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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滨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淇滨区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

时间:2023-06-08 09:17:04|栏目:河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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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淇滨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淇滨区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

淇滨区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发〔2021〕4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1〕76号)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的通知》(鹤政办〔2022〕13号)精神,做好我区“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帮助渡过难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 发挥企业专项资金作用。设立1500万元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助推产业结构升级,鼓励企业加快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实现淇滨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科工局)

2. 落实创业奖补政策。对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等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3. 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部门预算单位要向中小企业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20%。落实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产品价格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倾斜。(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科工局)

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4. 落实减税政策。全面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持续加大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政策落实力度。推动进出口环节减税,为企业办理关税保证保险等税款担保,减轻企业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分局)

5. 减轻企业负担。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巩固省定涉企事业性“零收费”成果,力争涉企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标准只降不升,研究出台惠企政策到期后的接续政策,确保政策红利落地。(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

三、强化金融服务功能

6. 发挥金融政策作用。推广“信易贷”模式,创新“人才贷”“科技贷”“专精特新贷”等信用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鼓励扩大抵(质)押资产范围,发挥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作用,增强中小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融资能力;加大融资保险支持力度,落实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持续发展推广“信保+担保”融资模式,为中小出口企业提供融资增信;发挥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做好受困中小企业续贷续保工作。(责任单位:区科工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区商务局)

7. 发挥普惠金融平台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在鹤壁普惠金融共享平台上线更多金融产品,常态化开展线上银企对接,提高服务效率,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慢、融资贵”问题,打通银企对接的“最后一公里”,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责任单位:区科工局)

8. 加大上市融资支持。加大上市企业培育,落实企业上市挂牌“千鹤展翅”行动计划。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我区的民营企业,按照核准制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按照辅导备案登记、中国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两个节点,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补助;按照注册制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按照辅导备案登记、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两个节点,区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补助;对在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并实现融资的民营企业,区财政给予200万元补助。对在境内并购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回我区的民营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区的外市上市公司,区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通过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实现股权、债权融资的区内民营企业,区财政按照不超过融资额的0.1%给予补助,每户民营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工局、各乡镇街道)

四、增强要素保障能力

9. 降低要素保障成本。强化用电保障,深化“三零”“三省”办电服务,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中小企业用户由电网企业提供代理购电服务,贯通供电公司业务系统与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降低用气成本;推动实施高速公路通行费差异化收费政策,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进“公转水”“公转铁”,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缓解原材料成本上涨压力,强化煤炭、化工、有色等行业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及时引导市场预期,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科工局、区政务服务局、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分局)

10. 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以鹤壁科创新城(鹤壁东区)为重点,全面推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推动备案类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时间压减至30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区发改委、鹤壁东区建设发展中心、各乡镇街道)

11. 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以工业为主的各类园区(包括现有的产业集聚区和开发区)推行“标准地”出让,自2022年起全面推行,争取全年30%以上的工业用地要实现“标准地”模式,争取今后逐年提高。(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发改委、各乡镇街道)

五、优化政务环境

12. 提升服务效能。全面推进放权赋能改革,落实开办企业工作流程,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推广“容缺办理”等模式,发挥“鹤必达”平台作用,打破政策宣传壁垒。全面推进质量一站式服务站和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建设,为企业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知识产权、特种设备安全、品牌创建、质量体系建设和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和全方位的质量技术支持,充分发挥质量技术基础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让质量服务更接地气。(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局、区发改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区委营商办)

13. 放宽市场准入。坚持对大中小企业平等对待,破除资本

规模、技术力量等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隐形限制,清理、取消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最大程度实现准入便利化。(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科工局、区商务局)

六、加大创新支持

14. 加大科技创新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科技项目攻关,被列入鹤壁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项目,给予启动资金支持,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再给予补助资金;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升至100%。(责任单位:区科工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15. 完善创新环境。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创新创业孵化链条,落实好各级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对利用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创新创业团队,落实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的政策。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行动,严厉查处商标、专利、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责任单位:区科工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区税务局)

