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东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许昌市东城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现代服务业核心区的产业定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入驻的包括总部经济、数字经济、现代金融、电子商务、专业服务、汽车服务、现代物流等服务业企业和项目(房地产业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东城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保证五年内不迁出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和项目。
第四条 扶持原则
(一)按照时间上不追溯、同类别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原则扶持。如在本办法出台前已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含“一事一议”)的企业和项目,按原定办法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政策扶持条件的,由区主管部门优先争取上级扶持政策;符合我区政府采购条件的,同等条件优先采购。
第五条 区财政每年列支产业扶持资金、发展基金,用于本办法扶持资金的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自出台之日起,扶持五个年度。
第二章 分则
第七条 总部经济
支持国内外企业总部项目(企业)入驻我区(具备总部经济特征),企业(集团)总部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额达到2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10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参照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额的30%、40%、50%进行扶持。
重点支持央企、国企和国内外知名企业汇总纳税的综合型总部或功能型总部(房地产业除外)入驻我区,主要包括上述企业(集团)及其区域总部、上市公司在我区设立的核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物流中心等)运营机构以及已在我区设立公司,将区域总部或功能型总部迁至我区的,除享受上述奖励外,还可为其提供不超过500㎡低租金或免租金办公用房,租金按照先缴纳后补贴执行。
以上企业(集团)总部在本办法实施前注册成立或从我区外迁入的,如未享受我区扶持政策的,以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额为基数,扶持期内均参照超基数部分的80%予以扶持。
第八条 数字经济
重点支持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开发、科技研发、科技服务、数字应用、信息技术等数字经济相关领域的企业。
(一)非供地或入驻商务楼宇企业(项目)
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额达到10-30万元(不含30万元)、3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参照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额的30%、40%、50%进行扶持。
(二)供地企业年度亩均区级财政贡献额达到8万元以上的,参照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额的30%进行扶持。
(三)房租补贴
通过科技、税务双审企业,根据缴纳社保人数,按照6㎡/人、20元/㎡/月标准扶持;入驻商业楼宇企业,每个独立法人企业扶持面积不超过150㎡(不含仓储);入驻住宅楼企业,根据缴纳社保人数核定扶持面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租金按照先缴纳后补贴执行。房租补贴与区级财政贡献额扶持不能同时享受,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择一选择。
(四)创新专项奖励
通过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服务平台、创新型(创新龙头)评审的企业,按级别分别奖补10万元、5万元、2万元;新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奖补2000元/件;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20]7号)执行基础上,分别再给予区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第九条 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包含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典当、担保等。
银行类金融机构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额达到100-300万元(不含300万元)、3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参照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额的30%、40%、50%进行扶持。
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典当、担保等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额达到10-50万元(不含50万元)、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参照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额的30%、40、50%进行扶持。
以上企业在本办法实施前注册成立或从我区外迁入的,如未享受我区扶持政策的,以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额为基数,扶持期内均参照超基数部分的80%予以扶持。
第十条 专业服务
专业服务包含法律和仲裁服务、审计评估服务、建筑测量服务、检测检验服务、广告咨询服务、信息服务、文化创意、通讯服务、劳务服务及其它中介服务。
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额达到10-30万元(不含30万元)、3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参照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额的30%、40%、50%进行扶持。
第十一条 汽车销售、服务
(一)新入驻非供地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额达到20-50万元(不含50万元)、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参照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额的30%、40%、50%进行扶持。
(二)新入驻供地企业,前四年参照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额的90%进行扶持、第五年参照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进行扶持。
(三)汽车公园已建成运营企业,在执行东城区管委会〔2014〕20号会议纪要约定优惠政策基础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以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额为基数,扶持期内均参照超基数部分的80%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
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额达到1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100—300万元(不含300万元)、3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参照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额的20%、30%、40%、50%进行扶持。
第十三条 人才扶持
按照《关于实施“许昌英才计划”的意见(试行)(许发〔2016〕9号)》文件要求,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的各项政策措施。
