元。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6.鼓励企业申报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于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奖励5万元和1万元。
7.鼓励企业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相关行业的专家建立各种形式的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研发组织,加快建立一批区域性公共行业技术创新中心。鼓励国内外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来获嘉设立研发机构或与获嘉企业联合建设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博士(院士)工作站。对经科技部门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技术研究开发或检测机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专利成果产业化。
1.鼓励企业申报专利。凡具备申报专利条件的新产品和新技术,鼓励及时申请专利加以保护。当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的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5000元,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件奖励1000元。
2.鼓励企业争创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对当年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和1万元奖励。
四、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创新环境
(一)奖励资金属一次性财政补助。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在取得奖励项目的次年第一季度内,持相关证明材料、文件等向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奖励申请,逾期不受理。
(二)县科技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及时对申请奖励资金单位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奖励意见,并报请县政府批准。
(三)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存在安全生产、环保不达标、恶意逃避银行债务和偷税漏税等情况给予一票否决。
(四)拟奖励的项目和单位经审核通过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奖励。
(五)奖励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确保用于开展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和挪用。
(六)县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对申请奖励的单位进行审核。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一律取消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
(七)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它
(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政策措施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
(二)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项奖励政策,不重复计奖。
(三)本政策意见由县科工局负责解释。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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