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夏邑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夏邑县企业科技研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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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企业科技研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
为落实省政府县域经济审计整改意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和推动企业加快研发平台建设,调动企业科技研发的积极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结合夏邑县工业经济实际,根据《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试行)》(豫财科〔2017〕166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科技创新引领发展战略,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发挥财政对各类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创新决策形式和组织模块,促进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增强企业创新创业活跃度,打破创新发展的制约瓶颈,构建创新发展新体系,为实现夏邑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1.问题导向。围绕省政府县域经济审计提出的整改意见,尽快解决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低、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和省级以上研发平台数量少等制约夏邑创新发展的问题。
2.转变机制。转变涉企科技资金支持机制,由“竞争性项目”和“评审管理”调整为“政策普惠”和“条件审核”,资金确定按标准补助,提速“放管服”改革。
3.权责一致。明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支持企业科技研发属于县政府事权范围,工信局和财政局是推动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县财政给予资金支持。
4.重点倾斜。一是向具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且研发强度大(至少5%以上)的企业倾斜;二是向具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倾斜;三是向承担省市级科技重大专项或具有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的企业倾斜;四是向河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倾斜;五是向企业类省新型研发机构和获得省级优秀研发平台的企业倾斜;六是向优秀省级龙头企业倾斜。
5.公开公示。制定申报条件和标准,明确政策引领方向,加强公开公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三)主要目标
通过政策驱动,加快建立企业研发投入长效机制,引导企业有计划又持续地加大研发投入,切实提高夏邑创新发展水平。同时,健全企业研发费用统计体系,推动我县企业研发投入强度、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和省级以上研发平台数量大幅提升。利用两年时间,大中型企业省级以上研发平台覆盖率达到30%以上,规上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平均达到3%以上,高新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平均达到5%以上,产业集群区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30家以上。
二、条件标准
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对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核实后,按比例进行补助。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研发平台、省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和省市级以上科技成果给予奖励。
(一)企业申报条件
1.在夏邑县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2.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3.企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中规定的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之内。
4.获得省市补助或奖励的企业。
5.符合省、市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
(二)补助(奖励)标准
1.研发平台。当年认定的省级研发平台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研发平台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高新企业。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重大专项。当年认定的市级科技重大专项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认定的省级科技重大专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科技成果。按照省市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5.研发经费。一是按照省财政补助标准给予补助;二是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一般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三是对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河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类省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建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四是对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为优秀的企业,以及企业类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最高补助300万元;五是对考核优秀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最高补助400万元。
(三)资金负担
奖励资金和研发补助资金由县本级财政负担。
三、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县工信局负责企业研发财政补助申报的牵头组织工作,拟定政策,操作指引,会同财政局编制补助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协同财政局进行绩效评价。
县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及时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县税务局会同县工信局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负责企业申报数据与税务部门备案数据一致性审核,负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查结果的共享使用等。
县统计局负责配合县工信局做好资料审核、研发费用统计等工作。
(二)备案管理
研发费用补助情况由县财政局和工信局分别备案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工信、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工信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召集,通报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建立绩效评价机制
县工信局、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可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补助资金安排情况、申请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并将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发现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计入企业不良信用挡案,企业在5个年度内不得申报财政补助项目,并按《税收征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相关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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