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息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驱动产业发展的意见
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驱动产业发展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通知》(中发〔2016〕4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以及《中共信阳市委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信发〔2013〕7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构建全区域协同、全要素配置、全链条融合、全方位保障、全社会动员的全域创新格局,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在驱动产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依据《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推进活力信阳建设的意见》(信政文〔2017〕143号)精神,现就我县加强科技创新,驱动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上级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以科技创新为突破,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为重点,把科技创新摆到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推动我县创新驱动发展。
二、发展目标
建立结构合理、要素完备、开放兼容、高效管用的现代创新体系,创新驱动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力争建成全市重要的自主创新高地。
——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生产总值比重及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科技型大中型企业市级以上研发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
——创新体系协同完善。强化协同创新,积极引导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力加强创新创业研发平台和孵化载体建设,大力推进产业集聚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以生态主食产业为重点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使息县产业集聚区成为创新的核心载体和引领全县创新发展的核心增长极。
——创新环境更加优化。激励创新的政策法规更加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严格,崇尚创新创业、勇于创新创业、激励创新创业的价值导向和文化氛围基本形成。
到2030年进入全市创新发展先进行列,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发展驱动力实现根本转换,现代创新体系更加完备,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源泉不断涌流。
三、具体举措
(一)培育壮大创新主体,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1.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和壮大一批竞争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管理规范、资料完备、研发投入和核心知识产权基本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规定标准的成熟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企业,按照其研发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实施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工程,围绕我县着力发展的优势主导产业和息县—中国生态主食厨房系统工程建设,选择创新能力强、产业带动作用突出的企业,集聚创新资源并予以倾斜扶持,形成一批具有先进技术水平的创新型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服务,加大支持力度。对已备案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分别按照其研发投入的10%、8%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和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A类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4.加快建设研发中心。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建设研发中心,推动各类创新要素和资源向企业集聚,逐步实现科技型大中型企业市级以上研发机构全覆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1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持续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强企备案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涉外授权专利给予发明人每件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度授权的国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发明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和0.5万元。
(二)发展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鼓励大众创新创业
6.加快构建众创空间。积极培育和建设一批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打造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7.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的种子资金按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积极发展“星创天地”。以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院所、农业企业等为载体,积极支持“星创天地”建设,打造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
9.加快发展各类科技园区。引导产业集聚区走创新发展道路,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高新技术产业和生态主食产业集聚,积极培育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特色产业)基地、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河南省中药现代化科技示范基地等创新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10.鼓励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发挥息县民智优势,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引导在外成功人士返乡创业,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民群众参与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在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优秀企业和团队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在河南省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优秀企业和团队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在信阳市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优秀企业和团队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三)深化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1.加大科技成果激励。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创造和推广优秀科技成果。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分别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12.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以重点产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协同创新,形成产业集群攻关和抱团发展的新格局,进一步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引导鼓励我县企业与省内外大学、大院、大所、大企建立紧密的产学研用合作关系并联合开展协同创新。对牵头组建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13.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经济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省级及以上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县转化应用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按照省财政支持资金的5%-1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等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4.支持培育和引进高层次人才。人才是创新的第一资源,围绕我县科技创新需求,积极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人才队伍。对我县引进的千人计划、中原学者、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等高端创新人才及团队,以及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型团队等按照《中共信阳市委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信阳英才计划”引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意见》(信发〔2017〕13号)奖励资助意见执行。
15.支持引进科研院所和(大学)科技园。大力引进国内外一流大学和科研院所来息县建立(大学)科技园和科研分支机构(技术转移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建设(大学)科技园、建立科研分支机构的,县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给予政策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全方位加大财政科技投入,营造科技创新良好环境。建立健全财政性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加快建设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投入为支撑、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财政对各类平台载体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究与开发以及平台建设与发展,奖励额度可根据每年财政科技投入增长幅度进行动态调整。
(二)加强组织领导,形成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科技行政管理体系,建立责权统一的协同联动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积极性,在科技创新投入、创新政策落实、重大项目实施、发挥创新平台和载体作用等方面形成协同效应,不断提高科技创新效能。县科技局依据本意见,每年年初负责对上一年度获奖情况进行汇总,报县政府审批后,采取不重复计奖方式及时奖励。
(三)推动科技创新政策落实。建立由科技部门牵头,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国家现行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兑现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和技术贸易税收优惠等政策。
息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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