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辉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卫辉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卫辉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推进创新型卫辉建设,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卫辉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在我市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扶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用途和对象
第四条 支持创新平台晋位升级,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质检中心等。
第五条 支持和促进各类创新孵化平台建设,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协同创新创业中心和科技园区。
第六条 培育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奖励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七条 培育和支持创新型单位发展,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和市级创新型单位。培育和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奖励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奖励新认定的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
第八条 鼓励企业技术、管理进步,培育和奖励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和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第九条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农业自主产权品种培育,奖励新审定的国家、省主要农作物新品种。
第十条 支持和鼓励创新型人才和团队,重点引进培养我市高新技术行业和重点优势行业急需的各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和创新团队。
第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为我市科技事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奖励获得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等政府奖的获得者。
第十二条 支持和鼓励大众创新创业,奖励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
第十三条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升级。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择优奖励。市政府将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提高奖励资金和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质检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奖励标准为30万元、10万元、2 万元,对于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奖励标准为10万元。对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创新平台,奖励25 万、10 万、2 万元。
第十六条 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协同创新创业中心、星创天地和科技园区等孵化平台奖励标准为20 万元、10 万元和5 万元。根据孵化平台运营绩效考评情况,对市级以上孵化平台最高50 万元的运营奖补。
第十七条 对于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 万元。
第十八条 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奖励标准为20 万元和10 万元;对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 万、10 万元和2 万元;对于新认定的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标准为10 万元;对于新认定的市级创新型单位奖励标准为5 万元。
第十九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标准为20 万和1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质量标杆企业奖励标准为20 万和1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资金的数额按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次销售价格的5%核定奖励,每个首台套装备只奖励一次,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上限不超过50 万元。
第二十条 对于新审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和省主导农作物品种完成单位奖励标准为10 万元和5 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于新认定的省、市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奖励标准为20 万元和10 万元。对于新认定的省、市创新型科技人才(团队)奖励标准为5 万和2 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于获得国家、省、市政府授予的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等政府奖的,予以第一完成单位1:1 配套奖励。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奖的,减半奖励排位最靠前的获奖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于获得国家、省、市级的创新创业大赛优秀项目的,在我市落地投产后,分别奖励50 万、30 万和2 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于获得高价值专利组合企业奖励20万元。质押融资奖励:质押融资额在200万(含)以下,奖补一般不超过企业专利权、商标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50%,原则上一个企业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
质押融资额在200万(含)以上,奖补一般不超过企业专利权、商标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40%,原则上一个企业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年交税500万元-2000万元(含),按纳税额1%奖励,2000万元-5000万元(含)按照1.5%奖励,5000万元-1亿元(含)按2%奖励,超亿元企业市政府专题研究奖励事宜,用于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奖励资金属一次性财政补助。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在取得奖励项目的次年第一季度内,可申请奖励资金,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向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奖励资金报告,并报送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和相关业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及时对申请奖励资金单位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择优奖励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存在安全生产、环保不达标和恶意逃废债务等情况给予一票否决。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条 经审核通过后拟奖励的项目面向社会各界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奖励给相关单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
第三十一条 奖励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确保用于开展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申报单位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任。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取消该单位近五年的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三十三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期限为一年。解释权限由卫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卫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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