(一)入驻我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经区相关部门认定,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自企业纳税之日起五年内,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参照其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额的70%进行奖补。
(二)企业聘用职工(正常社保缴费一年以上)适龄子女入学,由区教育部门安排在东城区范围内就近、便利入学。
(三)鼓励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高层次人才在我区落户,依照《许昌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实施办法》许人才委〔2019〕7号、《许昌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支持办法》许人才委〔2019〕8号的相关标准,对符合条件并在我区购买商品房的人才,给予5万元的购房补贴。
第三章 招商引荐奖励
第十四条 引荐机构奖励
奖励对象指向我区提供真实的投资意向项目信息,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将具有投资意向的项目(以下简称被引荐项目)引荐到我区实现项目落户的引荐机构和各类企业,包括依法依规核准正式注册成立的行业商会、协会、企业联合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等国内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五条 引荐项目落户认定
(一)引荐项目需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符合环保、安全等要求,不包括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二)引荐项目原则上应为在东城区新注册或从许昌市市外迁入的企业法人,且项目企业对东城区年度财政贡献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引荐机构奖励。
(三)单个项目只认定1个项目引荐机构,若项目出现2个或2个以上的引荐机构协作,视为1个引荐机构,确认1个项目引荐机构全权办理,奖励资金分配由引荐机构之间自行商定。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的标准
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额达到1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参照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额的3%、5%、8%给与奖励。
自招商项目企业纳税之日起五年内,引荐机构可以自由选择三个连续年度按以上标准申请引荐奖励。
第十七条 引荐单位奖励
鼓励各办事处和区直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实行“谁引进、谁受益”的考核原则。对成功引进现代服务业企业和项目(房地产业除外)的。在项目正式运营后,依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作为单位专项工作经费。
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额达到1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参照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8%、10%给与奖励。
自招商项目企业纳税之日起五年内,引荐单位可以自由选择三个连续年度按以上标准申请引荐奖励。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管委会主任为会议召集人,分管副主任为副召集人。财政局、发改局、招商局、建设交通局、科工局、审计局、税务局、纪工委、人社局、组织部、市场监管分局、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区招商局。联席会议职责:对相关项目进行投资审查,议定入驻项目的优惠政策,确定扶持资金预算,重大项目审议后,提交党工委会议审定。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扶持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每季度末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报送申报材料和电子版。
(二)主管部门和联席办召集成员单位,联合审查企业申报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
(三)审查通过企业,由联席办汇总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四)审议通过企业,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联席办监督落实。
第二十条 企业扶持申报材料
(一)《许昌市东城区现代服务业扶持申报表》
(二)《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核实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纳税凭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五)上年度审计报告(带验证码)。
申报材料须完整、真实;使用A4纸编码装册(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第二十一条 兑现拨付
由东城区招商合作促进局成立公司,根据企业对东城区的实际财政贡献额按季度进行兑付,兑付额度由东城区联席办审定。同时,每个自然年度结束,汇总核算企业对东城区年度财政贡献额,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和每季度实际拨付的资金,经联席办审定后,就差额部分给予汇总兑付。
第二十二条 招商奖励申报程序
(一)机构备案
引荐机构开展引荐项目工作时, 向招商合作促进局办理引荐机构备案手续。备案的引荐机构,遵照“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实行项目“一站式服务”。
(二)项目备案
1.引荐机构在协助招商合作促进局与被引荐项目首次对接洽谈后,应填写《东城区招商引资项目备案表》,向招商合作促进局办理被引荐项目备案手续。
2.项目备案申请提交后由招商合作促进局进行审核,引荐项目企业在东城区注册落户时间早于项目备案时间的备案无效,审核通过后项目备案正式成立。
3.备案有效期:招商项目备案有效期六个月,在备案有效期内,项目在我区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并经招商合作促进局审核通过的,方可进行奖励申报。(备案有效期内项目未能落地,最多可申请延长有效期六个月。)
第二十三条 奖励申报
(一)引荐机构应在被引荐项目企业工商登记之日起2年内申报奖励。逾期申报或规定期限内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的,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奖励。
(二)申报材料
1.《东城区招商引荐机构奖励资金申报表》
2.《东城区招商引资项目备案表》
3.引荐项目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4.税务部门出具的被引荐项目企业的纳税证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区级财政贡献,指当年对东城区地方财政的贡献,以当年实际入库数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超过”、“达到”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同一企业同次项目已获得省、市财政或其他资金足额补贴的(不包括系统内部扶持资金),如扶持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金额,则参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补贴扶持资金;如扶持金额等于或者高于本办法规定的金额,不再给予补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五年。试行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试行期届满前6个月,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执行之日起,许东管〔2019〕9号文件同时废止。
具体事项由区招商局和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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