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推进活力信阳建设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持续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全力建设国家创新高地”有关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整合创新资源,聚集创新要素,催生创新动能,激发创新活力,大力推进主导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信阳在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中走在前列,现就加强科技创新、推进活力信阳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信阳市人民政府文件总书记关于河南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和视察信阳的重大要求,锚定“两个确保”,对标“十大战略”,实施“1335”工作布局,突出科技创新核心地位,构建一流创新生态,着力培育战略科技力量,为谱写“美好生活看信阳”绚丽篇章贡献科技力量。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未来人居科创城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一流创新生态率先建成,人才强市建设实现更大跃升,创新体系更加完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大幅提升,形成未来人居科技创新高地态势,创新驱动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显著增强。到2030年基本建成具有国际标准、信阳特色的未来人居科创城,打造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未来人居科技创新高地,主要科技创新指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具体举措
(一)培育壮大创新主体,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1.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连续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规上工业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行列的,分别额外奖励5万元;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力度,对市外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市的直接向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申请确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根据企业规模给予资金奖励,对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0万元,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奖励50万元,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奖励20万元。
2.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围绕我市着力发展的优势主导产业,选择创新能力强、产业带动作用突出的企业,集聚创新资源予以倾斜扶持,形成一批具有先进技术水平的创新型企业。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对“四科”标准中小企业给予直接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评价年度有新授权知识产权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
3.加快建设研发中心。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建设研发中心,推动各类创新要素和资源向企业集聚,逐步实现科技型大中型企业市级以上研发机构全覆盖。对获批的国家、省实验室(分基地),在基础建设经费投入、政策配套、条件保障等方面“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新创建(重组入列)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国际联合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创新联合体、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发展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鼓励大众创新创业
4.加快构建双创孵化载体。积极培育和建设一批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打造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
5.积极发展星创天地。以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院所、农业企业等为载体,积极支持星创天地建设,打造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6.加快发展各类科技园区。引导各类开发区走创新发展道路,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高新科技园区集聚,积极培育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特色产业)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7.鼓励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发挥信阳民智优势,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引导在外成功人士返乡创业,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民群众参与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浓厚氛围。持续开展创新创业大赛,对在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在省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在市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
(三)深化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8.加大科技成果激励。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创造和推广优秀科技成果。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一次性奖励50—100万元;对获得河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分别按省奖励金额1:1给予配套奖励,国家科学技术奖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的奖金全部属获奖人所得。着力构建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体系,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贡献程度给予不低于成果转化收益70%的奖励。
9.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以重点产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协同创新,形成产业集群攻关和抱团发展的新格局,进一步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引导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与省内外大学、大院、大所、大企建立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并联合开展协同创新。对牵头组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10.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经济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行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单个项目按照不高于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经费总额的10%核定市财政资金支持经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对我市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信阳转化、产业化的,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在省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高2%不超过20万元的奖补。对促成技术在信阳转移转化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省奖补的基础上,再按其上年度促成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1%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20万元奖励。鼓励驻信高校、科研院所在信阳实施技术转移转化,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最高3%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1.支持培育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围绕我市科技创新需求,积极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人才队伍。对新认定的中原学者给予1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2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河南省院士工作站、河南省中原学者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对认定为省级以上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获得省、市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优先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其反映的科技创新问题24小时内给予答复,每年给予一次量身定制免费培训;对其子女入学由教育部门统筹就近安排优质学校。
12.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建设。以主导产业科技需求为导向,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在市外建设科创飞地,就地吸纳科技创新人才和高端研发机构并在我市转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选派的“科技副总”每年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1万元。深入推进乡村科技振兴,对市派科技特派员每年给予一次性1万元工作经费,对市级科技特派员服务团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的工作经费。
13.支持引进科研院所和大学科技园。大力引进国内外一流大学和科研院所来信阳建立大学科技园和科研分支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建立科研分支机构的,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给予政策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坚持把科技作为各级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建立健全财政性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快建设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投入为支撑、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财政对各类平台载体的奖补资金仅用于技术研究与开发以及平台建设与发展,奖励额度可根据每年财政科技投入增长幅度进行动态调整。
(二)加强市、县协同联动。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科技行政管理体系,建立权责统一的协同联动机制,充分调动县(区)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积极性,在科技创新投入、创新政策落实、重大项目实施、发挥创新平台和载体作用等方面形成市、县两级协同效应,不断提高科技创新效能。
(三)推动科技创新政策落实。建立由科技部门牵头,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和技术贸易税收优惠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各县(区)和相关部门要制定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明确任务和责任,确保落实到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2021〕28号)要求,本意见中所需资金由受益财政安排落实,其中:市直企事业单位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中心城区管理范围内企事业单位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各县企事业单位资金由各县财政负责落实,鼓励有条件的县加大补助力度。同一单位(企业)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0月印发的《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推进活力信阳建设的意见》(信政文〔2017〕143号)同时废止。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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