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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安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安阳县(示范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时间:2022-11-14 08:55:02|栏目:河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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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安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安阳县(示范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安阳县(示范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构建一流创新生态,推动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促进创新型企业数量和全社会研发投入大幅度增长,发挥创新在产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特制定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一、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以建立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基础、高新技术企业为支撑、创新“双百”企业和科技“雏鹰”企业为引领的创新型企业集群培育发展体系,力争全县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企业突破30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突破20家,市级研发平台突破15家、省级研发平台实现“零突破”,打造形成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蓬勃发展的良好格局,进一步加快育成创新“双百”企业和科技“雏鹰”企业,从而筛选培育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和“瞪羚”企业。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春笋”计划,夯实创新型企业发展基础。

1. 扎实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在市科技局指导下,做好企业创新能力评估分析,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评尽评、应入尽入”,不断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覆盖面,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入库规模。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全流程网上办理,定期通报各乡(镇)、产业局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情况。

2. 建立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体系。加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基地等建设布局,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发挥创新资源、市场渠道、供应链等优势,高标准推进专业化众创空间、协同创新共同体等建设。引导各类孵化载体打造市场化、专业化、全链条服务平台,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效率。发挥孵化器联盟作用,建立多层次培训体系,支撑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积极引导企业参与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双创活动,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社会氛围。

3. 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服务。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针对不同阶段的成长需求,开展梯度培育和差异扶持。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多渠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省、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利用共享科研设施和仪器开展研发活动。利用线上线下平台组织开展政策宣讲、重点辅导、咨询答疑等,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宣传解读相关支持政策,面向科技型初创企业集中在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开展重点政策解读。

(二)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壮大创新型企业发展核心骨干力量。

4. 建立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库。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各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为重点,推荐企业进入河南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库。工信(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入库企业遴选,设置入库企业培育台账,明确企业成长路线图和时间表,梳理企业存在的短板弱项,建立专人联系和挂钩帮扶机制,帮助入库企业尽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5. 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根据河南省“万人助万企”行动安排,重点面向我县行业协会、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高技术创业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服务机构等,遴选、推荐政策培训导师、政策辅导员、政策宣传员,进入省创新型企业培训服务队伍,为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化培训服务。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专业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引导其做好培育服务工作。

认真落实“放管服”要求,简化工作程序、畅通申报渠道、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服务指导、注重过程管理,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工作。

(三)实施创新“双百”企业树标引领行动,带动创新型企业集群发展。

6. 大力培育创新引领型企业。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突出企业创新能力和所处行业地位,推荐核心竞争力强、行业带动性大、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居全国前列的企业参评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即创新“百强”企业)。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重点,遴选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创新水平高、发展速度快、成长性好的企业参评河南省“瞪羚”企业(即创新“百快”企业)、河南省科技“雏鹰”企业。着力提升科技“雏鹰”企业创新发展水平,为培育创新龙头企业和“瞪羚”企业奠定坚实基础。

7. 推动创新型企业集群式发展。在产业特色明显、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培育形成一批产业链上下游衔接、大中小创新型企业融通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引领带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三、支持措施

(一)实施创新型企业财政奖补。

1. 对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科技资金给予10万元奖励;对复审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科技资金给予5万奖励;连续三次通过认定的,县财政科技资金给予5万奖励。示范区内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区财政科技资金给予0.5万元奖励。

2.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力度,对市外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县(区)的直接确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县(区)财政按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补。

3. 县财政科技资金对连续5年通过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奖励后,连续时间重新计算。

4. 鼓励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创业引领中原”活动,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对在市里比赛获奖的企业,县财政奖励资金1万元;对获省级奖励的企业,县财政奖励资金5万元;对获得国家赛奖项的企业,县财政奖励资金10万元。

5. 对获得省创新龙头企业认定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获得河南省瞪羚企业资格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河南省雏鹰企业资格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6. 对新认定的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县财政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实施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7. 积极落实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予以补助。积极落实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省财政补助后,县按照相关政策进行配套补助。示范区内企业按照市财政补助政策,示范区财政进行配套补助。

8. 积极开展技术合同登记,针对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依据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到款额的2‰给予技术转让方奖励,同一单位最高奖励10万元;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合同按实际到款额0.5‰给予技术服务方奖励,同一单位最高奖励5万元。

(三)支持创新型企业培育服务体系建设。

9. 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加强中介机构动态管理,对不认真负责的中介机构予以通报,并上报市级主管部门。

10. 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创新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坚持人才下沉,科技下沉,服务三农,对选派的县级科技特派员按每人每年经费0.5万元予以保障。

(四)支持创新型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11.重点推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接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承担省、市“揭榜挂帅”“一流课题”等科技专项。对2022年以来安阳县内承担国家级科技项目(含“揭榜挂帅”项目)或省、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元奖励。

12.新型企业申请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未立项但排名靠前、评价良好的项目,优先推荐省创新示范专项支持。

(五)支持创新型企业建设创新平台。

13. 对首次被评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市级研发平台,由县财政科技资金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评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由县财政科技资金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评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研发平台,由县财政科技资金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国家级研发平台,由县财政科技资金给予30万元奖励。

14. 支持全县国家、省、市级科技孵化载体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孵化载体进行奖励。创新载体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安阳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5. 重点支持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建设省级及以上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等省级重大创新平台。

    16. 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建设研发机构,着力实现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和销售收入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研发平台全覆盖。

17. 国内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我县建立独立研发机构,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经认定后能切实提高我县科研水平,促进我县经济发展的,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20%、最高5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县财政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中原学者工作站,县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18.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六)支持创新型企业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

19. 支持创新型企业聚集急需的创新创业人才,培育更多产业创新领军人才和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七)积极落实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20. 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八)强化创新型企业要素保障。

21.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和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目录。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时,应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审因素和权重,不得设置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

22. 鼓励各类创新型企业加大知识产权申请力度,按有关规定为企业专利申请、维权援助、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服务。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工信(科技)、财政、发改、税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各产业局等部门建立创新型企业培育联席会议机制,统筹推进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协调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工作体系,强化经费保障,积极推动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对标市、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将创新型企业培育情况作为重点考评事项,定期向县(区)主要领导及各乡(镇)、产业局等部门主要领导通报工作情况。各乡(镇)、产业局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提上重要工作日程,明确目标任务,挖掘企业潜力,引导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大推进力度,确保任务落实。

(三)营造良好环境。各乡(镇)、产业局各部门要针对创新型企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开展创新型企业培育成效宣传和总结表彰,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建立容错机制,对在开展创新型企业培育、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程序合规、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减轻处理,不断强化激励干事创业和创新的导向。

五、附则

(一) 针对同一年内获得“同项同类”科技奖励的企业,县级财政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可按企业获得最高级别科技专项项目给予县级奖励一次。

(二)我县原有创新政策中,与上述条款不一致的,以上述条款为准;原有创新政策中,本文件不涉及的部分,继续按照原有政策执行。

(三)自2022年1月1日起,省与市、县(区)财政体制方案实施后,可参照新的财政体制执行。除上级要求配套资金外,示范区内企业依据市级奖补政策执行,安阳县内企业参照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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