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遂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遂平县推进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提升我市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能力,落实《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豫财科〔2020〕30 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支持企业强化科技创新的意见的通知》(驻政办〔2019〕18 号)、《驻马店市关于推进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驻政办〔2020〕58 号),结合我县实际并汲取近几年落实县域科技创新政策的经验,特制定我县 2020 年至 2022 年推进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条 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改革涉企科技资金支持机制,由“竞争性项目”和“评审管理”逐步调整为“普惠性政策”和“条件审核”,引导社会资本有计划、持续性地加大研发投入。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逐步将科技系统服务事项接入省、市电子政务信息平台,按照“一次办妥”思路,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限,打造创新创业绿色通道。进一步加大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宣传力度,实现企业享受研发项目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和企业研发后补助全部网上办理。简化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查内容,畅通申报渠道,降低申报门槛,实行常态化受理,持续开展推荐申报。
第二条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将研发经费投入情况作为申请各类项目、后补助资金、研发平台的基本条件,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额度高的申报单位。对上年度纳入研发统计,向统计部门报送《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表》,有足额研发经费投入的“四上”企业,在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认定,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科技项目、产业发展项目、制造业创新项目和各类创新补助等申报时优先推荐,财政优先支持。
第三条 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全面落实《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豫财科〔2020〕30号),设立遂平县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配套专项资金,依据上年度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核定的河南省企业研发财政资金补助预算额,按省、市要求的县级配套补助比例,纳入次年县财政预算,对核定企业给予补助。对于投入研发经费达到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标准比例,且首次纳入统计并上报研发经费统计数据而未享受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的各类“四上”企业,由县财政每个企业给予1万元的补贴。
第四条 支持各类研发平台和创新引领型企业建设。鼓励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研发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县级财政分别给予 250 万元、50 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对通过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 150 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 250 万元、25 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 50 万元、 10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含同级别工作站)分别给予 25万元、15 万元奖励。对首次获批的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给予奖补 10 万元。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5 万元、15 万元、5万元奖励。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按照产品类别每项产品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的分别奖补 15 万元、10 万元、5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奖补25 万元和、10 万元、5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奖补 25 万元、10 万元、5万元。以上奖励不含国家、省、市奖励(补助)。
第五条 加大科技企业支持和培育力度。对新认定的省级独角兽企业给予最高 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瞪羚企业给予 15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雏鹰企业给予 5 万元的奖励。鼓励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提高每万家法人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及增长速度,提高高技术产业投资占比。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连续三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再给予5万元的奖励。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对新入库的国家科型中小企业每个企业奖励 1 万元,对复入库的国家科型中小企业对每个企业奖励5000元。
第六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研发活动。设立县科技创新应用专项,每年评审优选5项科技项目予以支持,每项支持5至10万元,对竞争列入省、市重点或重大科技项目的,按要求安排配套资金,最高支持25万元。对科技创新成果进行奖励,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按上级要求予以奖励。经认定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每项奖3万元,培育1个通过国家、省级审定的农作物或林果新品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第七条 提高技术合同成交额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及增长幅度。落实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奖补政策。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上登记方可享受相关财政奖补政策。县财政对上年度技术合同登记且额度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单位,奖励1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 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补。对促成技术在县内转移转化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由县财政给予最高 1%的后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八条 加快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大力吸纳集聚我县急需的海外优秀人才,提高外国高端人才和专业人才与本地区就业人数之比。细化政府各部门海外人才引进服务职能,依照各自责任分工,通过简化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和收费事项,按照“先引进、后认定”的程序,积极开展海外人才引进工作。提升海外引进人才优惠政策扶持力度。对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海外人才,与用人单位签定 3 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享受遂发〔2018〕36 号文规定政策。鼓励企业刚性或弹性引进院士、博士、专家、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等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来遂从事或参与创新研发工作,面向国内外吸引一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的领军型科技创新人才来遂创新创业。对引进的以上人才和所带科研项目,县财政给予5-15万元的科研资助。对签订上述人才引进协议的项目,给予基本2万元奖励,其中代表县政府在省、市组织的签约活动中签约的人才引进项目给予3万元奖励。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含省博士后实践基地)进站博士每人每年资助2万元。
第九条 设立企业科技创新资源培育前置经费。1、对当年申请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载体)的(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业天地、农业科技园区、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科技创新战略联盟等),每项支持国家级20000元、省级10000元、市级5000元的启动经费(申报材料费);2、对当年申请认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个企业给予2000元的启动经费(申报材料费);3、对当年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个企业给予10000元的启动经费(申报材料费)。以上经费支持时间以合格材料上报并同意受理为准,其中由第三方协助集中整理材料的,经费直拨第三方,由企业自行整理申报材料的,资金拨付企业。已到位申请认定创新资源培育前置经费的,县财政在落实创新奖补政策时,要将已拨付的前置经费扣除。(目前科技创新资源已作为高质量发展重要考核指标,建议参考外县类似的成熟经验做法:企业申报材料由县统一安排,集中整理,解决企业不会起草项目可行性报告的顾虑,减轻申请单位的负担,提高企业(单位)申请认定各类创新资源的积极性)
第十条 加强科技创新统计工作。一是加快建立科学分工、各方联动、信息共享的研发经费投入统计部门协调机制。指导和督促企业、科研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做好科研会计科目等基础性工作,通过抓好科技项目申报、评估、结题、绩效评价等工作,推动项目研发投入的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二是按实际情况更改统计编码,纳入统计范围,提升统计水平。县科工信局、统计局按照产业分类,指导“四上”企业管理部门,督促企业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做到应统尽统。三是实行调度制度,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督导。三是有关发改、工信、住建、卫生、科技、统计、商务、卫健委等部门对无研发经费投入或者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过低的重点企业,特、一级建筑企业和大中型服务业、三甲医院、科研院所及其他有研发投入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点对点的培训指导服务,督导开展研发活动,据实上报研发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措施,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和分红、技术转移优惠等激励政策进行全面宣传解读,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统计部门加强研发投入统计,强化研发经费投入动态监测,做到应统尽统。
第十二条 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工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把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指标纳入县政府目标考核体系,按绩效兑现奖惩。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县现行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不能覆盖的事项沿用(遂发〔2017〕11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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