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舞钢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舞钢市科技创新资助奖励办法
舞钢市科技创新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河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平项山市关于打好转型发展攻坚及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科技创新改革发展,切实提高科技供给质量和效率,引领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舞钢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舞钢市,项目实施在舞钢市的企业,以及在舞钢市创办实体的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园区。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资助奖励申请由舞钢市工信局(科技服务中心)负责受理。
第四条 科技创新资助奖励按年度实施,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及个人凭当年科技创新的相关批复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办理资助奖励申请手续。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不予受理。
第五条 资助奖励申请受理后,由舞钢市工信局(科技服务中心)会同舞钢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汇总后,报舞钢市政府研究确定并公示后兑现。
第三章 资助奖励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范围。专项资金资助奖励创新平台、科技人才引育、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企业、科技成果、科技项目、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等。
第四章 培育创新企业
第七条 对新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万元;通过重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0.5万元。加大“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训力度,首次被认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第八条 对首次获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10万元。对招商引资入驻舞钢市并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获批省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雏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5万元;获批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新获批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省级高新区,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设备共享。对租用已纳入河南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的仪器设备的企业或者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 加快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第十条 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平项山市级研发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8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平项山市级研发平台,给予5万元奖励。完善省级、平项山市级研发平台奖补机制,对年度评估优秀的,优先列入重点保护企业。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平项山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平台、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平项山市级星创天地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5万元。各类经认定的平项山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培育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一次性奖补3万元。
第六章 发展创新引领型机构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平项山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对支撑和引领舞钢市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型研
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三条 对在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上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团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在省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上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团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在平顶山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上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按平项山市级奖补标准1:1配套。
第七章 培育创新引领人才
第十四条 支持科技人才平台建设。对新批准建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 加强人才引进。对引进国家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科技部认定的国家中青年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所在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中原千人计划(中原学者、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人才所在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认定的国家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认定的省创新型科技团队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扶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对院士、知名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牵头、携带科技成果来舞钢市创新创业,并符合省政府、平项山市政府扶持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按上级政策要求予以扶
持。
对于依托院士工作站揭牌,举办有院士等知名专家参加的产业创新峰会、学术会议的企业(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助。
第八章 推动科技成果
第十六条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下同),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十七条 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3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软件著作每件资助0.2万元。当年获得专利于次年兑现奖励。
第十八条 强化科技创新项目支撑。对企业单独或参与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按其当年国家拨付项目经费实际到账金额的5%奖励项目研发团队,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对舞钢市内企业购买舞钢市域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舞钢市转化、产业化的,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
票)给予最高5%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关联企业间技术转移活动除外,已获得平项山市级以上财政经费的不重复支持);对舞钢市内已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在舞钢市实施技术转移转化,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获得平项山市级以上财政经费的不重复支持)。对技术经纪(经理)人服务在舞钢市开展的技术转移活动,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奖补,同一技术经纪(经理)人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已获得平项山市级补助的不再重复支持)。鼓励支持成果登记,每通过科技成果登记一项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按1:1的比例跟进支持。对每年报送《国家统计局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且年度研发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万元。对承担实施国家、省、平项山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产学研项目合作。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在舞钢开展技术项目开发,并根据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按年度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资助。
第九章 加快科技服务机构建设
第二十条 对新认定的省、平顶山市级以上各类企业科技服
务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在舞钢市成立并通过省、平项山市认定的科技信息、科技咨询、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机构,经省、平项山市级绩效考核合格的,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具有国家级、省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在舞钢市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十章 资助奖励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严格审核把关申请资助材料,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助的,予以追回全额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且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资助奖励资金。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述新认定、新批准、新申报、新授权等资助项目,均按年度计算,自每年1月1日起统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述项目在享受国家、省、平项山市优惠政策的同时,不影响在舞钢市享受资助奖励。上级新增创新事项,未在本办法中列述的,当年提请舞钢市政府研究后给予资助奖励。同类项目、平台不重复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载体财政后补助政策的通知》(舞政〔2016〕38号)。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平项山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平项山市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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