16. 科技创新奖补政策。一是企业自主创新类。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省创新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省创新方法示范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牵头组建的国家、省、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科技创新团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杰出人才和青年,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二是企业研发平台类。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和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研发中心申报成功的同一级别的平台不再重复支持。三是科技服务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专利导航实验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在河南省科技厅新备案成功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四是科技成果类。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5万元、2万元;对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五是财政贡献支持。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当年企业区级财政贡献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区级财政贡献10%对企业进行奖励;当年企业区级财政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区级财政贡献8%对企业进行奖励;当年企业区级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区级财政贡献5%对企业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工局、区财政局)

七、支持稳岗扩岗

17. 加强供需对接。开展线上、线下用工供需对接活动,实时发布岗位信息;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举办各类培训,不断提升企业家队伍素质。(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工商联)

18. 落实稳岗扩岗政策。对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落实一次性吸纳补贴;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见习单位的企业招录人员符合见习补贴政策要求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见习补贴,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的,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促进稳定就业。(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教体局、区财政局)

19. 加大人才稳岗力度。落实鹤壁市高层次人才奖补实施办法(暂行)、关于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等人才稳岗政策,加大重点产业人才刚性、柔性引进和留用力度,重点产业企业引进外地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中原技能大师和中原技能大奖获得者、全省技术能手和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人才层次,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引才补助3万元、1万元、0.5万元、0.1万元;对重点产业企业通过项目合作从市外柔性引进的非本单位研发人员,符合条件的按实付工薪20%给予企业柔性引才补贴,单个项目(人才)补贴不超过5万元;加大“兴鹤英才”计划支持力度,推动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引进。(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科工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

八、着力扩大市场需求

20. 开展产销对接活动。分行业、分领域征集产销对接意向,定期组织产销对接活动,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强协作配套,将更多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加强原材料、零部件等精准对接服务,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发改委、区科工局,各乡镇街道)

21. 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展会活动。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利用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投洽、广交会、高交会等重点展会平台找客户、拿订单、拓市场;举办食博会、文博会等展会活动,帮助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外贸企业指导市内中小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深化中小企业对外交流合作。(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科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各乡镇街道)

九、深入推进企业帮扶

22. 开展常态化企业帮扶。深化“万人助万企”活动开展,发挥各级各部门、“五位一体”服务专员、各级助企干部作用,帮助企业解决问题;依托民营诉求响应智慧平台等,积极回应企业诉求,打通企业梗阻点;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动落地见效,确保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区科工局、区工商联、区委营商办,各乡镇街道)

23.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聚焦中小企业关切,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构建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窗通办”的优质高效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区委营商办,各乡镇街道)

十、保护企业权益

24. 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依法依规防范化解拖欠中小微企业款项问题。持续深化清欠专项行动,开展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区科工局、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25. 加大企业权益保护。发挥保护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用,

为中小投资者提供集约式、一站式的诉讼服务;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严禁超范围、超标的保全、执行企业财产;妥善审理涉灾情、疫情民商事案件。(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

26.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多元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建设,合理布局维权援助工作站点,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建立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持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双打”工作,重点打击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以及网络侵权、链条式产业化有组织侵权等严重侵权假冒犯罪。(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分局)

27. 加大企业涉法涉诉服务。加大涉中小企业困难企业案件诉前调解力度,聘请专业民商事法官或法律工作者进行中小企业、困难企业商事纠纷案件诉前调解,降低中小企业诉讼时长与成本;对中小企业、困难企业和因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加大诉讼费缓交、减交支持力度,加强诉讼引导和法律释明,依法引导诉讼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及时获得司法救济。(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

十一、附则

本意见扶持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适用于在淇滨区注册且在淇滨区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具体由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符合本意见政策和其他区级奖励帮扶政策等多个标准、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相关奖励补助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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